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师办公室管理制度及细则 本文关键词:细则,管理制度,办公室,教师,学校
学校教师办公室管理制度及细则 本文简介:教师办公室管理制度办公室是教师办公和开展活动的场所,各位教师应在团结、合作的前提下,共同完成学校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为了给教师营造一个舒适、整洁、安静、规范的办公环境,特制定本制度:1、教师办公室是教师处理教育教学的公共场所,每位教师都有保持办公室文明、整洁、舒适、节约的义务。2、办公室实行办公室主
学校教师办公室管理制度及细则 本文内容:
教师办公室管理制度
办公室是教师办公和开展活动的场所,各位教师应在团结、合作的前提下,共同完成学校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为了给教师营造一个舒适、整洁、安静、规范的办公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1、教师办公室是教师处理教育教学的公共场所,每位教师都有保持办公室文明、整洁、舒适、节约的义务。
2、办公室实行办公室主任负责制。可根据各自办公情况安排教师值日表,安排教师轮流值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3、值日教师要做好当天的份内工作,同时督促其他教师保持办公室的清洁卫生,下班离开前要自觉将电脑、电灯、电风扇等关好,锁好门,关好窗。
4、注意办公纪律。教师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有事外出要请假。办公室内谢绝吸烟,不得大声喧哗、吵闹,以免影响他人工作。
5、办公室要保持整洁。办公桌(包括桌上的物品)摆放要整齐,地面不能乱摆乱放,墙壁不能乱涂乱贴;张贴物要规范,贴在指定的地点。
6、爱护公物,节约用电,办公室内不开无人灯、无人扇。
7、办公电脑为学校所有,电脑使用人为唯一保管责任人,如因使用不当造成电脑损坏,由保管责任人负责;未经许可,不得动用他人电脑;学校因工作需要,有权对任何电脑进行操作、维护;严禁在上班时间利用电脑聊天、炒股、玩游戏、看电影、淘宝等。
8、文明接待来访家长,微笑服务,耐心细致;未经许可,学生不得随便进出教师办公室。
9、每周对办公室卫生进行抽查,根据抽查结果贴上清洁、较清洁、最清洁、不清洁。
10、办公室卫生每周不定期抽查(学生会干部监督)
教师办公室卫生检查考核细则
一、卫生检查考核细则
1办公桌(包括桌上的物品)摆放不整齐、桌面不干净(每处扣1分)并对相关责任人考核10元。
2墙壁乱涂乱贴、有蜘蛛网(每处扣2分)
3地面乱摆乱放、有垃圾、杂物(每处扣3分)
4抽查时卫生没打扫扣5分
二、各办公室负责人
董事长办公室:黄丹薇
校长室1:徐万
校长室2:殷其龙
校长室3:刘刚
学工处:朱一军
教学科研处:孟德春
一年级办公室:袁亚清
二年级办公室:孙兰萍
三年级办公室:何国琴
四年级办公室:孟德春
五年级办公室:殷其龙
六年级办公室:朱一军
常技科办公室:徐雪停
体育室:嵇友楼
会计室:孙琴
书法室
:朱玉兰
殷其龙
图书室:王建女
殷其龙
亲情视频室:王建女
朱一军
心理辅导室:王建女
王丽娟
美术室:汪佳佳
卞之
蔡红兰
段晓亮
舞蹈室
徐雪停
朱玉兰
图书室
音乐室:陶斯琴
段晓亮
成果展览室:赵欣
少年宫电脑室:李艳
五年级二楼电脑室:朱壮志
备注:各年级空余教室卫生整理由年级主任负责
篇2: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重庆市,实施细则,计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维护业主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市场的市场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建设工程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维护业主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市场的市场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以及《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中,招标人按规定格式提供拟建招标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和相应数量,并列成明细清单,作为公平竞争的共同基础,
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的一种计价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细则。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
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可按有关规定采用发包人支付担保、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及工程维修担保等保证合同能有效履行的经济担保措施。具体担保方式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
第六条
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
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反映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的明细表格。是由招标人按本细则附录规定的格式,并按“规范”规定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编码、名称、单位、数量,而由投标人填报单价、合价等内容的工程计价表。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它项目清单组成。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组成部分,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价、投标报价、签订合同、调整工程量、工程进度款支付和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规范”中的附录A、B、C、D、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及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情况和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项目编码采用十二位数字表示。一至九位为“规范”规定的全国统一编码;其中,一、二位为规范附录顺序编码,三、
四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编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编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编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规则为:一至九位按“规范”附录A、B、C、D、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自行设置,但应从001起顺序编码。
第十三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规范”附录A、B、C、D、E中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项目特征与工程内容可根据工程实际进行增减。
第十四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如出现“规范”附录A、B、C、D、E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应报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第十五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的计量单位应按“规范”附录A、B、C、D、E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二十六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工程结算应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填报工程量清单的每个项目时应将工程量清单与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招标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
第二十八条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计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检验试验、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利润、规费、税金等费用,
以及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第二十九条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项目均需填入单价或合价;有些项目数量虽未列出而要求填入金额者,投标人亦应按要求将金额填入。对于没有填入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但不能得到另外的结算与支付。
