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凡南济中学学生,在品德、学业、体育几竞赛等方面有上佳表现者,根据以下条款,按程序批准后,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条 学生奖励包括学生突出表现奖励、三好学生奖励、优秀学生干部奖励、成绩优秀学生奖励、优秀高中毕业生奖励等。
第三条 学生有高尚的行为或突出的表现,如舍己救人、见义有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维护校纪校风、拾金不昧等,在学校和社会上产生影响或为学校争得重大影响或为学校争得重大荣誉,学校将举行仪式,隆重表彰奖励。
第四条 凡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学科成绩优秀,体育达标良好以上,经班级提名,年级组审定,教育处批准,可评为学校三好学生。学校三好学生第一学期初评、第二学期评审一次,学校张榜表彰,颁发证书。
第五条 凡品行端正,工作责任心强,热情为同学服务,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干部,经班级提名,年级组审定,教育处批准,可评为学校优秀干部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张榜表彰,颁发证书。
第六条 省、市、局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干部,从学校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择优推荐,年级组提名、教育处审定,校长批准,由省、市、局教委颁发荣誉证书、学校张榜表彰。
第七条 凡品德优良,在全国、省、市、局举办的各学科竞赛,文体竞赛中获得一等奖的学生,经年级组提名,教育处审定,校长批准,可评为学校特长学生。学校张榜表彰,颁发证书。
第八条 品德优良,成绩(包括体育)在良好以上,学科总分平均分列前十名的学生,经年级组提名,学校学业优秀学生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张榜表彰奖励。
第九条 品德优良、体育合格,综合考评成绩优异的初中毕业生,由年级提名,教育处审定,校长批准,可免试保送升入本校高中,并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条 品德优良,体育合格,综合评分列年级前十名的高中毕业生,由年级提名,教育处审定,校长批准,可免试保送上大学,保送上大学的学生,学校颁发优秀高中毕业生荣誉证书,张榜表彰。
第十一条 其他奖励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本条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代会联席会议通过后执行。本条例由校长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