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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长中学关于规范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精神,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严格落实课程计划。要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课程计划编排学期课程表,开齐必修课、选修课、校本课程、社会实践课、课外活动等课程,开足课时,不得以任何名义违反国家、省市课程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变更课程计划,增加或缩减规定的课程、课时。教务处必须不定期、不打招呼地检查课程计划和课表执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予以纠正。对于老师擅自调课或将课挪作他用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擅自取消或减少未纳入升学考试范围的课程、课时和教学内容,或未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实施教学者,一律视为重大教学事故在绩效考核时予以处理。必须确保学生完成所有必修课程和共同选修课程的学习,高二可根据选修内容的需要可按偏文、偏理方向编班,但不得提早进行文、理分科。

  第二条 严格规范教学时间。高中阶段每学年总教学时间41周,其中上课时间40周,社会实践时间1周。严格按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开学和休学,不得增加或减少教学时间。

  第三条 严格控制学生作息时间。走读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和文体活动)不超过8小时;早上到校时间不早于7:40;放学时间冬季不晚于17:30,夏季不晚于18:00;晚上不上晚自习。寄宿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不超过10小时;晚自习时间不超过3课时;晚自习结束时间不晚于22点。上课不提前,下课不拖堂。

  第四条 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时量。高一、高二课外作业时量每天不超过2小时。高三课外作业时量每天不超过3小时。

  第五条 严格规范考试次数和科目。每学期统一组织的考试不得超过两次(期中和期末);严禁年级组织统一考试;科任教师可根据学科单元(模块)学习完成情况进行必要的单元测试,但必须报教务处审批。

  第六条 严格控制各类竞赛。除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竞赛外,老师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其他竞赛,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商业性质的庆典、开业仪式等活动。

  第七条 严格保证学生体育锻炼时间。除保证日常的课间操、眼保健操正常开展和开足、开好体育课外,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上午第三节和下午第二节的任课老师下课铃响后必须迅速停下讲课,组织学生认真做好眼保健操,班主任当堂没课的要巡查本班眼保健操的情况。每天下午的体育锻炼时间教育处、年级组、体育组、班主任要认真组织,确保安全有序。

  第八条 严格规范学生用书。按照省教育厅每年颁布的中小学教科书用书目录和市级基础教育管理部门的意见统筹决定征订使用教科书。严禁任何部门、教师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教师不得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资料,严禁教师通过征订教辅资料谋取利益。

  第九条严格规范编班行为。各年级一律实行均衡编班教学,按规定控制班额,各班原则上不得超过55人。除经省教育厅批准的理科实验班外,不得以尖子班、特长班等名义举办重点班,不得以学生获奖、竞赛、各类考级成绩作为编班依据。教师必须均衡配置。不得招收往届插班复读生,不得为社会力量举办的重复教育办学机构提供教学场所和师资。

  第十条 严格规范补课、办班行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必须放假;高三年级为适应高考时间提前要求,可以在寒暑假共增加不超过一个月的时间用于完成教学任务,但须征得学生及其家长的同意;其它年级一律不得在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进行成建制补课;确因设置高考、自考、成考、学业水平考试等考点耽误的课时,在向市教育局申报批准后,可在学期内节假日按实补足,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严格规范教师教学行为。在职教师不得接受学生在家有偿补课、辅导、做作业和在家搭餐、寄宿。在职教师不得接受学生及其家长任何馈赠的现金、有价证券、有价礼品等,不得暗示家长或利用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的家长机构,组织补课,收取礼金、礼品等;不得到校外兼职兼课和替培训机构进行招生宣传及组织生源,收取介绍费。

  第十二条 严格规范教育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严禁乱收费。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

  第十三条 严格规范学籍管理。严格执行《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湘教发[2009]13号),不得为学生空挂学籍和招收无学籍学生。

  第十四条  严格规范评价标准。不得向年级、班级下达升学指标,不得按学生成绩给班级、教师、学生排队,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奖惩班级和教师的标准。

  长沙市郡长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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