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科研工作是学校的一项重要任务,是高校教师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高校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科研成果是学校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为了推动我校科研工作积极开展,根据中央、省有关部门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科研工作管理对象为本校科研人员、教学人员及其他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3、教师、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科研工作范围包括:教学研究、专业学术研究、各类学术活动、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科研成果鉴定、申报及推广。
4、学院设立科研工作委员会作为全校科研工作的常设管理机构,其职责如下:
⑴ 组织和管理全校学术活动、学术研究、科技开发、科研成果鉴定、应用和推广工作。
⑵ 组织教师和技术人员向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申请科研课题、申报权利,对科研成果、效益组织专家评估和鉴定。
⑶ 审理和报批教师和技术人员的科研项目及核定科研工作量。
⑷ 负责制定学校的年度科研工作计划,公布并负责管理已批准的科研项目。
第二章 科研课题申请、立项及管理
5、科研课题类型分别有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批准下达课题,学校自立课题(包括个人自立经学校批准的课题)。
6、教务处、科研与技术服务中心每年元月份对当年学校科研课题、项目进行汇总公布;单位或个人申请立项的科研课题原则上需在上一年度的十二月三十日之前将申请文书送交教务处、科研与技术服务中心报批。
7、凡申请科研课题或自立课题报主管机构审批的教师和技术人员,必须向教务处、科研与技术服务中心递交有关文书。文书原则上应包括下列内容:
⑴ 课题或项目申请书;
⑵ 课题或项目论证报告;
⑶ 课题研究计划;
⑷ 课题经费计划;
⑸ 参加课题研究人员组成情况、已具备及尚需补充研究设备情况。
8、学校鼓励个人在业余时间开展科研工作,对其工作将给予尽可能的帮助,获得的成果,学校将给予必要的奖励。
9、对重大、时间紧迫又要求高的课题项目,学校可直接下达给学校有关研究单位与个人承担。
10、凡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科研课题、项目,学校根据主管单位审核意见,经费来源渠道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予以最终审批提供,但学校将提取下达经费的10%作为管理费用。
11、学校自立课题,根据学校的实际经济情况,按课题级别类型提供科研经费。其经费包括课题设备材料费、实验费、调研费、资料费等正常费用。购买的资料、书籍经教务处、科研与技术服务中心审核登记造册后可由课题组保管使用。
12、课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把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13、教务处、科研与技术服务中心应对审批的课题、项目经常进行检查督促,内容包括:
⑴ 科研进度落实情况;
⑵ 研究人员、设备、资料到位情况;
⑶ 科研经费使用情况;
⑷ 科研成果完成情况。
14、凡以学校或学校下属单位名义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在活动开展三天前到教务处、科研与技术服务中心报批或备案。教务处、科研与技术服务中心应根据学校的意见在两天内作出答复和提出安排意见。
第三章 科研资料、档案与科研成果
15、教务处、科研与技术服务中心对全校教师和技术人员的科研资料、成果进行收集、整理、建档并实行统一管理。
16、教师及技术人员所承担的科研课题应按时完成,凡未能如期完成者应提出延期申请。课题完成后的二个月内,持成果鉴定书或结题报告到教务处、科研与技术服务中心办理科研成果登记存档手续;凡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应在发表后三个月内持发表原件到教务处、科研与技术服务中心办理登记并提交复印件一份存档。
17、教务处、科研与技术服务中心对科研成果登记管理实行公开、公平、主管领导审核原则。对有疑(异)议的科研成果,应当事人或关联人要求,由校科研工作委员会作出裁定,当事人或关联人对裁定不服,可根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进行上诉。
18、教师和技术人员的科研成果及科研工作量,以教务处、科研与技术服务中心出具证明为有效依据。
19、凡是立项的职务发明和技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学校可对其进行符合自己的要求处理,任何人无权干涉。
第四章 科研工作量、考核与奖惩
20、教师、专职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学年最低科研工作量为: 120学时(高级职称)、90学时(中级职称)、60学时(初级职称)。科研工作量每学期由教务处、科研与技术服务中心统一考核。
21、教师(专职研究员另行规定)的科研工作量中,每三学年必须有一篇以上的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在专业会议上交流,或在学院学报(试刊)上发表,或国家正式CN刊号上发表;其中院聘教授三年聘期内必须在国家CN刊号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院聘副教授三年聘期内必须在国家CN刊号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同时必须在学院学报(试刊)上发表论文1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