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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苏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细则

日期:2019-09-16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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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州苏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进一步优化学校政治生态和教书育人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参照江苏省委《关于加强市县党委巡察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和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察监督。

  第三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四个自信”,尊崇党章,依规依纪依法治党,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为加快建成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校党委统一领导,校纪委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坚持群众路线、强化民主监督;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试点先行、分批推进、逐步扩大。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直接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校党委副书记、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学校党委的有关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制定巡察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工作成果的运用和处置意见;

  (五)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巡察办公室(简称巡察办)。巡察办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代为履行职能,是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

  巡察办的职责:

  (一)传达贯彻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拟定巡察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开展巡察工作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服务保障巡察工作顺利开展;

  (五)及时向被巡察单位下达巡察整改意见,并跟踪督导抓落实;

  (六)研判巡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建议;

  (七)对巡察组工作人员进行调配、培训、考核、监督和日常管理;

  (八)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校党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成员3-5人(必要时可增加),实行组长负责制。

  组长由校党委常委担任,副组长由经验丰富的正处职党务工作干部担任,协助组长开展具体巡察工作。

  巡察组组长、副组长根据巡察任务由学校党委确定,一次一授权,并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

  巡察组成员从校纪委委员、校党委部门干部及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抽调选配。

  巡察组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实行“三不固定”,即:巡察组组长不固定,巡察单位不固定,巡察组与巡察对象关系不固定。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巡察对象:

  (一)学院(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学校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学校行政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学校直属、附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五)学校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巡察重点是上述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对象可适当延伸。

  按照5年巡察一轮的要求,各二级单位一届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巡察。

  第九条 巡察工作聚焦全面从严治党,以落实主体责任为目标,紧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和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决策部署不力等问题,并紧密结合各单位特点,突出问题导向,着力发现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方面的问题和线索,重点对以下方面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方面,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对涉及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等重大政治问题公开发表反对意见、阳奉阴违等问题,是否存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如是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全方位育人等方面)不到位方面的突出问题。

  (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方面的突出问题,着力发现干部选拔任用、人事管理、招生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科研经费使用、招投标管理、投资管理、资产资源管理、后勤管理、基建工程管理、维修管理等重点领域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收受贿赂、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

  (三)执行组织纪律、民主集中制方面,着力发现是否存在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是否存在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学院(部)党政共同负责制以及落实党政事务公开等方面不力问题,是否存在对学校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力问题,日常工作中是否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四)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加强作风建设方面,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委“具体办法”等方面精神的问题,是否存在“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风”问题的“十种新表现”,是否存在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业的不正之风问题,是否存在“微腐败”行为。

  (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任责任和监督责任方面,着力发现党政主要责任人是否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和班子其他成员 “一岗双责”,将管党治党任务和中心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是否将加强基层党建作为主责主业,严格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是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组织开展好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六)学校党委要求了解和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巡察主要分为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由巡察组进驻巡察对象所在单位集中进行。

  常规巡察每年开展1-2轮,可与年度考核和中层领导班子届中考核相结合,5年基本实现全覆盖。常规巡察工作时间根据被巡察单位的实际情况一般掌握在5到1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驻留工作时间。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项巡察。专项巡察工作时间由校党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巡察组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听取汇报。重点是被巡察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两个责任”落实情况;贯彻执行上级及学校党政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三重一大”决策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列席会议。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可以列席被巡察单位的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或部(处)务会等会议。

  (三)受理信访。接受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线索的来电、来函和来访。

  (四)民主测评。根据巡察任务设计民主测评表、问卷调查表,在适当范围内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

  (五)个别谈话。主要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个别谈话;视巡察任务需要,可与单位中层干部和教职工谈话,了解相关情况。

  (六)调阅资料。根据巡察工作需要,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账目、会议记录等资料,抽查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七)走访调研。以适当方式深入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或有密切关联的单位进行调研,从不同方面了解巡察对象的相关情况。

  (八)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开展的基本程序:

  (一)巡察计划。每年初拟订年度巡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报请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二)巡察准备。开展巡察工作前,巡察办向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三)巡察方案。巡察办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研究确定巡察重点,制定巡察工作方案,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四)成立巡察组。巡察工作方案审定后,校党委根据巡察工作内容,成立巡察组,由巡察办于10个工作日前向被巡察单位下发巡察工作通知书;

  (五)巡察进驻与实施。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或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开展巡察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察工作目的和任务;

  (六)问题和线索处置。巡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巡察办报告,移交领导小组处理,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校党委报告;对职工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察组经请示领导小组后可以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或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建议;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经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七)巡察报告。巡察工作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巡察组对巡察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巡察工作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提交领导小组;对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八)巡察反馈。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反馈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

  (九)巡察整改。被巡察单位自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2周内制定整改方案,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认真落实整改,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办。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十)移交督办。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经学校党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移交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间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办。

  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办会同巡察组可以通过组织回访、听取汇报、实地督导等方式,督促指导被巡察单位的整改落实工作;发现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经批准,可以开展“回头看”,或再次进驻该单位督导整改。