第三十条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包括招标范围内设计图纸所示的全部工程内容,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相关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之中。
第三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是指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工作内容的单位综合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等并考虑一般风险因素。各项费用包括的内容应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消耗量
定额》中的有关说明确定。
第三十二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应根据本细则第三十一条所述的综合单价组成,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工作内容确定。
第三十三条
措施项目清单的单价或金额,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所述的综合
单价组成确定。
第三十四条
其他项目清单中,应由招标人列出的金额可按招标人的估算额确定,并可作为“暂定金额”列入。应由投标人填报的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确定。
第四章
合同价、进度款与竣工结算
第四十一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为发包人估算数量,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由承包人按“规范”附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以设计图纸、技术规范为依据,或合同规定的其它方式计量,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按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合价,或合同中另有规定的经发包人同意的单价或合价计算支付金额。
第四十二条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支付,或措施项目完成后一次支付。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中规定具体的支付方式。
第四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中标明的暂定金额,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由监理工程师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报经业主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金额主要有:零星工作项目费、预留金、其他注明的暂定金额等,均按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办理。标价中包括暂定金额是表明承包人对这些暂定项目有责任承担合同义务。
第四十四条
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零星工作项目的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量与支付:
人工费:用于零星工作项目的人工工时计算,应从工人到达工作现场开始到离开现场为止,但应扣除用餐和休息时间。与工班一起工作的领班也应计入,但不得计入管理人员的工时消耗。承包人从事零星工作的人工费用应按零星工作项目表中适用的人工单价乘以实际工时计算。材料费:用于零星工作项目的材料消耗量应按实计量。材料费用将按零星工作项目表中的单价支付,此单价已包括承包人的管理费用、利润以及材料原价加上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和保险费等,并应提供到现场仓库。材料由仓库和堆放地运至施工现场的运输费用将按照零星工作项目表中的人工和机械单价支付。机械费:
已进场并用于零星工作项目的机械设备应按实际台班消耗量计量,设备从停放地至工作地点间的往返路程所花时间也应计算在内。设备费用按零星工作项目表中的相应机械单价支付。此单价将认为已包括折旧费、大修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场外运费、燃料动力费、机上人工费和其它费用,
以及所有管理费、利润、以及与所使用设备有关的协调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应与建设部“建市[2008]256号”文件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配套执行,范本中与本细则不—致的内容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凡采用本细则招标的建设工程,应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评标、定标,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的相关内容应符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凡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招标文件内容和合同条款,均视为无效,并接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中的术语与“规范”中相应术语的解释一致。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工程量清单编制及填报需知
一、招标人与投标人均按本格式编制提供和填报工程量清单。
二、工程量清单格式应由下列内容组成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2.表一:工程项目总价表。
3.表二: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4.表三: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5.表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6.表五: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7.表六: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8.表七:零星项目清单计价表。
9.表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综合单价分析表。
10.表九: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11.表十:人工、材料、机械数量及价格表。
12.表十一:主要清单项目工、料、机分析表。
三、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按本统一格式编制工程量清单并与招标文件一道提供给投标人。
四、“工程量清单说明“属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之一,应由招标人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填写相应内容,并与工程量清单一道提供给投标人。“工程量清单说明“中的内容必须满足细则中的有关规定。
五、表八、表九、表十一仅当招标人需要时才需提供给投标人填报。
六、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和所列项目填报价格。清单格式不得任意变动,清单项目不得任意增减。
工程量清单说明
说明内容由招标人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填写相应内容,并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旦中标且签订合同,即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工程项目总价表
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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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单项工程名称
金额(元)
投标总价
篇3: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贵州省,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建筑,管理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具备开工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2层及2层以下非公共建设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工程包括:
(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
