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印发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发布
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到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及相关联动社会救助标准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更多内容,快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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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
(一)上调情况
1.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300元/人/月提高到1365元/人/月;
2.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认定标准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由1950元/人/月至2048元/人/月;
3.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2080元/人/月提高到2184元/人/月。
(2) 常见问题
1.如果政策从1月份开始执行,现在是6月份,这几个月的钱呢?
2022年1月1日至今,《通知》已下发当月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将在当月发放。按新旧标准与实际批准月份的差额补发。原有资金渠道由各区(新区)财政分配。
2、今年需要补发的钱,什么时候发放?
新标准实施后,各区民政部门将按照新标准按时足额向低保人员和特困人员发放各项社会救助资金,并重新发放补助金额。 6月30日前提标后新旧标准之差,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3、听说《通知》扩大了低保范围?
是的,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更广。原本只有月人均收入低于1300元的家庭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低保申请条件,现在人均月收入低于1365元的家庭可以申请。经考核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区级民政部门经批准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有的朋友可能会问
如何申请生活津贴?
有什么申请要求吗?
《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今天给大家稍微说一下
符合条件的非申户也可领取
???
深圳低保基金申请指南
保险对象和条件
户籍在本市的家庭,同居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以下简称“家庭成员月均收入”)低于当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为1365元) /人/月)农村低保申请条件,以及家庭财产状况和生活水平,符合规定条件的,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
一、本市户籍户包括:
(一)全市户籍居民家庭
(上下滑动查看)
在此类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 配偶;
2. 父母及未成年子女;
3.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儿童,包括在校及以下接受本科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有法定赡养、赡养、赡养义务并长期同居的人。
但前项同居家庭成员不包括下列人员:
1. 连续三年(含三年)以上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3. 法院宣告失踪;
4.在同一户口登记,但同居的家庭成员之间没有法定赡养、赡养、赡养义务。
(二)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本市户籍居民和非本市户籍成员组成的家庭。
下列非城市户籍家庭成员与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 父母;
2. 配偶;
3、未成年子女;
4.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儿童。
注:未在本市登记的家庭成员已在户籍所在地或其他地区领取最低生活保障,不再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
2、本市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低保边缘家庭严重疾病患者、一、二级残疾人和三、四级不能独立生活的精神、智力残疾者;
(二)父母不能履行育儿义务的未成年人;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如何申请
(一)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户口在本市的家庭成员应向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及授权书;
2.申请人及其同居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
3.其他与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身份、经济状况有关的材料。
(二)以个人名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
2.申请人因困难无法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居住地或者居住地的社区工作站或者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它的代表。委托申请应当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
注:申请人及其家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其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一)家庭经济生活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的,无正当理由,不从事与其健康状况、工作能力、家庭状况相适应的工作或者生产性劳动的;
(三)实施虚报、隐瞒、伪造等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资支付标准及时间
缴费标准:区民政部门根据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与当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低保户每月可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或不同等级的分配方法。
此外,低保家庭中的以下人员也可以获得生活救助:
(一)未成年人;
(二)60岁以上的老年人;
(三)本科及以下全日制教育学生;
(四)一、二类残疾人和三、四类智力、智力残疾人;
(五)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注:生活补助按月发放,金额为当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符合规定的每人只能领取一份生活补助。
缴费时间:自区民政部门批准或调整之日的次月起,每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救助金(以下统称“最低生活保障金”)。
区民政部门可在每月20日前通过代办金融机构,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划拨至金融社保卡账户或低保申请人指定的其他账户。
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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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低保家庭应当如实申报经济生活状况。家庭经济生活条件发生变化的,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受理最低保障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报告。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在城外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报告目前的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生活条件等。即每三个月接受一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三)已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因家庭成员就业、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条件的改善,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主动向接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街道办事处报告。申请,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可以批准原最低生活保障。生活保障福利津贴将延长六个月。
(四)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在法定工作年龄范围内、有工作能力且尚未就业的,应当参加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在其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每人每月参与公益性社区服务的累计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
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公益性社区服务:
1. 招收本科及以下全日制教育学生;
2. 六岁以下儿童的父亲或母亲;
3、其他需要照顾不能自理的家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民政部门应当作出暂停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决定:
1.所有低保家庭成员户口已迁出本市的;
2、在法定工作年龄范围内,有工作能力,无正当理由3次以上(含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推荐的工作的;
(三)参加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无正当理由服务时间超过3次(含3次)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需要可以申请
但要注意遵守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