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武汉市,集体所有,征用,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148号令(2009-01-0115:38:55)转载▼标签:杂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148号令
(2009-01-01
15:3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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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理》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被征用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有关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工作。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工作。
被拆迁人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
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用地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征地方案公告后,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征地方案拟订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摸底情况;
(二)拆迁期限;
(三)拆迁方式;
(四)安置方式及期限;
(五)实物还建所需房屋及相关资料、证明;
(六)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使用计划;
(七)其他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意见。
第七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拆迁人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连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第八条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依法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本本,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在公告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一条拆迁中环线以内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或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安置;具备条件的,经依法批准,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多层住宅予以安置;确属从事农业生产需要且人均农用地达到或超过全市人均耕地数,并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可申请审批宅基地安置。
拆迁中环线以外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者另辟宅基地进行安置。具备条件的,也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民社区模式,统一集中安置。
第十二条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价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价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部门制定。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不同的区位确定。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宅基地的所在区位,按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环路分为三类:一类区为二环路以内(合二环路)的区域,二类区为二环路至三环路(中环线)之间的区域,三类区为三环路(中环线)以外的区域。具体补偿价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范围内的宅基地区位及其补偿价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第十三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评估价款结算差价。
第十四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多层住宅安置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补偿;集中建设多层住宅的方式、标准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由被拆迁人按经批准的宅基地的位置和面积自建房屋,费用由被折迁人承担。
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安置方式建设住宅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民新村建设规划。
第十五条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照1户1处宅基地进行补偿安置。拆迁补偿中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应当根据经合法批准的面积认定。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占地面积不足60平方米,被拆迁人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住房的,被拆迁房屋的占地面积按60平方米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及所占用的土地,末取得相应权证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但确由本村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可给予适当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拆迁补偿中认定的房屋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登记的面积为依据;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但经合法批准的,以批准的用地面积为依据。
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依据;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以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第十七条对利用自有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按住宅房屋予以认定,但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给予适当营业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按本办法补偿安置的,拆迁人还应付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提供过渡房。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按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被拆迁房屋电话、空调、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管道煤气等设施的迁移补偿费,具体标准按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重置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房屋占用的土地按《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除按前款规定给予补偿外,还应当按实际情况对被拆迁人补偿下列费用: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四)属于商业用房的,应按其营业面积给予营业补偿。
第二十一条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经依法批准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房屋的用途按照规划审批用途确定;没有规划审批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使用证登记用途确定;仍无法确定被拆迁房屋用途的,按住宅房屋认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依法占用本村集体土地及国有农用地的,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149号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宪生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征地)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补偿费用和实施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同时负责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工作。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场、街道)、村予以公告。具体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征地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自征地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建。抢种、抡建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场、街道)、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九条
征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含建、构筑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第十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三章
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的,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lO倍补偿;
(二)征用园地、林地以及其它农用地的,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三)征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第十二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计算产值的,按其产值进行补偿。能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产值进行补偿。不能计算产值的,给予合理补偿。
