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阅人事档案应有两名党员干部。
二.查档人员须持有组织、人事、政工部门开具的《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和持劳资部门开具的《查阅工人档案审批表》或注明有“查阅档案”字样的介绍信,履行登记、审批手续后才能查阅。
三.查阅人事档案时,只能按照审批表或介绍信上面填写的、经过领导审批的内容进行查阅,不能随意翻阅其他档案内容。档案室出据证明材料时要严格审查,根据查档案用途和有关规定,确定是否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查档人员不得借、阅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本单位人员一般不得查阅本单位领导干部的档案,确实需要了解情况的,由档案工作人员按规定提供。
五.查阅档案只限在阅档室进行,档案出库时,工作人员要先清点材料,再交查阅者查阅;收回档案时,先核对材料,再入库归位。
六.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需要借用的,由借用单位写出借档报告,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如需延期应补办续借手续。借用单位要妥善保管,不准转借,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材料。
七.管档单位应根据任免文件、调动通知及时办理档案转递手续。转出单位要将档案整理完备,注销名册,填写好“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工人档案转递通知单”,经严格密封后通过机要交通转递。人事档案不准本人携带。接收档案的单位,要检查转来的档案与档案转递通知单填写的项目是否相符,经核对无误后,档案入库,并及时退回回执。转出单位一个月未得回执的要进行查问,以防档案丢失。成批移交人事档案,应选派两名党员干部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