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位权力顺序排名 1
国家级正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
国家级副职:
国家副主席,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省部级正职: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各人民团体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省长、天津市市长、
部队正军职干部如江苏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
省部级副职: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和副部级机关正职,
各人民团体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
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副部级高校正职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
厅局地、正职: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
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厅局地、副职: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
中国职位权力顺序排名 2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公务员法》第十九条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中国职位权力顺序排名 3
1、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一级;
2、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书记:二至三级;
3、中央各部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中纪委副书记:三至四级;
4、中央各部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中纪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四至五级;
5、中央各部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巡视员:五至七级;
6、中央各部副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委委员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常委,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7、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调研员:七至十级;
8、副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常委,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纪委委员常委、,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9、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乡镇、党委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10、副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乡镇、党委副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常委,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11、科员:九至十四级;
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另外,各级党的机关中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也适用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