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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日期:2019-07-30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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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贸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以及《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规定,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积极、稳妥、规范、有效地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保证学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通过财政贴息贷款方式,帮助高等院校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以完成学业的助学形式。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为信用助学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诚实守信,并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条 每学年每生助学贷款额度由上级部门审核确定,贷款学生的实际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贷款定额,并用于支付学费、住宿费等,经办银行负责学生贷款的具体审批、放款等工作事宜。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并由学生处助学中心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在各系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负责各系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学校财务处负责助学贷款的款项到位、支付、划扣和管理业务,学校纪检监察处和审计处负责助学贷款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

  具有本校普通专科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等)。

  (六)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和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向学校、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的联系方式和就业以后的信息变动情况。

  (七)其他约定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第八条 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经家长同意在规定时间内(一般是每年的9、10月份)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九条 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的名单汇总报学生处助学中心审核通过后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第十条 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审批表》,并要求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一)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用B5纸复印)。

  (二)家长承诺书(承诺书格式可向各系或助学中心领取)。

  (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第十一条 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须对以上申请表格和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和汇总,并报送学生处助学中心审批;同时组织已初步审核通过的学生登录国家助学贷款在线系统提交贷款申请信息并进行审核、汇总。

  第十二条 助学中心对各系提交的申请名单、材料及学生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在线系统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统计,并报送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审批。

  第十三条 助学中心、各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应协助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建立贷款学生的个人帐户,保管好贷款账户的账号和密码,做好贷款资金的发放及贷后还款工作。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的发放

  第十四条 助学中心根据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系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由各系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助学中心。

  第十五条 助学中心根据经办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六条 学生贷款金额到达学校账户后,通过学生贷款账号按要求发放贷款。贷款先由经办银行划入借款人的个人帐户,再由学校财务处从该帐户划扣学费、住宿费。

  第五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计息和额度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一般不超过6年(具体还款期限以贷款人毕业离校前与经办银行签定还款确认书为准)。贷款学生可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省财政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并于每年11月20日结算划扣,借款学生应自觉在划扣日前储存相对应的金额至贷款还款账户;当借款学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

  第二十条 学生贷款的最高限额根据国家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贷款的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进修学习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助学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进修学习的相关证明,申请延长还款期限。学校审查同意后,上报省助学中心办理展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贷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1. 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 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中弄虚作假、虚报材料。

  3. 借款学生未按借贷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三)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非正常完成学业,学校必须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七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须与助学中心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具体实施由各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负责。

  第二十四条 助学贷款偿还的期限按借款人与银行签署的借贷合同条款办理。学校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记入学生个人档案,还清贷款后由用人单位将贷款合同退出档案。学生的贷款信息及信用状况将反映在毕业生档案、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网的相关栏目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款。学生可自行选择一次性还清或按贷款笔数分次还清的方式进行提前偿还。提前还款的借款学生可在每年1-10月当月的1-10号在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系统提交提前还款的申请,并在贷款还款账户中存入足额还款金额。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毕业(离校)后,须及时将其工作去向、变动地址、联系方式(电话、电子邮箱)等通知学校、银行。

  第八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蓄意逃避贷款债务,不按承诺书的要求向银行提供其工作变动情况和联系地址,致使贷款形成风险的,银行可采取债权保护措施,依照法律途径和程序,向借款人追回贷款。必要时可在各大媒体不定期地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同时在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网上注明。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或利息,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二十九条 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第三十条 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学校以及经办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当学生出现违约时,助学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二)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三)在校园网、校友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有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违约情况。

  (四)采取法律措施向违约贷款学生追讨违约贷款本息。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除国家开发银行外,此前与其他商业银行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 end --

