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借阅工作是图书室日常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学校图书管理质量和效率,为规范此项工作,特制定如下制度:
1、本校师生均可向图书室借书。借书时师生都要履行签字手续。
2、教师借阅书籍,每人每次不得超过5册,借期不得超过2个月;学生借书每人每次不得超过2册,借期不得超过1个月。
3、认真履行还书手续,如需继续使用必须履行续借手续。
4、大型工具书及部分奇缺、贵重图书,只限室内查阅,不外借。如情况特殊,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5、师生要爱护图书,精心保管,不得污损、圈点、勾画、作批、剪裁。借书时当面检查,如有损坏需提出声明,否则由借书人负责。
6、凡教职工调离本校,学生转学、休学或毕业,必须还清所借图书,否则学校将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7、不得委托他人代借图书或为他人借书。
8、师生所借图书如出现污损、圈点、勾画、作批、剪裁等情况及出现遗失或逾期故意不还的,照章赔偿。
9、凡需赔偿的图书原则上需赔偿丢失图书的同版本。如不能做到,则按下列规定赔偿:1984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10倍赔偿;1984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5倍赔偿;成套图书遗失一本赔偿全套书籍。
10、借阅时间:上午7:30——12:20 下午2:3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