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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未对年终奖如何发放?有权说“不”

根据民事行为自主原则,用人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以及如何发放年终奖。但是,年终奖的本质属性属于工资,虽然《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没有具体明确规定年终奖的发放方式,但年终奖的发放不能随意,也应受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以下案例及其分析表明,当用人单位因以下五种不当原因扣留年终奖时,劳动者有权说“不”。

理由一 如果规章制度没有规定,可能不发放年终奖

2019年2月初秦玉谦入职公司时公司称发错年终奖,公司并未对员工的年终奖作出具体规定,但每年根据生产经营和利润发放一定数额的年终奖。2020年2月,尽管只工作了10个月,她还是拿到了3.6万元的2019年年终奖。

秦玉倩于2021年1月中旬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申请,经公司批准后,提出发放2020年年终奖。公司认为,公司没有关于年终奖如何发放的规章制度,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对此没有规定,因此在没有年终奖的情况下离开公司,就不能享受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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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的情况下用

人单位的规定和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年终奖,是否应当发放年终奖,应以用人单位是否发放年终奖为准,如果是,应视为“事实合同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向员工支付年度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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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法律依据是,《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规定,年终奖是一种工资形式。因此公司称发错年终奖,年终奖的发放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即根据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规章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就年终奖发放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实行同工同酬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其他员工有权获得年终奖,那么在发放前离职的秦玉谦也应该享受年终奖。

原因2

单位经济效益不好的,有权停止发放年终奖

徐涛在公司从事技术维修工作,2016年4月20日至2021年1月31日,公司每年1月给他发放上一年度的年终奖。其中,2020年1月发放给徐涛的2019年额外奖金为2500元。但是,该公司没有向他发放2020年年终奖。

公司没有发放年终奖的主要原因是

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必须发放年终奖,且因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公司核心机房及电力系统运维项目结算费降低40%,导致项目亏损严重。在此前提下,公司可以保证项目员工工资能够按时足额支付,不裁员减员,为稳定就业做出了贡献,不应发放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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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是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它属于工资,雇主不能通过说取消来取消它。本案中,徐涛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自2016年入职公司以来,公司每年年初就一直向他发放上一年的年终奖,这已成为一种惯例。

《民法典》第469条和第49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当双方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其主要义务并且另一方接受时,合同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每年发放年终奖的做法属于“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已接受”的情况,因此双方都应遵守。即使经济效益不如公司说的那么好,年终奖是否发放、发放多少等问题,也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来决定,不能由行政方单方面决定,任意扣留。

原因3如果您在年终奖

发放前离职,您将不再有权获得年终奖

袁伟丽于2019年9月24日加入某机械公司,担任车间操作员。双方签订的三年劳动合同为2019年9月24日至2022年9月23日。2020年4月,公司发放袁伟利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年终奖2614元。因公司拖欠工资,袁伟丽于2021年2月初辞职,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年终奖。公司提出,通过民主程序通过的《员工手册》规定,在年终奖当月前离职的员工,无权领取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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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统计局条例》的有关规定

关于工资总额的构成和国家统计局若干具体范围的解读,年终奖是一种工资形式。年终奖的发放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年终奖的支付没有约定,集体合同和规章制度没有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本案中,公司拖欠工资导致袁伟丽在公司发放年终奖之前辞职,过错在公司。而且,公司有次年4月发放上一年度年终奖的做法,袁伟丽2020年在公司工作一年,因此有权享受年终奖。

原因4

如果你工作不到一年,当然没有年终奖

宁学斌于2017年9月1日加入某商厦集团公司担任业务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工作满一年,考核合格后领取年终奖”。2021年10月30日,公司以宁学斌近一个月提前离职8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宁学斌提出,公司销售人员从不参加上下班考勤,单凭考勤没有制度政策依据。因此,公司需要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并支付辞职前10个月的年终奖。但公司以宁学斌先违纪、一年没上班为由拒绝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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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首先应该关注的是,公司与宁学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员工应当工作满一年,按照考核制度考核后领取年终奖”是否合法,如果协议违法,那么宁学斌符合领取年终奖的条件。

退一步说,假设上述合同合法,如果宁学斌声称的“公司销售人员均未参加通勤考勤”属实,那么他因公司违反协议而未能在公司工作一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宁学斌自然不能工作一整年,当然也参加不了年终考核。因此,公司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并向宁学斌发放10个月的年终奖。

原因5

员工带头上报问题,应取消年终奖

张波担任公司生产车间的组长。为了方便他的工作,他在同事之间建立了一个微信群。2020年12月9日晚,他向微信群发通知:“为了年底分红,我们定于明天早上7点在工厂门口见面,希望全体员工参加。第二天,包括张波在内的20名员工如期前往公司,集体汇报病情。同年12月18日,公司以张博带头上访违反《员工守则》为由,对其辞退,并拒绝向其发放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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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公司《职工守则》第十七条规定:“发生下列违反社会保障综合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对组织者和发挥骨干作用的人员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待遇:组织、参与异常信访。张博想知道公司这样做是不是依法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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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对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雇、辞退、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引起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员工工作年限的计算等

本案中,张博等人集体到公司办公楼报案,称其待遇是员工表达合法合理的要求,属于合法维权。由于属于合法维权,其性质并不符合公司《员工守则》规定的“异常请愿”情形。因此,公司解除张波劳动合同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解除合同无效。从这个角度来看,公司应该给张博发一笔2020年年终奖。

(本文当事人为化名)。

杨学友 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