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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江高中办学章程

  阴江高中办学章程

  第一条 为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推进区域教育均衡发展;创新办学体制机制,盘活国有教育资产;促进师资队伍建设,提升办学效益和水平;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繁荣;充分发挥阴江市教育局和申港街道办事处各自的优势和积极性,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示范和辐射力度,推进临港新城核心区域教育均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阴江市“十二五”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z阴江高级中学教育集团以江苏省阴江高级中学为核心,成员学校为阴江初级中学、阴江实验中学、阴江市临港新城实验学校。核心学校通过输出教育品牌、办学理念、管理方式、干部和优秀教师、现代教育信息技术等方式,立足加快城市化进程和教育均衡化发展,探索加快基础教育学校发展、提高队伍素质的体制机制,为区域整体提高教育发展水平提供样板示范。

  第三条 江苏省阴江高级中学教育集团由阴江市教育局直接领导,接受阴江市教育局的各项考核评估。同时,接受申港街道党工委、申港街道办事处的办学指导。

  第四条 江苏省阴江高级中学教育集团将在教育理念、学校管理、课程开发、师资建设、特色创建、校园文化等方面统一管理,实现管理、师资等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并保障区域教育发展的联动效应。江苏省阴江高级中学临港新城实验学校法人独立,依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制度开展独立管理与集团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形式。

  第二章 集团成员学校的产生办法

  第五条 江苏省阴江高级中学教育集团各成员学校由阴江市教育局根据教育均衡发展的原则,区域统筹发展的要求,进行选择、确认、审批。

  第三章 办学宗旨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 江苏省阴江高级中学教育集团的办学宗旨:促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促进核心母体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经验、品牌效应等无形资产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最优化;促进青少年个性及特长培养的连续性和有效性;提高教育均衡发展水平,策应阴江城市化进程。

  第七条 集团的业务范围:义务教育及高中教育;提供其他相关教育服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江苏省阴江高级中学教育集团党委接受阴江市教育局党委的领导,负责江苏省阴江高级中学教育集团各成员学校党的组织工作与思想政治工作,各成员学校可设立党支部或党总支。原阴江市临港新城实验学校党总支的隶属关系不变,仍接受申港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临港新城实验学校中层干部的选拔、聘(任)用、教育、管理均由申港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

  第九条 设立江苏省阴江高级中学教育集团总校长室。设总校长一人,副总校长若干人。现任阴江市临港新城实验学校校长应担任江苏省阴江高级中学教育集团副总校长和江苏省阴江高级中学副校长。江苏省阴江高级中学与阴江市临港新城实验学校各为独立法人,法人不变、拨款体制不变。

  第十条 江苏省阴江高级中学教育集团总校长室向下的组织架构,主要为:行政事务中心(主要职能为行政事务的协调联络,以及后勤保障与安全监管工作的管理与实施)、课程与教学管理中心(主要职能为课程与教学工作的管理与实施)、学生发展与服务管理中心(主要职能为德育工作及学生服务的管理与实施)、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主要职能为督导、科研、培训工作的管理与实施)、督导室(主要职能为集团督导工作的管理与实施)五个业务管理部门,各中心可在集团内集中调配各校资源。各中心设置主任1名(兼任),副主任若干名,人员在集团内部产生。

  第十一条 江苏省阴江高级中学教育集团各成员校接受集团指导考评;各成员校由集团派出执行校长(可由副总校长兼任),主持各成员校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江苏省阴江高级中学教育集团要不断优化内部组织结构,建立以共同愿景使命为办学目标,以管理制度体系为框架,以学校文化为纽带的集团运行机制。

  第五章 集团核心学校与成员校的

  职责与义务

  第十三条 集团核心学校与各成员校应建立和创新组织管理机制,合理调配人、财、物,明确彼此的职责、义务与权利。

  第十四条 集团核心学校的职责与义务:

  (一)核心学校对整个集团实施全面管理;负责理顺管理关系,明确管理权限;

  (二)整体规划集团的办学方向、办学特色和发展目标,组织牵头纵横联动,促进各成员校的个性发展与同步发展;

  (三)管理各成员校教育教学工作,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四)协调各成员校之间的各项工作并提供个性支持与政策规范。

  第十五条 集团成员学校的职责与义务:

  (一)遵守集团《章程》,执行集团决议;

  (二)按照集团发展规划的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落实集团的各项具体工作要求,努力构建自身发展特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按照上级要求和集团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好成员校的人、财、物;

  (四)接受集团的协调与管理;

  (五)履行集团赋予的其他职责和义务。

  第六章 集团总校长的权利

  第十六条 集团总校长的权利

  (一)对集团内干部的任用,集团总校长有建议权;

  (二)对集团内教师的调配方案,集团总校长有最终决策权;

  (三)集团总校长可根据教育局的财务预算,对集团内部经费有调配权;对集团内部的设施设备有调配权;

  (四)集团总校长对集团发展做出贡献的师生员工有给予奖励的权利。

  第七章 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