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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工飞行学院学生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

日期:2019-09-22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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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工飞行学院学生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

  依据《州常工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常工政教〔2016〕27号)和《机械与车辆工程学院学生转专业选拔考核办法》及《关于做好2017年度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常工政教〔2017〕13号)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转专业工作组成员

  转专业工作组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和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转入专业系主任以及相关教师和管理人员组成,具体工作责职为:拟定本院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负责审核本院申请转专业学生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根据《机械与车辆工程学院学生转专业选拔考核办法》,确定本院拟接收学生名单等。

  二、转专业实施办法

  1.转入和转出比例

  机械与车辆工程学院按照满编47人/班且不新增班级的原则确定各专业转入名额,学院总体控制;各专业转出学生比例不设上限。

  2.转入和转出条件

  (1)凡符合学校转专业政策规定的学生均可在第十六周周五(6月23日)前向机械与车辆工程学院提出转出申请。

  (2)转入条件及程序:按《机械与车辆工程学院学生转专业选拔考核办法》执行。

  三、转专业工作日程安排

  根据学校转专业工作相关文件安排,制定机械与车辆工程学院转专业相关日程。

  1.制定细则及计划。5月20日之前制定《机械与车辆工程学院2017年度学生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拟定各专业接收学生计划数,并于机械与车辆工程学院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负责人尹飞鸿。

  2.细则及计划上报。填写《州常工学院接收学生转专业计划表》,于第十二周周五(5月26日)前连同本细则报教务处学籍管理科,负责人伍婷。

  3.审核转出申请材料。对本学院申请转专业学生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在学生递交的《州常工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第十七周周五(6月30日)前将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返还学生,负责人伍婷。

  4.接收转入申请材料。第十八周周三(7月5日)前接收申请转入学生《州常工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以及相关申请材料,负责人伍婷。

  5.选拔考核。所有参加选拔考核的学生必须提交完整的《州常工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表》。第十九周周一(7月10日)开始,根据学生申请人数和各专业接收转入计划数,按《机械与车辆工程学院学生转专业选拔考核办法》进行选拔考核,第二十周周日(7月23日)前确定拟接收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在机械与车辆工程学院网站上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于7月28日前完成。负责人肖华星。

  6.资料留存。根据选拔考核和公示结果,在学生递交的《州常工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于拟同意接收的,于7月31日前将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送交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对于不同意接收的,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由机械与车辆工程学院留存。负责人伍婷。

  7.上报结果。填写《州常工学院学生转专业选拔考核情况汇总表》,于7月31日前报教务处学籍管理科。负责人伍婷。

  四、其他说明

  (1)请申请转入学生随时关注机械与车辆工程学院网站,未按时参加学院组织的考核者,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2)本细则如有与学校教务处文件冲突之处,以教务处文件为准。请拟转入学生注意查看学校教务处网站。

  机械与车辆工程学院

篇2:水利与环境学院研究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水利与环境学院研究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转专业相关事宜,促进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细致和优化,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2月4日教育部第41号令)《三峡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三峡大研〔2017〕37号)《三峡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三峡大研〔2017〕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允许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可优先考虑。

  第二条 研究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允许转专业:

  (一)违反校纪校规者;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如破格、定向、委培、各类专项计划等);

  (三)教育部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者。

  第三条 以照顾类专业录取的研究生不允许转专业到其他非照顾类专业。

  第四条 转专业在研究生入学的第二学期启动,拟申请转专业学生必须修完第一学期全部课程,且每门课程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转入及转出我院的研究生需经学院考核合格,具备相应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科研能力之后方能转入或转出。

  第五条 转专业程序

  (一)拟申请转专业学生向学院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转专业自述、第一学期成绩单,《三峡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等;

  (二)转出专业和转入专业所属学院的导师和学院分别签批意见,并在相应学院网页公示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

  (三)转专业学生持审批盖章的《三峡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到转入专业所属学院报到。报到后该研究生全部档案材料由转出学院移交至转入学院。

  第六条 研究生转专业后须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学位授予按照《三峡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三峡大研〔2014〕27号)执行。

  第七条 本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水利与环境学院分委员会审批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若与学校上级部门文件相违背,按学校文件执行。

篇3:科大在校大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科大在校大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爱好和特长,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体现学生为本、因材施教、个性培养的教育理念,特制订《太原科技大学在校大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第二条 大学生转专业工作应以符合学校各专业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

  第三条 大学生转专业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因材施教,尊重学生的志愿、爱好,发展学生的个性、专长,在教学资源和教育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努力满足学生合理的专业选择要求,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四条 大学生转专业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专业的转专业计划及相关规定、要求和实施结果须在校内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大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对确有专长,本人志愿要求转专业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原则上可在大学一、二年级末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经审批后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六条 大学一年级学生申请转专业,平均学分绩点排名须为本专业前50%。

  第七条 大学二年级学生申请转专业,需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1、某些特定录取的学生(如定向生,特招生,专升本学生,对口升学学生等);

  2、二批次转入一批次的学生;

  3、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4、已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

  5、在校期间受过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

  6、艺术、体育类专业与非艺术、体育类专业之间转专业申请的学生;

  7、公共必修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的学生;

  8、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的学生;

  9、其他不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大学一年级转专业学生录取,按照申请人数和计划接收人数的比例分类进行。对于申请人数低于计划接收人数的专业,校教务处根据申请材料直接录取;对于申请人数高于计划接收人数的专业,优先录取平均学分绩点居专业排名前5%的学生,其余学生通过笔试、面试综合成绩,确定录取名单。

  第十条 大学二年级转专业学生录取,以创新创业奖励等级为标准。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每学年第二学期,各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专业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学生转专业计划,报校教务处审核。原则上,各专业累计转入学生人数不超过该专业原招生总数的5%,每个班级累计转出学生人数应控制在该班级人数的10%之内。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由学院统一组织填写《太原科技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学生可以同时填写两个志愿,若两个志愿都满足转入专业要求,则首先满足第一志愿),由所在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按照专业排名顺序或奖励级别提出推荐意见,报校教务处。校教务处根据学生转专业录取原则研究提出拟录取方案,经教务处处务会议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认,向全校公示。公示期内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实名向教务处提出,学校按相关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再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反馈。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后,校教务处将转专业学生录取方案上报山西省教育厅备案,并以文件形式将转专业学生名单函告学生处、计财处、后勤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学生于下一学年第一学期初到转入学院和有关部门办理报到、注册等手续。

  第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一经转入学院录取,不得再转回原专业。

  第五章 课程修读和缴费

  第十五条 转专业的学生,在学院教学秘书的指导下,按转入专业所在年级的培养方案进行课程修读,由教务处对其之前修读的与转入专业相应类别的课程进行学分认定,未修读课程或不予免修的课程均应补修,由教务处下达补修课程通知单。

  第十六条 转专业的学生,必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学分,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转专业学生学费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收缴。因转专业需延长修学年限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其他文件与本办法相悖,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太原科技大学在校大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校教字【2014】1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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