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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局、省人事局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补充通知

山东省劳动局、省人事

关于解决原下放知识青年插队计算工龄问题的补充通知

[86]鲁老信字153号1986.05.2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行政办公室,省政府各直属部门:

省劳动局、省人事局(85)鲁劳新字第286号《关于解决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原下放农村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部分地方各单位在执行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需要澄清。经研究最新下乡知青补偿政策,现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根据我省有关文件,“文革”前,被调动下乡入队(连带)或返乡落户城镇非农户籍的知青,以及从1964年到“文化大革命”前的“文化大革命”。对于下乡子女,符合知青条件下乡条件,已办理知青下乡手续,并经上级知青部门审核同意的县级认定为上山下乡知青,

2、“文化大革命”期间,办完知青下乡手续或持有下乡参加证书原件后,随父母动员上“五七”干校的孩子在“五七”干校劳动与分配工龄从户籍迁入之日起至迁出“五七”干校之日止计算。

3. 1970年至1978年期间下乡的知青,从农村保送或考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在校学习时间可计入工作年限。1979年后考入上述学校者,在校学习年限不计入工龄。

下乡知青、经批准回城待业期间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知青,在校学习时间不计入工作年限。

下放知识青年经组织批准回城招工,擅自离职上学的,招工后工作时间和在校学习时间不计算在内作为资历。他们的工作年限可以结合下乡参加劳动的时间和毕业后的工作时间来计算。

4.知青在下乡期间,未改变知青身份,从事组织确定的其他工作的,视为参加农村劳动时间,算作工作年限。

5.根据我省有关文件,符合知青下乡条件,经县级以上知青部门审核同意,办结知青手续的,认定为下乡知青的,下乡时间和工龄按省劳动局(83)鲁老办字第171号《关于如何计算下乡时间的批复》计算办理办好知青下乡工作”。即:1975年10月至1979年6月期间,经原省知青办(75)路知办字第12号认定为知青的人员。家庭下乡子女和符合知青条件下乡条件的,自实际下乡之日起计算下乡时间;满一岁的,随迁的时间可以作为下乡的时间;当主要调度员在执行政策时改变了原问题的性质(即不是敌我之间的问题),如果执行政策时随行子女年满16周岁,则可以从16岁。 16岁,下乡的时间开始计算。1979年6月以后,根据省委[1978]105号、[1979]30号文件,

根据省劳动局(82)鲁劳字第127号《关于处理知青遗留问题的通知》规定,不再办理知青遗留手续,报省劳动局批准。工龄计算也按照省劳动局(83)鲁劳办字第17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6.青年知青下乡,经组织批准办理病退、脱贫、退点(不含组织批准的返城就学)等手续的青年知青、返城待业人员,在户口迁回城市前,参加农村劳动时间和劳动时间。录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作年限。

七、审批知青的材料原件包括:城镇动员手续(证)、知青下乡或回城证明、复工材料。 -代办或办理知青知青手续及县级以上知青部门批准文件、录用(干部))、录取通知书、入伍通知书、意见、考核、大队签字证明离开下乡地时和公社(单位)的户口本和我下乡时公安、粮食等有关部门根据原件开具的粮食迁移证明最新下乡知青补偿政策,县级以上知青部门编制的下乡知青名册等。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证明不作为核定依据。

八、本补充通知自1985年7月1日起在内部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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