农田水利及机电排灌设施、电力、广播、通讯设施以及其它附着物,能迁移的,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迁移,用地单位付给迁移费;不能迁移的,由用地单位依据重置价给予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由用地单位以公告形式通知坟主在限期内自行迁移,并按有关规定向坟主支付迁坟费;逾期未迁移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补偿费应当支付给所有人,具体补偿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征地涉及房屋拆迁的,按《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按下列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补偿费:
(一)临时使用耕地的,按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结合使用年限计算补偿费。使用不足1年的按两年计算,1年以上(合1年)的按3年计算;
(二)临时使用其他有收益土地的,按邻近耕地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乘以使用年限给予补偿。
临时用地范围内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实际损失对所有人给予补偿。
第四章
农业人口安置
第十五条
征用土地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耕地的,每1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二)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每1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六条
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第十七条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因征地已经享受安置政策的农业人口,在下次征地时不再纳入需安置农业人口范围。
第十八条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安置补助费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来取整理土地、开垦耕地、调整土地、兴办企业、建立征地安置专项资金等方式,安置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二十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由监察、审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单位土地面积、耕地面积、农业人口数量、年产值等,按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
第二十四条
使用国有农用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3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汉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同时废止。
武汉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
(武价房[2004]73号)
各区物价局、市国土规划局各分局:
根据《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十二条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征用的我市集体所有土地上,其农民住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通知如下:
一、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含托管区)农民宅基地的所在区位,按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环路分为三类:一类区为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的区域,二类区为二环路至三环路(中环线)之间的区域,三类区为三环路以外(含三环路)的区域。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经认定的房屋合法占地面积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乘积,其中,一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2280元/平方米,二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920元/平方米,三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
二、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范围内(不含已由开发区托管地区)的宅基地区位及其补偿价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报市物价局、市国土局批准。
三、本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标准调整将根据武汉市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修定。
二OO四年五月十七日
发布部门:武汉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4年05月17日
实施日期:2004年06月01日
(地方法规)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武政[2003]87号
作者:武汉市人民政府
日期:03-12-22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下发以来,我市集体土地的管理特别是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地区和部门仍存在随意审批农村村民建房的情况,个别乡、村仍然存在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等问题。为认真贯彻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现就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以规划指导土地利用的原则,加强农村村民建房批前管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乡(镇、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审批宅基地。
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以乡(镇、场)为单位的新村居民点布局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的新村居民点布局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规划局审批;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的新村居民点布局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由区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应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相对集中,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应按有关规定开垦耕地补充;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坚持城市规划和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依法统一管理。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依法经村委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依法经村委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管理,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管理。
三、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建筑面积标准,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中环线内的农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单独审批宅基地,应按照社区建设模式,集中统一建设多层住宅楼,但不得进行土地和房屋开发经营。确属从事农业生产且人均农用地达到或超过全市人均耕地数,并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可申请审批宅基地,有关部门按1户1处宅基地进行审批。宅基地的标准是:占用农用地的,每户不超过8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的,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
中环线外的农村村民,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标准审批宅基地:
(一)使用农用地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建房或在原有宅基地上改、扩建房屋,不应超过3层。
农村村民1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对于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1户人均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新分户后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经批准由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集中建多层住宅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
四、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及发证、交易行为,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
具有审核、审批职责的政府和部门应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农村村民建房,应在法定时间内办理完毕有关手续。
各区、乡(镇、场)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建房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对未经批准的农民建房行为及时进行制止、依法拆除违建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后的管理,并对违规定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的,责令其退还多占的宅基地,对超过批准面积建房的,依法拆除超面积部分。
