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师大附中档案利用制度
学校的各类档案是学校在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其他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历史记录,依据《南湖师大附中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和档案管理的规定》,为便于提供利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未经学校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公布档案。档案部门应为利用者保密。
二.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并在档案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填写《查阅档案审批单》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查阅。
三.凡需查阅、摘录、复制具有一定保密性的档案(含党、政会议记录),除持有合法证件外,还须视其查阅内容,经党办、校办主任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必要时报经校领导批准。
四.本校人员原则上只能查阅本部门承办工作范围的档案,如需查阅非本部门形成的档案,须经归档部门负责人或党办、校办主任批准后方可查阅;非本校人员查档,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按调阅内容经有关领导批准,办理利用手续后,方可查阅。但不得借出有关档案材料。
五.借阅者需摘录、复制档案内容,应事先征得档案人员同意,由档案人员负责摘录、复制并对摘录或复制的档案材料认真审核、注明出处、加盖公章。
六.利用档案后须认真填写《查阅档案登记簿》或《借阅档案登记簿》,一般只限于室内查阅,不得随意带出。如因特殊需要,须事先征得档案人员同意。必要时须办理借出手续后方可借出。借出的档案,限定10日内归还,逾期未办理续借手续不还者,应酌情处理。保密档案和未开放档案一律不外借。
七.对于重要、珍贵的档案和资料一般不提供原件使用。如特殊需要,须经校办领导同意,必要时报经校领导审批。
八.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要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完整负责。不得随意拆卷、增删、涂改、损毁、转借,更不能丢失。如发现违规者,视情节轻重,报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凡违反〈档案法〉、〈保密法〉的行为,则按相关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档案利用结束后,利用者应如实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留室存查。
十.凡个人利用本室室藏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收费,外单位和有关人员利用本室档案、酌情收取咨询费和档案保护费。
十一.非档案室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能进入库房查找档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