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市中小学教师工作绩效综合评价方案
为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工作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评价方案。
一、评价原则。教师工作绩效评价是评价主体对评价对象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教师工作绩效评价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和教育价值观念:
(一)重视教师的劳动特点,尊重教师的人格尊严,废除单凭学生考试成绩评定教师工作优劣的做法;
(二)通过制订比较全面的指标体系,引导教师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为教师的自我超越和完善指出明确的努力方向;
(三)优化学校管理,激发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开发教育人力资源;
(四)通过全面、全程,客观、公正的评价为用人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提供直接依据。
二、评价标准。教师工作绩效评价主要以素质标准为评价标准设计指标体系,认定个人素质与工作质量之间存在高度正相关关系,从职业道德、育人能力、工作绩效、教育教学艺术风格与特色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同时也结合目前教师队伍和学校工作的实际情况,在权值分配上以效果标准为主导,注重绩效,体现效率优先(具体指标描述见评价细则)。
三、评价方式。教师工作绩效评价采用自评与他评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评是教师不断认识自我、完善自我的关键性措施,学校要认真组织教师学习评价方案,透彻了解指标内涵,准确掌握评价基准,进行实事求是的自我评价;过程评价是确保他评客观、公正、公开的重要环节,他评要与学校的过程管理相结合,与学校实际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相结合,确保本评价充满生机活力,达到评价的根本目的。
(二)本评价采用多元评价主体方式进行他评,学校、年级组、教研组(或备课组)、学生皆为评价主体,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评分(评等)细则,将评价指标分解到各评价主体,由各评价主体进行评价。
(三)本评价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也可以每学期进行一次。职业道德进行定性评价,育人能力、工作绩效进行定量评价。综合评价采用定性描述,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四)本方案中的定性指标采用“负面列表”方式评价,凡有扣分或降等必须有事实依据,没有事实依据不得扣分或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