违法审批个人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除依法拆除所建房屋外,对违法审批部门的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登记、发放土地使用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工商部门不得以该违法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农村村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城市居民不得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也不得购买农村村民的住宅;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根据上述原则,有关部门已经办理审批手续或发放证件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认真进行清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篇2:武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武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本文关键词:武汉市,医药卫生,实施方案,体制改革,深化
武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本文简介:《武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解读http://www.jsfw8.com.cn2009年09月15日19:37荆楚网武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编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武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政策性很强、内容丰富,为了使广大市民更加便捷
武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本文内容:
《武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解读
http://www.jsfw8.com.cn
2009年09月15日19:37
荆楚网
武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武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政策性很强、内容丰富,为了使广大市民更加便捷、准确、快速地了解医改各项政策,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武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解读如下。
一、我市医改实施方案的总体框架
(一)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
我市医改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方案》明确了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目标。同时详细提出了2009-2011年三年工作任务,即:在全市初步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明显提高基本医疗卫生可及性,有效减轻居民就医费用负担。
(二)让老百姓受益
通过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我市老百姓可以得到以下实惠:
(1)平时少得病。《方案》要求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增强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尽最大努力降低重大传染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城乡居民生命和健康的危害,确保老百姓“平时少得病”:一是建设以市、区、街(乡)、社区(村)四级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完成市区二级14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妇女儿童保健大楼、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全市181家基层医疗服务机构标准化公共卫生科等建设。二是建设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实现法定传染病疫情全天候实时在线网上直报,建立反映及时、处置有力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处置机制。三是建立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制定39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队伍培训和一系列应急演练,有效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四是加强重大传染病防治。全面实施国家扩大免疫规划,新增加免费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推广“武汉模式”的艾滋病防治100%安全套项目,开展结核病控制耐多药工作,实施血防“整市推进、综合治理”,提高血吸虫防治水平。五是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从2009年开始,政府逐步向城乡居民按项目免费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例如,2009年,将免费为全市5.78万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免费为2万名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服叶酸等,免费建设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8465座,减免费用为60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开展复明手术,免费为2000名农村妇女进行乳腺癌早期检查。以及启动建立居民健康档案、老年人保健等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缩小城乡之间的医疗卫生服务差距。
(2)得病有保障。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是《方案》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减轻城乡居民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得病有保障”的重要途径。今后三年,我市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一是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三年内,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全体居民,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率达到95%、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达到90%、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2009年启动实施在汉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两年内,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同时,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相应的城镇居民或城镇职工医保。二是提高医疗保障筹资标准。2010年,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三是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2009年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55%、75%以上。逐步扩大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人在门诊看病也能得到一定的费用补偿。四是提高医保最高支付限额。2011年底前,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2010年开始,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到4万元,达到上年度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五是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2009年,资助32.6万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人员自付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
(3)看病更方便。一是用三年的时间建成比较完善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使全市城乡群众不出社区、乡村就能享受到便捷有效的服务。不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建设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16个、站386个,实现“15分钟社区卫生服务圈”,完成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全覆盖;健全农村基层卫生服务网络,2010年以前完成全市84家乡镇卫生院和1800个村卫生室的标准化建设任务。三是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打造中部医疗服务中心,改善服务,完善基层与大医院的双向转诊制度,缓解大医院“挂号难、看病难”的状况。
(4)治病少花钱。一是通过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逐步降低药品费用,使群众用上安全、放心和价廉的药品。二是加大政府投入和监管,维护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采取降低CT等大型设备检查费用、实施药品器械及医用耗材集招标采购、开展单病种费用限价管理、推行医疗检查一单通、实行医疗检查结果同级医院互认等措施,努力减轻群众用药就医的负担。
(三)我市医改实施方案制定的依据和思路
我市医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和《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和精神,同时结合我市市情和医药卫生工作实际制定。
