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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一中食堂经营安全卫生规定

  为加强食堂管理,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卫生、安全,特对食堂经营部分有关规定重申:

  1、学校有权在饭菜、汤饮、早餐等质量、卫生、价格及服务质量等方面对食堂进行监督;有权对食堂内外的清洁卫生、环境维护进行监督,并按合同条款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理意见。学校膳食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民意测评,如师生满意度低于60%,责令食堂限期整改;整改后如满意度仍低于60%的,学校可解除合同、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2、食堂不得经营饮料(含珍珠奶茶)(鲜牛奶、鲜豆浆除外)、袋装食品及烟、酒等物。否则学校有权终止合同,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3、食堂在供应的饭、菜、汤中出现不洁物品如头发、钢丝、虫子、蟑螂等,罚50元/次。因食堂的原因,出现安全、饮食卫生事故但未酿成重大责任,罚履约保证金总额的10%/次。因食堂的原因,发生食物中毒及其他重大安全事故,食堂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除此外,学校有权另外要求食堂以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学校。

  4、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提高就餐收费标准,罚履约保证金总额的5%/次。食堂所雇员工出现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或违法现象,罚履约保证金总额的5%/人次。

  5、食堂大宗食品的采购应按食品准入的有关要求进行,食品来源要确保无污染。所有蔬菜均需要浸泡、消毒。肉禽类原料由国营肉联厂或者符合合格标准的生产厂家提供,必须有防疫检验证明。粮油、干货和调味料要有保质期、合格生产厂家、标签,保证不过期、不霉变,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添加剂,如经食药局或学校检查发现食堂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添加剂,每次向学校支付违约金5000元;食堂如两次以上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添加剂行为,采购霉变米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劣质食油、肉禽或其他不合格食品或食品原料的,一经发现,学校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如造成人身健康伤害,食堂应承担相应法律及经济责任。

  6、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并追究食堂相应责任:

  (1)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2)经上级部门或防疫部门检查,责任属食堂的通报批评及以上的处罚;

  (3)食堂出现安全事故,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或者影响;

  (4)食堂严重违反《广东省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并造成严重后果。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欢迎广大师生监督。规定根据《食堂经营合同》制定,解释权归学校办公室。

  海珠市第一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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