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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沙中学章程

  洲沙中学章程

  本章程于2015年6月30日经第十届第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15年8月14日经张家港市教育局核准生效(张教【2015】1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办学品质, 加速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使我校成为具有较高质量和社会声誉的现代化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张家港市洲沙中学,英文表述为zz Middle School;地址为zz市南苑西路28号,邮政编码为zz;官方网址为zzz。本校为实施三年制高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学校的核心理念是“树业”,学校精神是“坚韧、扎实、高洁”,校训是“品直学芳”,校风是“从严求实、奋发有为”;教风是“敬业、严谨、谦逊、创新”;学风是“敬学、勤奋、求实、进取”。

  第四条 学校近期目标是:全面贯彻落实各级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积极实施教育现代化,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构筑学校发展的新优势;以教育思想现代化为先导,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学校注重发挥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方面的实验、示范和辐射作用,以江苏省四星级普通高中的标准来推动学校各项工作,教育教学质量力争达到苏州市重点中学中上水平。

  第五条 学校远期目标是:把学校建设成“教学有特点,学生有特长,学校有特色”、“形象好、质量高、特色鲜明”,具有较高教育质量和社会声誉的高品质江苏省四星级普通高中。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总支保障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确定《树业之歌》为学校校歌。

  第八条 学校建校纪念日为2月8日。

  第九条 学校的校标以“绿”和“黄”两色相间的三棵树组成。“绿”代表生命;“黄”代表收获;树指香橼树,代表花小香气远,花小结果大,生命付大地,开花不求荣。三棵树象征着沙中学生沐浴着党的阳光,在科学的海洋中翱翔,创造人生的辉煌。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校长

  第十条 学校校长由市教育局任命。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十二条 校长职责

  1.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向上级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3.全面执行学校教学计划,领导和组织教育工作。

  4.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5.逐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6.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校行政、党总支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7.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并力争达苏州市重点中学中上水平。

  8.进一步完善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9.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10.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全局为重。

  11.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十四条 校长有下列权力:

  1.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2.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校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免。

  3.财务基建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批核。除重大基建项目须报请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实施。

  4.自主招生管理权。按市教育局有关招生计划规定,招收高一新生,并按上级文件要求收取学费和代办费等有关费用。

  第二节 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

  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工作;教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常规和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德育处具体负责学校德育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和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各自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职能部门负责人由学校党组织考察,报上级党委审核后由校长聘任。

  第三节 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六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工作内容为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和团委主要负责人。

  第四节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依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学管理规程》,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健全年级组、教研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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