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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周中学学生教育管理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纪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主义新人。根据教育部《中学生守则》、长沙市教育局《长沙市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要热情帮助,帮助学生改正错误。

  第三条  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第四条 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处分分为下列六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留校察看  6、开除学籍

  第五条 各种违纪学生要写出书面检查。班委会召开专门会议讨论并写出《关于X X同学处分的座谈纪要》,班主任填写好材料、学生干部讨论会纪要交年级组由年级组做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育处研究。宣布处分决定前由班主任和学生专干通知学生和家长,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在全校公布。

  第六条  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教育处研究决定。记过以上处分由校行政会研究决定。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仅限于高中学生,经校行政会研究后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七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1、情节轻微的。

  2、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3、主动赔偿损失的。

  4、检举揭发有功的。

  第八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从严处分。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认错态度不好的。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屡教不改的(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同一条款中其它错误的)。

  5、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6、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纪律的。

  7、嫁祸于人的。

  8、一人有两种违纪行为的。

  第三章  违反学校纪律行为和处分级别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扰乱课堂教学不能正常进行的。

  2、寄宿生在寝室里下棋,高声唱歌。谈笑影响他人休息、私自带通学生或校外人员进寝室,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3、撕掉图书馆的刊物、书籍、封面、封底、插页损失不大。

  4、涂画、弄脏、撕毁标语、黑板报和各类宣传布告的。

  5、损坏公物情节较轻的。

  6、谎报险情、尚未造成损失的。

  7、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8、变相赌博玩不正当游戏的。

  9、小偷小摸的。

  10、故意污损教室、实验大楼、会议室及校内建筑物墙壁的。

  11、买饭、菜、打开水、热水或者在学校购买其他食物,故意拥挤,制造混乱的。

  12、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者缺交作业累计达十次以上的。

  13、涂改学生手册或者冒充家长、教师签字、签名的。

  14、累计旷课间操或者早操(寄宿生)五次的。

  15、在校内外乱停放单车,在校内骑单车的。

  16、知道对于学校或同学有严重后果的事情不报告教师和学校的。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累计旷课二天的(迟到三次计旷课一节,旷课八节计旷课一天)。

  2、学生在校期间携带和使用手机的。

  2、不接受学生干部的管理、侮辱谩骂或者讽刺打击学生干部的。

  3、故意损害公私财物,损失较轻的。

  4、违反规定,故意破坏学校花卉、树木、教学设施的。

  5、明知是脏物而购买或者冒领他人财物的。

  6、为他人偷窃放哨、销赃、窝藏或者分得赃款、赃物的。

  7、搞封建迷信活动的。

  8、扰乱车,站、码头、影剧院、公园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9、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者缺交作业累计达十五次以上的。

  10、出入校门不服从保安管理,情节较轻的。

  11、变相赌博玩不正当游戏,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12、辱骂他人,不听劝阻的。

  13、课间不经请假,私自出校的。

  14、身藏凶器,如匕首、三角刀、弹簧刀、菜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15、受警告处分未撤销前重犯第九款的。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累计旷课三天的。

  2、偷窃、骗取少量公私财物的。

  3、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4、考试舞弊情节较轻的。

  5、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6、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7、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者缺交作业累计达二十次以上的。

  8、在校期间抽烟、喝酒的。

  9、离校出走情节较轻的。

  10、在寝室打牌赌博,情节较轻的。

  11、寄宿生私自夜不归宿的。

  12、私自下河塘游泳的。

  13、翻窗进出教室的。

  14、进入经营性的电子游戏室、网吧、桌球室、舞厅、酒吧的。

  15、受严重警告处分未撤销又重犯第九、十条款的。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累计旷课四天的。

  2、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的。

  3、不接受教师的教育,侮辱谩骂教师或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的。

  4、抢、偷、骗少量公私财物的。

  5、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者缺交作业累计达三十次以上的。

  6、考试舞弊情节严重的。

  7、在寝室赌博,影响恶劣的。

  8、在校期间,私自出校,进入网吧、桌球室、电游室的。

  9、把社会的不良分子带进学校、扰乱教学秩序或者偷摸公私财物的。

  10、受记过处分以上未撤销又重犯第九、十、十一款的。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累计旷课六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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