篇2: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抵押合同协议书范文

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年字第号
抵押人(甲方):
有效证件号码:
地址:
电话: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抵押权人(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电话:
为确保年字第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担保范围
一、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_____依据年字号借款合同向债务人_____所发放的贷款,本金金额为人民币___元(大写)_____(小写)。如借款合同双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条件减少贷款额,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则以借款合同项下实际发放的贷款本金金额为准。
二、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三、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而由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二条抵押期间
[选择1.如果登记机关认可合同的规定]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的被担保债务偿清为止。
[选择2.如果登记机关坚持登记确切的抵押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为止(主合同到期之日起经过一定期间)。
第三条抵押财产
一、抵押财产净值为人民币_____万元,有关情况详见抵押财产清单。
二、如果抵押财产中包括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抵押人有义务在抵押财产清单中注明。
三、在抵押有效期内,无论任何原因导致上述抵押物账面净值总额减少至不足以担保全部抵押债权时,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四、以限制流通物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人应协助抵押权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以确保抵押权有效合法成立;
五、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灭失或价值明显减少,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第四条抵押财产的占有和保管
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但抵押财产的权利凭证应交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检查。
二、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抵押财产,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财产的安全、完整,如抵押财产需要维修,抵押人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三、抵押人转让、以实物形式出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未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的上述行为无效。
第五条抵押登记
一、在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抵押人应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持本合同、借款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等相关资料到有关机关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手续。
二、抵押人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手续后,应于3日内将有关登记文件的副本送交抵押权人。
三、抵押权人在抵押登记期满而债权未得到完全清偿时,抵押人必须继续办理登记手续。
四、如果抵押财产中含有在建工程,或尚未安装完毕的机器设备,或尚在途中的其他物品,抵押人将在前述工程、设备或物品建成或到达后15日内到有关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六条抵押权的实现和消灭
一、抵押人在此确认:如借款人未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包括因借款人、抵押人违约而由贷款人解除合同或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变卖、拍卖抵押物或将抵押物折价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如果采取变卖或折价方法处分抵押物,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应采取拍卖的方法处分抵押物。
二、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抵押物处分费用

和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应支付或偿付给抵押权人的费用后,用于冲抵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
三、抵押权因以下原因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实现。
抵押权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的,抵押权人应将其保存的抵押物所有权证明和保险单正本交还抵押人。
第七条声明与承诺
抵押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一、抵押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抵押财产享有合法的处分权。
二、抵押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抵押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签字经过合法的授权。
三、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抵押人并不因为在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设置而丧失向其他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能力,或损害抵押人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五、抵押人应向债权人预先通知在抵押有效期内发生的任何形式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抵押人不因上述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而免除担保责任。
六、抵押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任何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应立即通知并将有关登记副本送交抵押权人。
第八条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拒绝或者拖延办理抵押登记,致使抵押权不能生效的,构成缔约过失,抵押人应对抵押权人承担抵押担保范围的赔偿责任。
二、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抵押人在本合同第一条中所做的声明与事实不符或所做承诺未得到履行;
2.因抵押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抵押无效;
3.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转让、以实物形式出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4.抵押人以任何方式(作为或不作为)妨碍抵押权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5.抵押人拒绝或者拖延协助抵押权人续办抵押登记,致使抵押在主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前失效;
6.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毁损、灭失,而该抵押物的保险未落实或因任何原因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三、在发生上述违约事件或缔约过失的情况下,抵押人负有抵押过失或违约责任,抵押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解除与抵押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或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2.要求抵押人赔偿抵押权人因抵押人违约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人遭受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
3.仅需通知,将抵押人在抵押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处任何账户内的资金或对抵押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享有的任何债权与抵押担保债权相抵消。
第九条费用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登记费、公证费及抵押财产的保险、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处分等费用),均由抵押人支付或承担。
第十条权利放弃
一、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对于向抵押权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不得提出抵消的主张。
二、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抵押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一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一、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应按照本合同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解释或办理。
三、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法律适用与管辖
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效时,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___种方式解决: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2.由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与诉讼或仲裁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但法院

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附件:
一、抵押财产清单;
二、抵押财产保险单正本;
三、抵押登记证明文件;
四、抵押物评估报告;
五、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本合同的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
[选择1.适用于不动产抵押,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及《担保法》规定的需要登记抵押才生效的其他财产]
本合同在下列条件满足后生效:
1.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2.抵押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选择2.适用于动产抵押]
本合同自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抵押人、抵押权人、___公证处、___登记机关、以及___、___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抵押权人:___(公章)抵押人: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代表人
或授权签字人:或授权签字人:
时间及地点:时间及地点:

