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清乐中学蓝丝带爱心志愿联盟是清乐中学充满爱心的在校学生自发组成的面向校园和社会进行各种爱心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学生机构。直属于团委并接受其领导。
第二条 联盟宗旨:帮助他人,快乐自己。
第三条 联盟口号:把爱说到做到
第四条 联盟标志:
第五条 本联盟开展慈善公益活动遵循自愿、透明、公开、和非营利性的原则。
第六条 活动范围:包括慈孤助学、敬老扶弱、扶残济困、环境保护、爱心义卖、社区服务、举办慈善晚会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七条 本联盟日常工作及举办爱心公益活动尽量避免与学业时间冲突。
第八条 各项慈善公益活动,以广大爱心志愿学生和社会公众为基础,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及团体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成员
为联盟成员的进步和联盟的规范化运作,提高本联盟爱心活动的实际性和效率性,特对本联盟成员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规范制度,以冀能够更好地发扬爱心事业,弘扬爱心精神。
第九条: 符合、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经申请、考核后可加入本联盟: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自愿参与本联盟组织的公益活动。
(三)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责任心和相应服务能力,拥护本联盟权益,并严格按照清乐中学蓝丝带爱心志愿联盟章程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条:本联盟成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联盟。
(二)参加本联盟开展的公益活动。
(三)要求获得爱心活动中志愿者必需的条件和保障。
(四)对本联盟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质询有关人员的工作。
(五)参加全体成员大会,讨论本联盟重大事务。
(六)推荐有资格成为本联盟成员的本校优秀学员。
(七)参加本联盟优秀成员评选和换届选举。
第十一条:本联盟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的章程,拥护本联盟决定,维护本联盟名誉及利益,积极参加本联盟活动。
(二)多渠道搜集有关信息,搜集帮助对象的详实资料,并及时上报。
(三)对受助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四)不得以志愿者或本联盟的名义组织或参与违反原则的活动。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退出联盟和成员资格的撤销:
(一)换届后无具体职务的同学自动留名,保留成员资格。
(二)根据本人自愿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即可退出本联盟,退出后不保留成员资格。
(三)违法乱纪、破坏校规或违背本联盟宗旨、不遵守本联盟章程、严重损害本联盟声誉者,经理事团研究后可予以除名。
(四)不服从安排、工作不积极主动、纪律散漫、道德品质败坏者,经理事团研究后可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学生自荐或经他人推荐,通过观察考核后可加入本联盟。
第十四条:本联盟成员在组织的安排下开展公益活动,未经本联盟组织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本联盟名义私自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联盟组织应当保障志愿者在参与活动期间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本联盟成员在参与活动期间应当佩戴统一的标志。证件、标志的使用及管理办法遵循统一规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本联盟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至二名,执行助理一名,理事长一名,不同分工的理事若干。
第十八条:分工
(一)秘书长:负责领导和监督本联盟的日常工作,听取和审议各人员工作报告。协调各部门的工作,代表本联盟处理各项对外事务。
(二)副秘书长:负责协助秘书长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秘书长不在场时,经同意后可代行各项职能。
(三)执行助理:负责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参与策划工作和活动并落实各项决议。
(四)理事长:负责带领并监督理事团的各项日常工作,定期召开理事会议。
(五)财务理事:
a. 负责联盟内部的各项财务收支管理。
b. 负责爱心基金的各项财务收支管理。
(六)外联理事:
a.负责带领本社成员向社会爱心个人、企业募集爱心捐款及物资。
b.负责向爱心单位或个人、赞助单位或个人定期反馈资金使用及财务状况。
(七)宣传理事:负责宣传联盟宗旨、策划联盟形象以及各项活动开展的宣传。
(八)组织理事:负责社员加入或退出联盟的管理、联盟通知的传达、各项活动的人员安排及执行。
(九)物资理事:
a.负责相关活动的物资落实以及物资使用的登记管理。
b.负责联盟拥有的物质资产的日常管理
(十)文书理事:负责讨论后活动计划的撰写和总结,会议情况、通知、联盟活动情况的记录,并负责联盟资料的管理。
(十一)网络理事:负责联盟网络的更新与管理,协同各理事及时公布联盟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 理事团会议或全体成员会议须有2/3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弹劾程序
(一)有严重违反章程、破坏联盟工作等行为的理事,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长及理事团组成临时委员会予以弹劾。弹劾提案须由2/3以上的理事联名提出,并经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事长同意后方可生效。被弹劾者自动转为干事留待观察,继职者由临时委员会选拔任命。
(二)弹劾秘书长的提案须由2/3以上的理事团成员联名提出,并由2/3以上的干事长赞成通过后报至团委处,经同意方可生效。被弹劾者留待观察,继职者由理事团推举,团委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