总体上看,方案制定遵循以下思路:(1)坚持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制度框架、总体目标、改革理念和改革原则与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把握改革的方向和国家医改精神的实质。(2)在改革的举措上,重点部署我市医改2009-2011年三年具体行动方案。突出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层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推进公立医院试点改革”等五项重点工作,旨在增强在医改方案实施工作中的可操作性,力争尽快取得实效,为实现我市医改长远目标打下坚实基础。(3)结合武汉市实际,突出武汉特色。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我市医改任务按照以下原则拟定:凡是任务指标的实际值低于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值的,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值执行;凡是任务指标的实际值高于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值的,按照实际值执行。同时,将建设中部医疗服务中心内容纳入医改总体布局,以符合我市两型社会建设,促进服务业发展,完善城市功能,增强城市辐射能力的需要。
(四)今后三年市政府新增卫生改革投入的重点投向
今后三年政府卫生投入重点用于“基本、基层、基础”建设,具体来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政府预算全额安排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按项目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统一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二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政府负责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提供低成本服务。三是基层医疗保障制度建设,逐步提高政府对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用两年左右时间将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此外,还将为建立健全基本药物制度、推进我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打造中部医疗服务中心等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二、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我市医疗保障体系的制度框架
我市医疗保障体系由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和补充医疗保险三部分构成,其保障的人群和内容也不相同。(1)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制度,分别覆盖我市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和农业人口,是我市医疗保障体系的主体构成部分。(2)城乡医疗救助的主要作用是“兜底”,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并对经济困难家庭人员自负医疗费用进行补助。(3)补充医疗保险包括商业健康保险和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主要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较高层次的医疗需求,以及特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二)基本医疗保障的发展方向
基本医疗保障的发展方向为“从重点保障大病起步,逐步向门诊小病延伸”。目前,我市基本医疗保障筹资水平还不高,既保大病又保小病还难以兼顾。同时,从大多数群众的经济水平看,普通门诊的医疗费用一般都可以承受,而大病住院费用是医疗负担的主要部分,也是造成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主要原因。在这种情况下,重点保大病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医疗保障的互助共济作用,是“雪中送炭”。
从另一方面看,患大病的毕竟是少数人,这种做法会使多数人都得不到实惠,而且一些慢性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累计下来的费用也很高。因此,在提高大病报销销水平和保障能力的基础上,将逐步把群众造成较大负担的慢性病等门诊费用纳入统筹范围,并鼓励有条件的区扩大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
(三)逐步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
2009年逐步将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和依法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用两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多渠道筹资,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实现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市级财政按中央政策对有困难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给予适当补助。
(四)将在校大学生将纳入城镇居民医保
我市医改方案已明确提出,2009年启动实施在汉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在校大学生包括: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等。
(五)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民营医院看病也能报销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民营医院在医保定点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只要符合条件,民营医疗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群众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目录的民营医院就医,对于符合医保规定的医药费用,同样都可以得到报销。
(六)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主要措施有:一是将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比国家要求提高5%)。二是逐步提高筹资水平,2009年我市新农合人均筹资水平已达到140元。三是提高补偿水平,进一步减轻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今年,新农合住院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要达到75%以上,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4万以上,相当于上年度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比国家要求提前一年)。2009年,我市将在1/3的地区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试点,到2011年全面铺开。四是进一步完善服务,落实市、区级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患者医疗费用的直接补偿,并逐步实现网上审核报销。
(七)医疗救助针对的人群
目前困难人群急需给予医疗救助的有以下四类人员:一是城市居民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是农村居民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是农村五保户;四是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家庭成员。(上述医疗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一)基本药物的定义
世界卫生组织强调,基本药物是指那些满足大部分群众的卫生保健需要、在任何时候均有足够数量和适宜剂型、价格是个人能够承受得起、群众能够公平享有的药品。基本药物不等于低质药,基本药物遴选的主要原则是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
目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工作已经启动,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机构部分共307种)等文件已经相继出台。
(二)基本药物的价格
基本药物由国家按通用名称制定统一的零售指导价,经营者在不突破政府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实际购销价格。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情况在国家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其中包含配送费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基本药物按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要逐步取消药品加成。
(三)使用基本药物老百姓得实惠
使用基本药物,患者能够获得四个方面的实惠。一是省钱,基本药物不但本身价格低廉,而且报销比例高,能够有效降低群众的医药负担。二是安全有效,政府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已经进行了必要的遴选,药品质量有保障。三是可以避免药物滥用,防止患者耐药性的过度提高。四是方便可及,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能获得。
(四)确保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
我市医改方案明确提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全市各类医疗机构也要按照湖北省公立医院分级使用基本药物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达到基本药物的使用比例。2009年,我市将在30%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按照国家和省要求。2009年底前将基本药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并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购药报销范围。
(五)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医保报销的异同
凡是纳入医保报销基本目录范围的药物,因病情需求使用且符合医保相关报销规定的,均能得到一定比例的报销。基本药物如此,非基本药物也是如此。基本药物与非基本药物在医保报销方面的不同有:一是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范围,而非基本药物仅有部分纳入;二是国家鼓励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四、健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
(一)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让群众放心就医
