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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学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梅州市山东中学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理事会内部机构、工作及决策程序,保障理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梅州市山东中学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基金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行使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理事会的内部机构设置、召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理事

  第四条  基金会由12名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财产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六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七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基金会的活动;

  (四)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七)参与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财产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九条  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理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理事出席理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理事会应当建议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理事辞职应当向理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五条 如因理事的辞职导致理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理事的辞职应当在委任继任理事后方能生效;如因理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理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理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理事就任前,原理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履行理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理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理事会时生效。理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理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基金会不以任何形式为理事纳税。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理事;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可以根据业务活动的需要,必要时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负责相关事项的决策。专门委员会的设立由理事会决定,并制订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配置必要的工作人员若干名,负责理事会日常联系和沟通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审议的事项,应以议案的方式作出,提出议案的人士或机构称为议案人或提议人。议案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收集、整理并提交理事会审议后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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