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幼儿园的饮食管理工作,提高师生的健康水平,切实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海滨县幼儿园章程》第五十条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1.采购鲜(冻)畜禽,应当索取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与所购食品相同批次的兽医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2.采购进口食品的,应当索取口岸上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相同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明。
3.采购其他食品的,应当索取与所购食品相同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4.采购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食品的,应当同时索取相应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证明。
5 .首次采购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应当同时索取该企业合法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