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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外国语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健全中学部教学管理制度,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预防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全面提升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因本人主观过错或过失所引起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语言或行为。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类别与等级

  第三条 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四类:A类——教学组织事故;B类——教学管理事故;C类——教学考核事故;D类——教学保障事故。

  第四条 依据性质和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三级:Ⅲ级—— 一般教学事故;Ⅱ级—— 较大教学事故;Ⅰ级——重大教学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中学部成立教学事故处理小组。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在发现后及时向学校教务处报告,由教务处委托教学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 教学事故处理小组负责调查、取证、核实,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教学事故记录表》(附件2),对事故级别和事故责任人提出认定与处理意见。

  第七条 事故责任人只能是个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单位或集体代替。

  第八条 教学事故处理小组应在受委托后一周内作出处理意见与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九条 各类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与决定应有书面记录,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如实填写《教学事故记录表》(一式三份),教务处存档一份、事故责任人一份、教学事故处理小组留存一份。

  第十条 相关部门在对各类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应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降低事故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第十一条 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初步认定、处理不服的,有权申诉。

  第十二条 成立有分管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等参加的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应在接到事故初步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学校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诉,初步处理决定即认定为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申诉后,学校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立即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然后根据核实情况作出仲裁。学校依据仲裁决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决定。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经学校最终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须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视事故级别、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般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批评教育,并处罚款50元/次。严重情况,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较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取消当年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取消特级教师、优教工程等的评选资格;扣除年终奖金的10%-20%。责任人必须在学校会议上,做出书面检查。

  重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扣除年终奖金的30%—50%,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等第。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各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不是由当事人造成的,或系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经查实后当事人对教学事故可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如果教学事故的产生原因是当事人旷工,对当事人除按旷工进行处理外,还要按教学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记入责任人个人业务档案,作为对教职员工考核奖惩、职务评聘、晋职加薪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需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处理或按规定要求上报的事故,校长室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上报;重大教学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凡隐瞒不报或延误报告的,视校长为事故责任人,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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