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考试监考管理,树立良好校风、教风、考风,现重申教师监考要求如下:
1.教师应按学校安排监考,非特殊情况不要换监考场次、时间,如调换,须经教务处批准。
2.教师应提前20分钟到考务组织会议室集合,听取学校对考试的要求和相关注意事项,领取试卷,要仔细检查试卷科目与份数。教师应提前10分钟到考场组织考试,把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练习册放到讲台上,等考生安静后可分发试卷要确保准点开考。
3.认真监考。加强巡查,及时警示学生中出现的作弊苗头,对于作弊事实进行记载、并上报教务处。
4、按规定宣布考试时间,并按时发卷收卷,收卷后应清点核实卷数与考生人数是否相符;并将“考室情况记载表”填后上交,确保监考各个环节落到实处。
5.监考时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如看书、看报、睡觉、接打手机等。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任意离开考场,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考场纪律。如发现有考试违纪和作弊者,应当场停止其答卷,试卷没收作废,并令违纪学生离场。将违纪情况和处理结果如实在“考室情况记载表”上作好记载,在考试结束后上交教务处审核。对不听劝阻,不服处理的违纪学生,应立即移交巡视行政处理。
6.监考教师发卷后,除对试题印刷不清或分发错误可作公开说明外,对考生提出的其他问题不予解答、解释、启发或暗示等。若试卷数目或印刷有问题,由一名监考教师及时到教务处领取。
7、学生不允许提前交卷,监考老师要准时收卷,不得延长考试时间。监考老师收卷后应立即将试卷考务室清点份数,并按座位号次序摆放,理顺试卷,按高考要求进行装订,不得有任何差错,若产生不良后果由监考教师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