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已明确写入民法典
但在某些地区仍然很流行
“出嫁的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
“结婚之后,你就不再是这个家庭的一员了。”
如此落后的说法
近日,一名女子
因为我哥哥独自处置了他父亲的遗产
告上法庭↓
一个家庭三代人在法庭上就遗产分配问题开庭
2022年1月,邓某兴去世,留下80万余元银行存款、一套房子和两座电站股份。
其子邓某军认为,按照当地习俗父亲去世哥哥说妹妹没有继承权,作为父亲的独生子,他应该继承全部遗产,而妹妹邓某兰作为已出嫁的女儿,不应该享有继承权,因此从父亲的存款中提取了全部存款。卡片。
邓某兰结婚后,在邓某军家旁边盖了一座房子。 两家人住得很近。 兄妹俩在生活中因土地、住房等问题发生过不少争执。
此时,由于遗产分配的问题,全家人经过反复协调也未能达成一致。 妹妹邓某兰和母亲何某将弟弟邓某军和祖母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获得相应份额的遗产。
法院:一级继承人有继承权
当地法院受理案件后了解到,原告何某年龄较大,行动不便,被告王某已是百岁老人。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法院驾驶巡回审判车进社区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定,邓某去世后留下的存款、房屋、股权等均属于夫妻俩的共同财产。 由于邓生前没有立遗嘱,其个人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院认为,第二原告作为邓某兴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法律范围内有权继承其遗产。
对于邓某兴名下的房屋、存款和股份,法院判决原告何某占涉案财产的5/8份(其中1/2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邓兰占继承了父亲邓1/8的遗产。 分享。
法官陈述
实践中,剥夺妇女继承权的现象普遍存在,丧偶妇女或在国外结婚离婚后回国的妇女的继承权也很难实现。
特别是在农村,“出嫁的女儿被抛弃”、“儿子继承父业”等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导致一些已婚或未婚的女儿无法继承父母的财产。 甚至有的女性也不会主动要求分割父母的遗产。
女性想要继承财产,常常会遇到亲戚或家庭成员的粗暴干涉。 妇女的继承权经常受到侵犯。 而且,在继承案件中,原告与被告多为近亲父亲去世哥哥说妹妹没有继承权,法庭诉讼对家庭关系、家庭、社会和谐影响巨大。
因此,应本着理性、法理办案,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化解亲属间恩怨怨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继承按照下列顺序:
(1)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一级继承人继承,二级继承人不继承; 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节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本文所称“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条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收养的兄弟姐妹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