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专业刷单客户”和刷单“产业链”的出现,一些网络刷单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网络电子商务的正常运营秩序,同时也存在着严重的违法行为,因此有必要诉诸刑法来规范他们。当然,要有效应对网络环境下刷单行为带来的风险,刑法的规制还需要其他部门法的配合,需要慎重发挥法律的依托作用。社会全景控制视角下的刑法研究
刷单行为与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刷单”只是网络环境下的一个统称。它在不同的领域应该有不同的含义,其外延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扩大。根据刷单目的,刷单行为可分为名誉刷单、财产刷单和竞相刷单。信誉刷单通常表现为具有网商资质的卖家,通过刷单提升网店等级以获得更大的运营权限,或提升信誉扩大产品销量。而网店经营者雇佣刷单者对其他同类网店进行差评,试图通过诽谤其他网店或恶意给予好评等方式影响其业务,试图引起平台监管部门对其他网店的注意,以虚假交易罪被逮捕。受到惩罚的人属于这一类。财产型刷单主要是指部分商户和用户为了获取软件运营商的补贴或奖励,利用各种手段伪造交易订单,获取补贴或奖励的行为。竞争性刷单是名誉刷卡和财产刷卡的结合。其目的不仅在于通过刷卡提升商户声誉、扩大产品销量,还通过刷卡骗取软件平台的补贴或奖励。利用外卖软件、酒店团购软件刷单的行为多属于此类。
根据不同类型的行为、违法所得和具体情况,刷单及相关活动的法律责任也应有所不同。对于某些财产数额小、情节轻微、可以通过民事、行政等非刑事手段处理的刷单行为,无需进行刑法鉴定,这是谦虚原则的必然要求。刑法。然而,在网络环境飞速发展的今天,网络刷单越来越猖獗,刷单行为也不再只是一般的偶发行为。“专业刷单”群体的出现,以及一系列刷单产业链,严重伤害了消费者。企业主的合法权益,
刷单可能犯下的罪行
一般来说,刷单可能构成的犯罪主要包括:
1.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网店经营者聘请刷友对其他商家进行差评,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造成一定标准的经济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损害刑法第221条规定的商品名誉罪。
2.破坏生产经营罪。根据刑法第276条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因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养殖场动物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生产经营的行为。网店经营者为了打击其他网店的正常经营,雇佣造假者对其他网店进行恶意好评,从而导致其他网店被监管部门以虚假交易处罚,实际上是在破坏他人的生产和经营。手术。行为。
3.虚假广告罪。根据刑法第222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假广告罪。网店经营者在聘请评测员对其经营的商品进行好评时,评测员的评价必然涉及到产品的性能、质量、售后服务等,这种评价对于消费者来说其实是一件大事。一种广告活动。刷机者对商品做出虚假评价,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
4.敲诈勒索罪。许多账单扫描器威胁要通过举报商家的欺诈交易来勒索钱财。商家怕倒闭,大多不敢通过电商平台解决问题。他们只能私下联系扫码工,同意他们的非法诉求。此外网店刷钻手,当专业刷单机构达到一定规模,具有相当的运营话语权后,会以差评威胁网店,勒索钱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网店经营者采取威胁、胁迫等手段,强行勒索财物并达到相应标准,或者多次实施勒索,可以成立勒索罪。
5. 欺诈。专门以刷单为目的恶意注册账户的人,或原本正常经营或经营的商户或个人,如果其刷单行为达到一定金额后,长期成为恶意刷单人诈骗罪所要求的标准,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善意注册平台账号的人来说,在长期正常运营或运营过程中偶尔出现的刷单行为,实际上属于违约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刷单犯罪的共犯问题
对于相关人员行为的定性,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分清刷单类型,识别共犯。在口碑刷单中,如果网店雇佣刷单者对其店铺和商品进行虚假好评,符合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则网店店主和刷单者构成共犯。虚假广告罪;聘请刷票员对同行商户进行差评、诽谤、恶意表扬等行为,符合损害商业信誉、产品信誉、扰乱生产经营罪的宪法特征。或者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共犯。在属性刷的情况下,
2、刷单技术支持者的刑事责任问题。对于在网上销售计费教程、软件的,明知行为人要进行计费诈骗仍提供技术支持,计费行为构成犯罪的,构成共犯。如果刷单技术的提供者没有与刷单人进行过沟通,不知道是否要进行刷单欺诈,但如果该技术或方法仅用于“诈骗”,则公开该技术或提供该技术的公司的行为属于故意利用各种手段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因此可认定为传授犯罪方法罪。
3、对物流企业“帮扶”行为的责任认定。物流公司帮网店发空包,或者不发空包,直接发虚拟物流信息。他们的行为实际上是在帮助网店完成刷单行为。如果网店的刷单行为构成犯罪,相关物流公司可以设立共犯。
刷单罪案数
1.搜索引擎与电商平台责任认定。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平台明知他人利用其信息网络服务实施刷单犯罪,仍为其提供支持和便利,但双方无直接故意联系的,监管部门将责令采取采取纠正措施,但搜索引擎或者电子商务平台拒不改正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此类行为新增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和协助网络犯罪活动罪。搜索引擎或电子商务平台可能同时犯下两种罪行,
如果搜索引擎或电商平台无意为刷单犯罪提供支持和便利网店刷钻手,仅知道对方可能实施刷单行为,而不会继续跟进和监督。搜索引擎或电商平台的行为从外部看是无害的,但在客观上却助长了不法分子的行为和结果。理论上,刑法将这种行为称为“中性助人行为”。至于如何处理中性的助人行为,笔者赞同折衷的做法。具体要根据搜索引擎或电商平台是否有明确意图来处理。如果仍向明知刷机犯罪意图的人提供平台服务,搜索引擎或电子商务平台将被建立为共犯;他们并没有完全认识到不法分子的犯罪意图,只是意识到平台提供的服务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原则上,应该应用信任原则来解决问题。危害后果发生时,搜索引擎、电商平台主动处理、履行义务的,不构成犯罪;造成危害后果,仍不积极履行义务的,可以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才意识到平台提供的服务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原则上,应该应用信任原则来解决问题。危害后果发生时,搜索引擎、电商平台主动处理、履行义务的,不构成犯罪;造成危害后果,仍不积极履行义务的,可以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才意识到平台提供的服务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原则上,应该应用信任原则来解决问题。危害后果发生时,搜索引擎、电商平台主动处理、履行义务的,不构成犯罪;造成危害后果,仍不积极履行义务的,可以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2. 建立QQ群教刷单的责任认定。在实践中,不少不法分子在网上设立QQ群传授刷机技巧。为维护正常的网络秩序,遏制传播违法犯罪信息,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但是,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本罪实际上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通常,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定罪和处罚应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另外,按照行为人传授的方法刷单的人构成特定犯罪时,
3.网络销售注册账户相关信息为刷单提供协助的刑事责任。除了在网上销售计费教程和计费软件外,还有一些人贩卖假身份证、假驾驶证注册账号,或者出售他人真实身份信息注册账号。这些行为者可能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明、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作者分别为北京师范大学刑法科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