篇3: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抵押合同协议书范文

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年字第号
抵押人(甲方):
有效证件号码:
地址:
电话: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抵押权人(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电话:
为确保年字第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担保范围
一、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_____依据年字号借款合同向债务人_____所发放的贷款,本金金额为人民币___元(大写)_____(小写)。如借款合同双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条件减少贷款额,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则以借款合同项下实际发放的贷款本金金额为准。
二、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三、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而由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二条抵押期间
[选择1.如果登记机关认可合同的规定]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的被担保债务偿清为止。
[选择2.如果登记机关坚持登记确切的抵押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为止(主合同到期之日起经过一定期间)。
第三条抵押财产
一、抵押财产净值为人民币_____万元,有关情况详见抵押财产清单。
二、如果抵押财产中包括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抵押人有义务在抵押财产清单中注明。
三、在抵押有效期内,无论任何原因导致上述抵押物账面净值总额减少至不足以担保全部抵押债权时,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四、以限制流通物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人应协助抵押权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以确保抵押权有效合法成立;
五、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灭失或价值明显减少,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第四条抵押财产的占有和保管
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但抵押财产的权利凭证应交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检查。
二、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抵押财产,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财产的安全、完整,如抵押财产需要维修,抵押人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三、抵押人转让、以实物形式出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未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的上述行为无效。
第五条抵押登记
一、在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抵押人应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持本合同、借款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等相关资料到有关机关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手续。
二、抵押人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手续后,应于3日内将有关登记文件的副本送交抵押权人。
三、抵押权人在抵押登记期满而债权未得到完全清偿时,抵押人必须继续办理登记手续。
四、如果抵押财产中含有在建工程,或尚未安装完毕的机器设备,或尚在途中的其他物品,抵押人将在前述工程、设备或物品建成或到达后15日内到有关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六条抵押权的实现和消灭
一、抵押人在此确认:如借款人未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包括因借款人、抵押人违约而由贷款人解除合同或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变卖、拍卖抵押物或将抵押物折价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如果采取变卖或折价方法处分抵押物,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应采取拍卖的方法处分抵押物。
二、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抵押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应支付或偿付给抵押权人的费用后,用于冲抵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
三、抵押权因以下原因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实现。
抵押权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的,抵押权人应将其保存的抵押物所有权证明和保险单正本交还抵押人。
第七条声明与承诺
抵押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一、抵押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抵押财产享有合法的处分权。
二、抵押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抵押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签字经过合法的授权。
三、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抵押人并不因为在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设置而丧失向其他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能力,或损害抵押人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五、抵押人应向债权人预先通知在抵押有效期内发生的任何形式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抵押人不因上述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而免除担保责任。
六、抵押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任何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应立即通知并将有关登记副本送交抵押权人。
第八条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拒绝或者拖延办理抵押登记,致使抵押权不能生效的,构成缔约过失,抵押人应对抵押权人承担抵押担保范围的赔偿责任。
二、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抵押人在本合同第一条中所做的声明与事实不符或所做承诺未得到履行;
2.因抵押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抵押无效;
3.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转让、以实物形式出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4.抵押人以任何方式(作为或不作为)妨碍抵押权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5.抵押人拒绝或者拖延协助抵押权人续办抵押登记,致使抵押在主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前失效;

;
6.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毁损、灭失,而该抵押物的保险未落实或因任何原因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三、在发生上述违约事件或缔约过失的情况下,抵押人负有抵押过失或违约责任,抵押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解除与抵押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或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2.要求抵押人赔偿抵押权人因抵押人违约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人遭受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
3.仅需通知,将抵押人在抵押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处任何账户内的资金或对抵押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享有的任何债权与抵押担保债权相抵消。
第九条费用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登记费、公证费及抵押财产的保险、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处分等费用),均由抵押人支付或承担。
第十条权利放弃
一、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对于向抵押权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不得提出抵消的主张。
二、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抵押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一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一、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应按照本合同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解释或办理。
三、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法律适用与管辖
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效时,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___种方式解决: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2.由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与诉讼或仲裁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但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附件:
一、抵押财产清单;
二、抵押财产保险单正本;
三、抵押登记证明文件;
四、抵押物评估报告;
五、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本合同的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
[选择1.适用于不动产抵押,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及《担保法》规定的需要登记抵押才生效的其他财产]
本合同在下列条件满足后生效:
1.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2.抵押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选择2.适用于动产抵押]
本合同自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抵押人、抵押权人、___公证处、___登记机关、以及___、___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抵押权人:___(公章)抵押人: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代表人
或授权签字人:或授权签字人:
时间及地点:时间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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