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优先股为非可转换优先股,则满足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持有目的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属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发行方
区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判断因素在于以下几点:
一是否存在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包括无条件赎回和强制付息,两者只要满足一点即可认定为金融负债。
二是是否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结算。
如果优先股为可转换普通股,一般情况下与可转换债券类似,属于复合工具,但如果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付则属于金融负债。
如果优先股为强制赎回优先股,则属于金融负债。
比如,某企业发行了优先股,合同条款规定该企业在3年后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转股价格为转换日前一工作日的普通股股价。
由于转股价格是变动的,未来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普通股数量是可变的。对于非衍生工具,如发行方未来有义务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则该非衍生工具是金融负债。
同样,如果发行方能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那么股利制动机制和股利推动机制本身并不会导致优先股被划分为金融负债。
我们总结如下:
交付固定数量自身权益工具:权益工具
强制赎回不可转换:金融负债
强制赎回可转换:转股数量固定:复合工具;转股数量不固定:金融负债
可赎回不可转换:权益工具
可赎回可转换:转股数量固定:权益工具;转股数量不固定:复合工具
永续债的发行本质上是为了降低企业经营杠杆的前提下获取融资,因此,虽然名里带个债字,但在设计条款时发行方肯定会往符合权益工具的角度去考虑。而优先股,虽然名里带个股字,一般而言,在转股前并不会真正在二级市场上市交易,投资者仅可能获得股息上的回报,其发行的目的在于避免股权稀释,因此优先股条款的设计一般更偏向于使其成为一支合格的债券。
根据我国2014年发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除上市商业银行外,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因此,除上市商业银行外,其他上市公司可以按照是否满足强制赎回、强制付息来简单地判断优先股是属于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但还是以金融负债居多,毕竟不付息不赎回的优先股买它干啥?
04 优先股的发行条件
财务指标要求
1. 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
2.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应当不存在重大缺陷;
3.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
4.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
5. 上市公司报告期不存在重大会计违规事项。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为标准审计报告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一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
(二)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三)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对非上市公司发行公开股,除要求其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没有其他要求,但非上市公司只能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05 优先股的会计处理
我们通过下面的例子来进一步说明。
举例1:
2020年1月1日,生煎包公司从一级市场上购买了上市公司小笼包公司新发行的优先股1000股,每股优先股面值为100元,期限为3年。该优先股为可累积优先股,每年年末小笼包公司需以5%的固定股息率支付股息,且到期时该优先股将以面值强制赎回。生煎包公司共支付价款97326.99。
投资者生煎包公司的会计处理:
该优先股符合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认定,经测算实际利率为6%。
2020年1月1日:
借:债权投资--成本100000
贷:债权投资--利息调整2673.01
贷:银行存款97326.99
2021年12月31日:
借:应收利息5000
借:债权投资--利息调整839.62
贷:投资收益5839.62
以下省略每年计息及收息分录。
2022年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债权投资--成本100000
发行方小笼包公司的会计处理:
发行方应当将其作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进行确认和计量,列示为应付债券,相关分录刚好投资者相反,这里就不做详述了。
举例2:
2020年1月1日,生煎包公司从一级市场上购买了上市公司小笼包公司新发行的优先股1000股,每股优先股面值为100元优先股制度,期限为3年。该优先股为可转换优先股,每年年末小笼包公司需以5%的固定股息率支付股息,第2年末投资者可要求赎回,若在第2年末不选择赎回则在到期时自动转股,转股价格为到期日前一个交易日普通股股价。生煎包公司共支付价款100000元。
投资者生煎包公司会计处理:
嵌入的转股权属于衍生工具,该优先股投资符合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认定。假设生煎包公司到期转股。
2020年1月1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1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
2020年12月31日:
借:应收利息5000
贷:投资收益5000
以下省略每年计息及收息分录。
2021年12月31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10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优先股100000
发行人小笼包公司的会计处理:
强制付息加到期转换的是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该可赎回可转换优先股属于金融负债。小笼包公司直接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2020年1月1日:
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交易性金融负债100000
每年年末,小笼包公司需要根据预估的未来转股价值折现后的金额确定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到期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股本溢价中。如果企业未来前景向好,估计的未来转股时股价越高,转股前公允价值的亏损也越大,这就是之前小米在招股书中巨亏439亿的原因所在。
举例3
2020年1月1日,生煎包公司从一级市场上购买了上市公司小笼包公司新发行的优先股1000股,每股优先股面值为100元,期限为3年。该优先股为可转换优先股,每年年末小笼包公司需以5%的固定股息率支付股息,投资者可以自第1年末至优先股到期日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每股优先股可转换为5股普通股,即按20元/股进行转股。生煎包公司共支付价款100000元,同类不含转换券的优先股股息率为6%,假设持有期间公允价值无变动。
投资者生煎包公司的会计处理:
该优先股符合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认定,假设生煎包公司选择在第2年末转股。
2020年1月1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优先股 1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
2020年12月31日:
借:应收股利5000
贷:投资收益5000
以下省略每年计息及收息分录。
2021年12月31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10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优先股100000
发行方小笼包公司的会计处理:
该优先股有强制付息义务且可转换为固定数量自身权益工具,符合复合工具的确认条件,需要拆分债券成分和权益成分。
本金部分现值:100000*(P/F,6%,3)=83961.93利息部分现值:100000*5%*(P/A,6%,3)=13365.06负债成分金额合计:97326.99权益成分金额:100000-97326.99=2673.01
2020年1月1日:
借:银行存款100000
借: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2673.01
贷:应付债券--面值100000
贷:其他权益工具2673.01
2020年12月31日:
借:财务费用5829.62
贷:应付利息5000
贷:应付债券--利息调整829.62
以下省略每年计息及付息分录。
2021年12月31日:
在转换日,应付债券的摊余成本为99056.61,其中面值为100000,利息调整为-943.39,权益部分仍为2673.01,累计转股5000股。
借:应付债券--面值100000
贷:应付债券--利息调整943.39
贷:股本5000
贷:资本溢价--股本溢价94056.611
借:其他权益工具2673.01
贷:资本溢价--股本溢价2673.01
优先股在境外属于成熟的金融产品,西方学者从上世纪30年代就开始了对优先股的研究,但在国内优先股运作还不到十年。相对于境外的优先股产品,国内的优先股还处于试水阶段,相对而言产品设计也较为保守、严谨。
根据优先股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内上市公司除上市商业银行外不允许发行可转换的优先股,相对而言,尚未上市的企业为了获取融资会采用更为激进的办法:即发行可赎回可转换的优先股,以更好地获取融资,这就会出小米等企业在招股书中巨亏的情况,但这类企业及其投资者往往对其未来充满信心,因此才会参与豪赌。
目前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也多为国资背景,投资者多为国资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为地方财政厅,非市场化发行。但说实话目前这些上市公司发行的偏债性的优先股,其产品设计不如可转债等其他债务工具,而且即便“优先”于普通股,但仍排在普通债券之后,要知道一般破产清偿,普通债券的清偿率都极低,更别提优先股了,同时带了个“股“字,股息还不能像一般债券的利息支出那样在税前抵扣。因此,鉴于目前国内的现状,优先股的市场前景目前看来并不广泛。
参考:
2013年《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2014年《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2014年《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2017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部分内容为个人观点优先股制度,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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