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扬附中公物保管和维护规定
一、学生要爱护学校的建筑设施,爱护教学和生活用品、文娱体育器材、劳动工具、花草树木。
二、教室及其附设用品管理责任到班、属于个人使用的物品保管责任到人。公物损坏或遗失,由保管班级或个人负责赔偿。
三、发现破坏公物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
四、损坏公物的赔偿办法如下:
1、不慎损坏,主动承认者,照价赔偿。
2、不慎损坏,学校查明者,除按原价赔偿外,给予批评教育。
3、故意损坏,事后又主动认错者,除批评教育外,按原价的两倍赔偿。
4、故意损坏公共财物,除按原价的三倍至五倍赔偿外,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