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又称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宣言,简称人类环境宣言。1972年6月16日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全体会议于斯德哥尔摩通过。该宣言是这次会议的主要成果,阐明了与会国和国际组织所取得的七点共同看法和二十六项原则,以鼓舞和指导世界各国人民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
共同原则
1、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在这方面,促进或维护种族隔离、种族分离与歧视、殖民主义和其它形式的压迫及外国同志的政策,应该受到谴责和必须消除。
2、为了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利益,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其中包括空气、水、土地、植物和动物,特别是自然生态类中具有代表性的标本,必须通过周密计划或适当管理加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