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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苏一中学生社团章程

  州苏一中学生社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校“学生第一”的工作目标,深入实践叶圣陶“为学生终生发展奠基”的育人理念,培养“基础扎实,素质全面,身心和谐,习惯良好”的现代栋梁之才,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同时,学生社团活动应遵循既要民主,又要集中;既要活跃,又要秩序的原则,保证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党委、德育处和团委组成的中学生领导力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指导社团的工作,领导各社团开展活动。各学生社团必须接受团委的管理和指导,社团内部的一切规章、条例和决定不得同本章程相抵触。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为我校在读高中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师或顾问原则上由社团自行聘请校内外合适人选担任,但须经中学生领导力开发中心批准,并报团委备案。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  学生社团应由三名以上(含三名)同学发起成立,设立社团成立筹备组并确定负责人,完成起草社团章程草案等准备工作。社团章程草案应包括社团名称、宗旨、目标、组织机构设置、社员招募办法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学生社团筹备组主要负责人需在每学期开学之初的规定时间内(原则上应在社团招新大会前),向中学生领导力开发中心递交社团成立申请材料,即社团章程(草案)。

  第七条 中学生领导力开发中心在收到社团成立申请材料一周内按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第二周内给予答复。对于未达标的申请,由中学生领导力开发中心给出修改建议并允许其再次提出申请。

  第八条 中学生领导力开发中心将通过初审的社团章程草案送交团委复审,经协商讨论并得到批准后,应在招新大会前及时告知该社团筹备组负责人,并通过校园网或其他新媒体向全校宣布该社团正式成立。

  第三章  社团的招新和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生社团正式成立之后,应积极准备参加每年秋季开学由团委统一组织的社团招新大会。任何社团不得私自招收成员,也不得招收不符合规定的新成员。每位学生需慎重选择社团,不得登记加入超过两个社团。社团正式开始活动之后,原则上不得再提出转社要求。

  第十条 学生社团必须具有完备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原则上,应由学生担任主要负责人,设社长1名,副社长至少2名,可下设若干部门。社团负责人从本社团成员中民主选举产生,经中学生领导力开发中心确认有效。

  第四章 社团的财务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日常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团委指导社团工作,不负责社团经费的收支,但有权对社团账目进行监管,并报“中心”备案。团委将对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社团活动,应积极给予经济上的支持。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如确实需要向非社团成员收取费用时,应提前向“中心”申请,经向成员调查后方可允许适当收费,该社团必须有完整的账目记录,定期接受“中心”的财务监督。

  第五章 社团的管理和活动

  第十三条 正式成立的社团从登记注册之日起,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均要向团委登记注册,并递交新学期工作计划,随后在“中心”的指导下,按照计划定期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社团活动奉行公开原则,活动前应及时告知社团指导教师,然后向“中心”进行请示,获得通过后方可进行。活动后,社团负责人应对本次活动进行及时的报道(活动后一周以内),经“中心”审核后应通过新媒体第一时间报道。

  第十五条 社团活动时,如需要使用指定场地外的其它场地,必须提前至少一周向“中心”报备,向“中心”提出场地、资金等项目的申请。所有申请均由团委转交“中心”并得到同意后,才能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活动借用任何场地,都应该保持场地清洁卫生、物品摆放有序,并有社团社长承担责任。若由于社团管理不善,造成场地卫生整洁、仪器设备受到破坏,“中心”有权收回该社团对场地的使用权,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社团负责。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要充分调动社员的积极性,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具有特色的有益活动。同时,社团必须建立社团档案,整理并保留好工作计划、社团章程、社团活动记录、社团账目明细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要求及时将这些信息上报“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团委和“中心”会对社团活动进行适当考核,如出现社团管理不善等情况,造成社团活动不能正常开展,团委将和社团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决定社团存废。

  第六章 社团的解散

  第十九条 社团全体成员应当齐心协力,积极开展社团活动,共同努力推动社团向前发展。如有特殊原因,在全体成员同意的前提下,社长可向团委提出解散申请。

  第二十条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团委有权责令该社团直接解散。

  1、社团活动连续三次不足三人;

  2、开展的活动事先没有告知或请示,并且造成不良影响;

  3、整改之后,仍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涣散;

  4、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等情况的学生社团。

  第七章 社团活动的评价和记录

  第二十一条 每年4月到9月,“中心”应根据学校工作选择恰当时间举行社团成果汇报会,并结合社团平时工作进行考核,对表现优秀的社团或个人应给予物质或精神上的奖励。

  州苏市第一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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