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现代学校制度,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水平,构建和谐校园。根据学校的发展和实际情况,成立岭红中学校务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务委员会是家庭、社会参与学校管理,维护学生权益的有效途径,是现代学校制度下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
第三条 校务委员会侧重于协调学校外部关系,要紧密联系学校和学生实际,结合家长、社会对教育的需求变化,应对学校管理中的矛盾,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
第四条 校务委员会的性质是学校的审议机构,主要是在校长主持下对校长办公会提出的重大决策进行审议,并制定实施方案。供校长在决策时参考,并对校长的日常工作提供有力的帮助。
第五条 校务委员会的宗旨是提高学校领导机构的决策能力,发扬民主和集体智慧,建立科学决策的保证机制和民主监督机制。
第六条 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学校的办学宗旨、办学方针、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招生计划等。
2、审议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方案,重点项目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问题,并向校长提出建议。
3、审定学校重大改革与发展方案、管理机构设置、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5、审议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校务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一)依法治校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校务委员会应当坚决依法执行。
(二)以生为本原则。以校务委员会为平台,密切学校、家庭、社会的联系,整合各方面教育资源和力量,服务于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民主集中原则。审议决定有关事项时要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通过委员会决议形式作出相应决定。
(四)沟通协调原则。要发挥委员的优势和特点,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与协调,争取社会对教育的支持,共同研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
(五)多元利益原则。在把握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大方向的同时,要尊重并充分考虑学校、社会、家长、学生等多方主体的利益。
第八条 校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上级有关部门、社区管理部门、人大政协代表、教职工代表、高中学生代表、家长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等人员担任。委员人数根据学校规模和管理实际需要确定,应为单数,其中学校委员不应超过三分之一。
第九条 校务委员会委员中,学校领导指校长、书记等校级领导;教师代表由教职工推举产生;学生家长代表由年级家长理事会负责推选;社会知名人士由学校直接任命;上级部门代表由上级部门委派。
第十条 校务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一般为三年。其中学校领导随职务变动、家长委员随学生毕业升学而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委员的权利:
(一)具有听取学校学期和学年工作报告,了解学校办学基本情况和发展规划、决策的知情权。
(二)具有应邀参加学校相关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参与权。
(三)具有提出有关学校管理、学生发展和涉及家长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的提案权。
(四)具有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审议有关事项并作出决定的表决权。
(五)具有听取校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对校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员的义务:
(一)按时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履行请假手续。
(二)主动加强与所代表方的联系,收集和提出社会对学校教育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反馈。
(三)宣传学校办学成果、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学校、家庭、社会的关系,以多种方式支持学校办学。
(四)根据校务委员会的安排进行专项调研,提出有代表性的议题,维护学生切身利益。
(五)完成校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 校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1、校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主持校务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校务委员会通过。校务委员会常设机构为校长办公室,依据校务委员会决议,统筹协调开展工作。每次开会前校长办公室要做好会务和组织工作,会议期间负责校务委员会会议的记录、决议的起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委员的联络工作。校务委员会审议提出的意见需经校长批准方能生效,当多数委员与校长意见不一致时,其方案应暂缓执行,以待复议。
2、校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由校长提交校务委员会。校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副校长提交。对拟审议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做好准备,并将讨论文稿事先印发给各委员。审议结果要记录在案,执行情况应通报各委员。
3、校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应书面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
4、校务委员会一般每学期召开1-2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随时召开。
5、校务委员会应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可召开,必要时可以邀请议题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6、校务委员会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方式。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出席会议的校务委员半数以上赞成,表决事项方为通过。校务委员有表决权,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四条 本《章程》(草案)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应由校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六条 校务委员会依据本章程,制定相关工作细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福田区岭红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