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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泰实中学校章程

  州泰实中学校章程

  2015年1月13日经第六届第七次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杭州市中小学校章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州泰实验中学;注册域名及官方网址为zz;地址为zz,邮政编码为zz。

  第三条 州泰实验中学由州泰市教育局举办,为实施完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学校。学校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学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办学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学区及市区招生,办学规模为6个年级42个班级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主持学校工作,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管理工作,对外代表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经核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制定学年和学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保证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的实施,维护学校持续发展;

  (五)管理学校事务,召集并主持校务委员会审定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六)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

  (七)管理学校财务、基建及购置重要设施、设备的审批;

  (八)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九)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内的社会组织、学生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六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应各司其职,分工合作,确保有效管理,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民主党派及其他组织的作用。学校党组织作为中国共产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共青团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为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联系沟通,发挥学生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参谋、监督作用。

  第八条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组成,重大事项召开扩大会议由普通教师代表、校级家长委员会代表、社区代表参与决策;校务委员会,享有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章程以及发展规划等学校重大规章。通过后提交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

  (二)审议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通过后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三)审议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和年度经费决算方案。通过后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四)审议中层干部任免、师生奖惩等事项。

  第九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应经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设想,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经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委员会审议作出决定。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成立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发挥共青团维权部、家长委员会等作用,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还要注意涉案人员回避,复查决定宜以表决方式作出。使申诉处理过程成为依法维权的过程和法制教育的过程。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校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教代会或工会推选产生,就教职工在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以及学生与教职工、学校间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及学生家长公开学校规模、教学计划、师资力量、教学条件、费用收取、减免等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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