校区学生活动中心安全消防预警管理办法
总则 为了保障学生活动中心的消防安全,保障学校的财产及学生安全,为在学生活动中心工作、生活、娱乐的广大学生创造一个良好安全的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严禁在活动中心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二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有毒物品进入活动中心;
第三条 在没有获得工作人员的许可下,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活动中心音响、灯光设备;
第四条 各种消防应急措施及电路设施须每周检查一次,在活动举办之前应检查无误后方可开展活动,防患于未然;
第五条 出现火警时,工作人员须马上通知在场所有人员务必保持镇静,及时做好疏通工作,打开安全出口,疏导在场的所有人按秩序安全离开,同时并报警;
第六条 工作人员须立即关掉音响、灯光的电源,迅速打开消防栓及灭火器做好灭火工作;
第七条 做好善后工作;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实施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校团委(学工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