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效地教育违纪学生,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合肥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合肥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学校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性质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构成犯罪的或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或给予治安处罚,尚不构成以上处罚而应当给予校纪校规处分的,依照本条例。
第三条、对于违反校纪校规学生的处分,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处分的目的在于教育。
第四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五种。
第五条、为适应飞速发展的社会需要,适应学校管理的需要,更好地规范学生的行为,结合我校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特对《肥合六八一中学学生违纪条例》进行修订。
第六条、有下列影响教育教学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1、严重违反课堂纪律致使课堂教学不能正常进行者;
2、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多次抄袭作业者;
4、长期不交作业者;
5、考试不交试卷者;
6、影响学校集会、运动会、文娱活动及学校组织的其它教育教学活动者;
7、挑拨、煽动同学引起争吵者;
8、在校园内大声喧哗起哄,制造混乱者;
9、在学习、实验及其他活动中违犯操作规程或要求,给他人或学校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七条、有下列妨害学校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1、违反就餐纪律不听劝阻者;
2、违反寝室纪律不服从管理者;
3、佩戴首饰,穿着暴露或奇装异服,烫发,染发,男生留长发等行为,且拒不整改者;
4、拒绝、阻碍教职工执行公务者;
5、男女同学之间不正常交往,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教诲者;
6、胁迫、利诱、纠缠异性与自己交往或为他人充当联络人者;
7、在校内燃放烟花、爆竹者;
8、赌博或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9、对违纪行为知情不报,并为他人隐瞒事实提供伪证者;
10、撕毁或涂改学校通知、通告等,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者;
第八条、有下列妨害学校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以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1、在校内吸烟者;
2、在校内喝酒者;
3、私叫外卖,擅自外出就餐或将其他违规食品带入校内者;
4、携带手机、小灵通等通讯器材进入校内者;
5、屡次将MP3、MP4、CD等带入教学区,且不听教诲者;
6、要求他人将外卖、烟酒或手机等带入校内者;
7、为他人将外卖、烟酒或手机等带入校内者;
8、将外卖等带入校内向同学兜售者;
9、将其他违纪、违法物品带入校内者;
10、阅读、观看、携带、传播不健康书籍及其他音像制品者;
11、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
12、进入营业性网吧、歌舞厅、游戏厅等未成年人不宜之处者;
13、未履行相关手续擅自留校,且不遵守留校规定者;
14、虽经请假但超假12小时以内者;
15、不服从门卫管理,无理取闹,强行通行者;
16、强迫他人隐瞒事实提供伪证者;
17、强迫他人为自己顶“罪”者;
18、为他人违纪行为提供帮助者;
19、在与同学交往中寻衅滋事、恃强凌弱者;
20、有流氓行为者;
21、拉帮结派,形成小团伙,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九条、有下列妨碍学校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以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虽经请假但超假24小时以内者;
2、擅自离校时间在12小时以内者;
3、擅自离校时间12小时以上者,处以勒令退学处分;
4、擅自离校彻夜不归者,处以勒令退学处分;
5、在一学期中连续旷课10节、15节、20节或累计旷课15节、20节、25节
分别处以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条、有下列危害学校公共安全行为之一,处以记过以上处分。
1、未经批准私自使用电器和拉接电线者;
2、在校内违规使用明火者;
3、故意损坏学校安全设施者;
4、翻越围墙者;
5、翻越教学楼、宿舍楼、实验楼等各建筑物阳台、护栏者;
6、未经允许用翻窗或撬锁等非正当手段出入教室、寝室者;
7、背后操纵、挑拨造成他人打架斗殴者;
8、以调解矛盾为借口,充当保护伞,威胁他人者;
9、打架斗殴未遂,但造成恶劣影响者;
10、约带校外人员进入校内滋事者;
11、聚众斗殴者;
12、约邀报复打架者;
13、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进入校内者;
14、打架斗殴使用刀具或其他器械者,处以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公安部门处罚的,处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1、殴打他人,造成伤害者;
2、欺负辱骂他人或捏造事实散布、诋毁他人名誉,侮辱他人,性质严重者;
3、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
4、用威胁、利诱等手段教唆他人违纪者;
5、偷看他人信件或日记,以及其他侵犯他人隐私行为者;
6、辱骂顶撞教职工不听教诲者;
7、威胁、围攻或殴打管理人员、教师者,视情节轻重,处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治安处罚的,除按《肥合六八一中学损坏公物赔偿标准》予以处罚外,还处以记过以上处分。
1、偷窃、骗取学校或他人财物者;
2、敲诈勒索同学财物者;
3、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他人物品,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者;
4、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