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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海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门海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江苏省门海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争取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资助,增加门海中学教育教学经费来源,支持门海中学发展建设,扶持学校特色课程、师资培训、教师专业化发展及重大活动的开展;奖励优秀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资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等,提高门海中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推动门海中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 万元,来源于校友捐资。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门海市育才路1号江苏省门海中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面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接受来自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款

  (二)扶持学校特色课程、师资培训、教师专业化发展及重大活动的开展;

  (三)奖励优秀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四)资助贫困学生和救助特困教职工;

  (五)支持与江苏省门海中学教育事业有关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3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承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服务于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二)能够恪尽职守,保障捐赠资金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

  (四)对本基金会有实质的支持或在教育、科技界有较高威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注: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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