  领导小组可直接听取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十一)立卷归档。巡察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妥善保管,及时归类存档。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将巡察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移交巡察办统一保管和处理。

  第十三条 被巡察单位配合巡察组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巡察准备

  成立巡察工作联络组,负责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事宜,提供必要条件,并将联络组成员名单及分工在巡察组进驻前及时报送巡察办;

  召开党委(党工委)专题会议,学习中央、省委和学校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纪党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研究部署配合巡察工作的具体安排;

  组织起草工作汇报材料,围绕巡察监督内容,坚持问题导向,着重汇报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提出改进工作措施;汇报附件材料中包括党政联席会议、组织生活记录等相关材料;

  做好其他配合、协调工作。

  (二)巡察期间

  安排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

  根据巡察组要求提供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配合巡察组组织召开工作汇报会和座谈会;

  配合巡察组进行问卷调查、民主测评等工作;

  配合巡察组做好信访工作;

  做好需要协调的其他工作。

  (三)巡察整改

  召开党委(党工委)专题会议,研究巡察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结合巡察反馈意见进行深刻剖析、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

  收到巡察反馈意见2个月内,将党委(党工委)整改情况报告等相关材料报巡察办。

  第十四条 巡察进驻、反馈、整改工作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和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五章 纪律和责任

  第十五条 巡察工作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广泛接触广大师生员工,灵活运用问卷调查、信访和谈话等方式,发现实情、详情、隐情。

  第十六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巡察组组长是落实巡察监督任务的第一责任人,被巡察单位党委或单位负责人是配合巡察和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巡察工作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七条 巡察组紧紧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巡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规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纪依规依法办事;不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行回避制度。

  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或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廉洁纪律有关规定的;

  (七)有与巡察工作相背离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八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巡察期间一般不得外出;如实汇报并提供巡察组所需的信息和文件材料;认真纠正存在的问题,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打击、报复、陷害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暗示、指使、强令有关部门或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的,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情况的干部职工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被巡察单位的干部职工发现巡察工作小组人员有违反巡察纪律情形的,可以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纪依规依法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十九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支持配合巡察工作,为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等支持。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有效整合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对巡察工作不配合、不支持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巡察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巡察情况汇报。年度巡察工作结束后,由巡察办向校党委专题汇报巡察情况。校党委根据年度巡察报告,研究分析巡察发现的问题,决定巡察结果运用;涉及违纪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依纪依规进行处置。建立健全巡察工作协调、沟通机制,及时研究有关事项,将巡察成果运用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被巡察单位绩效考核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表彰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把巡察工作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评价、选拔作用、绩效管理等结合,把巡察结果作为加强和改进各单位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以及促进各单位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镇党委主机2019年巡察工作动员会主持词

镇党委主机xxxx年巡察工作动员会主持词
同志们:
根据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今天,县委第一巡察组对xx镇管理区和重点村开展巡察工作,充分体现了县委对xx镇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xx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关心爱护,必将对xx镇党委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起到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首先,我介绍一下巡察组的组成人员:县委第一巡察组组长、县纪委派驻第一纪检组组长周之国同志;县委第一巡察组副组长、县纪委派驻第一纪检组副组长张士信同志;县委第一巡察组副组长、县纪委派驻第一纪检组副组长刘传芳同志;县委第一巡察组副组长、县委第二巡察组副组长李勇同志;县委第一巡察组成员、县人社局工资福利科科长张书斌同志;县委第一巡察组成员、县地税局监察室主任付晓辉同志;县委第一巡察组成员、县国税局主任郑梅红同志;县委第一巡察组成员、县农业局经管局副局长刘红同志;县委第一巡察组成员、县法院监察室负责人王守革同志;县委第一巡察组成员、县纪委一组科员宋朝静同志;县委第一巡察组成员、县纪委派驻一组科员张洪毕同志。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巡察组的到来表示欢迎!
参加今天动员会的有:xx镇全体机关干部、乡直部门负责人、村“两委”干部全体。
  今天的会议共有三项议程:一是请巡察组组长周之国同志作动员讲话,提出巡察工作要求;二是xx镇党委书记申春青同志代表管理区和村作表态发言;三是发放调查问卷。
下面,请巡察组组长周之国同志作动员讲话,大家欢迎。  
  ………………
  刚才,县委巡察组周之国组长深刻阐述了开展巡察工作的重要意义,详细介绍了巡察工作的内容、方式及相关情况,并提出了明确要求,请大家深刻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下面,由我代表管理区和村作表态发言。
………………
下面,请工作人员发放调查问卷。
…………………..
(发放完毕后)大家收到后,请注意检查一下调查问卷是否齐全,一共五张。如没问题,会后填写。按照巡察组周之国组长刚才讲的要求,填完后密封好,于3月23日下午3点,由本人投到xx镇政府巡察办公室票箱里,届时由巡察组的同志开箱回收统计。
关于个别谈话的问题,谈话范围具体包括:乡党委班子成员及其他科级干部;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部分村两委主要负责人;xxxx年以来离岗及退休的科级干部。请以上人员认真做好谈话准备,随时接受巡察组同志的谈话。
领导班子,主持词,地税局,负责人,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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