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施工或者土石方开挖或者边坡治理;改建、扩建和既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第二章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当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具备施工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三)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建设用地批准证明资料,如《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或《土地预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下同);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属拆迁或分期拆迁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拆迁进度证明;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及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的施工企业的,还须提供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七)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意见书原件),以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八)《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监理单位的,还须提供建设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九)建设单位在开户银行存入的资金证明(原件),以及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如在办理施工许可前依法应交纳费用的已交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网络向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申请施工许可,但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原件供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核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也可以就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或者按标段分别申请施工许可;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按期分别申请施工许可。但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肢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项工程、分标段工程的工程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应当领取施工许可的规定限额;各单项工程、分标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建设总规模和工程总投资额一致。
第十条
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连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限额以上的建筑工程土石方开挖、边坡治理、地基处理、房屋装饰装修等与主体工程不是同一施工企业或者同期施工的,或者单独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单独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筑工程是否办理了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未实行双向等额担保的建筑工程,视为建设资金尚未落实。
第十二条
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施工许可的条件、依据、办事程序、期限、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本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确保施工许可证审批的公开、公正。
施工许可申请人要求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说明的,行政机关应当解释说明,并确保提供的信息准确、详实、可靠。
第十四条
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施工许可条件对施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不得违法减少或增设施工许可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施工许可条件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备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对提交资料齐备的,应当受理施工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施工许可申请,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应认真填写拟发放的施工许可证书。施工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日期应填写至日,备注栏中应填写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姓名。
第十七条
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建筑工程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施工许可的管理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市(州、地)、县(区、市、特区)建设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施工许可证采用建设部统一规定的格式,分为正本和副本。
建筑工程开工前核发施工许可证副本,工程竣工后换发施工许可证正本,凭正本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禁止伪造、变造和涂改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
施工许可证发放后,其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张贴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公示施工许可内容。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施工进度、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巡查制度。发现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在每月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相关情况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查询、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十七条
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发施工许可证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认为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施工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的建设,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施工许可证的编号由颁发管理机关填写,其编号与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的编号一致。编号方法是:前6位为发证机关所在地区的编码,此编码与居民身份证的编码相同;第7至14位为工程报建日期;15至16位为同日报建序号;17至18位为专业分类代码。专业分类代码:工业与民用建筑为01;冶金有色工业建筑安装工程为02;煤炭工业建筑安装工程为03;石油工业建筑安装工程为04;化学工业建筑安装工程为05;电力工业建筑安装工程为06;建材建筑安装工程为07;森林工业建筑安装工程为08;轻纺工业建筑安装工程为09;水利建筑工程为10;铁路建筑工程为11;公路建筑工程为12;港口建筑工程为13;航空建筑工程为14;邮电通讯电子设备安装工程为15;热气及燃气建筑安装工程为16;给水排水工程为17;市政桥梁工程为18;其他工程为19。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建建发〔2000〕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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