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7日消息,记者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获悉,自今年10月1日起,存量住房交易合同备案时,出让方必须提交物业服务费结算证明。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公司结算物业服务费。” 15日我国下月正式取消小区物业费,“清算物业费专项行动”启动,要求业主在办理房产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物业服务公司、居委会提供的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结算证明。注册和转让。登记机构不予办理登记。
物业服务费结算证明由物业所在社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所在社区的居委会出具。有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公司出具;没有物业管理的我国下月正式取消小区物业费,由社区居委会出具。结算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房地产中介机构在通过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报送存量房屋交易合同备案时,应当扫描上传物业服务费结算凭证,并提供凭证。原件应保存在交易档案中备查。
窗口工作人员及各类中介机构在办理存量住房交易合同时,诱导、教唆交易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为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提供便利的,一经查实,将给予工作人员纪律处分,中介机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纪律处分。学分将被扣除和暂停,直至取消在线签证资格。
(朱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