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学校精细化管理,进一步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依据《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休学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劝退或开除者除外),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坚持学习,需要休学的,应按以下流程办理休学手续: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确认。
2、开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医嘱治疗时间需在半年以上)。
3、学生和家长到教务处填写《邢台市普通高中学生休学申请表》。
4、按照班主任、年级主任审查同意、分管年级校长复核、学校主管校长批准的程序办理休学手续。
5、申请书、医院证明、申请表交教务处备案,办理学籍变更。
6、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该提出申请,连续休学不超过两年。
二、复学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应按以下流程办理复学手续: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确认。
2、开具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
3、学生和家长到教务处填写《邢台市普通高中学生复学申请表》。
4、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学生进入与休学时相衔接的年级学习,由分管年级校长按照其学习程度编入适当班级。
5、复学手续交教务处办理学籍变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