为了解决大医院人满为患的问题,建设大医院与社区卫生中心和农村卫生院分级医疗模式,我市医改工作将从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两方面入手,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引导居民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逐步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去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医疗服务模式:一是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二是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制定和实施基层全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2009年开始按照国家和省的总体部署,为全市基层卫生机构培养全科医师。2009至2011年,分别为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培训医疗卫生人员1000人次、1500人次和5000人次。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生均获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制度。促进公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作,深入开展大医院托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革。制定优惠政策,建立鼓励老医生、高校医学毕业生、优秀卫生人才到基层工作的长效机制。执行城市医院医生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晋升高级职称前到农村、社区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从2009年起,按国家规定对志愿去乡镇卫生院工作三年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由国家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
(二)鼓励居民看病优先选择基层医疗机构
目前,“看病难”主要是难在大医院挂号难、住院难,许多大医院人满为患。事实上,近几年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村卫生院医疗水平明显提高,很多常见病、多发病并不需要去大医院,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可以治好。有病先到就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既方便又快捷,省时又省力。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比例较高,能够有效降低医药费用。如果基层医疗机构解决不了问题,患者可以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到大医院就诊。
(三)积极转变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
转变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是健全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我市医改方案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低成本服务。明确收支范围和标准,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自2009年起,要逐步建立起覆盖全市社区居民的“家庭医生制度”,划分服务责任区,以健康管理为中心为居民提供主动服务、上门服务,逐步实现我市“户户拥有自己的家庭医生,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真正做好老百姓的健康守门人。开展区、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纵向业务合作,转变乡镇卫生院服务方式,积极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
(四)全科医生和专科医生的区别
全科医生是指对社区居民进行健康管理的医生,能够综合运用生物医学、行为科学和社会科学等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居民个人和家庭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疾病预防以及一般疾病初级诊疗等服务。对于难以诊治的疾病,由全科医生将患者转诊给专科医生进行治疗。因此,全科医生是居民健康的“守门人”。
全科医生和专科医生有两大不同。一是服务模式不同。全科医生坚持以健康为中心,提供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与病人建立良好的关系,并对所有社区居民实行全生命周期的健康管理。而专科医生则是坐堂行医,依托医院的诊疗技术和设备进行诊治。二是服务范围不同。全科医生主要解决的是群众常见病、多发病,而专科医生主要诊治疑难重症患者。
五、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一)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具体内涵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是指,每个公民都能平等地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包括:计划免疫、妇幼保健、院前急救、采供血以及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的预防控制。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主要是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免费向全市城乡居民提供。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的重点项目
一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09年我市将启动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9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09年底前,城镇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率达到30%左右,农村居民试点建档率达到5%。
二是在完成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的基础上,我市将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卫生服务的实际需求,不断逐步增加服务内容,形成具有武汉特色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到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机制基本建立,城乡、地区和人群间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差距进一步缩小,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得到普及。
(三)稳步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针对严重威胁妇女、儿童、老年人等脆弱人群和某些地区居民的传染病、地方病等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困难,国家设立和实施了包括结核病、艾滋病、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我市在实施好上述各个项目的同时,还将从2009年起,新增以下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用3年时间,为全市8~15岁人群接种乙肝疫苗;为全市农村育龄妇女孕前3个月和孕早期3个月补服叶酸;大力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到2011年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0%;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开展复明手术;为35~64岁农村妇女进行乳腺癌和宫颈癌早期检查。
(四)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必须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我市将重点改善精神卫生、妇幼卫生、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巩固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公共卫生科建设,进一步夯实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的网底。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做好食品卫生和医疗市场监管,防止发生重大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
(五)居民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方式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既可以由政府直接提供,也可以由政府采取委托授权、合同外包、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我市居民获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可以到两类以下机构:一是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二是医疗卫生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立医院等。
(六)保障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向市民提供
我市加大了对公共卫生的投入,200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经费标准将不低于20元,2011年不低于25元。以保障我市对国家制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能够完全免费向全市城乡居民提供。
六、推进公立医院试点改革
(一)公立医院试点改革的主要内容
公立医院体制改革试点重点在三个方面:一是改革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包括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等;二是推进补偿机制改革,落实公立医院政府补助政策,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积极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有效形式;三是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积极稳妥推进部分公立医院转制,鼓励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院。通过改革,使公立医院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能,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满意的医疗服务。
(二)积极打造中部医疗服务中心
积极打造中部医疗服务中心是市委市政府为完善和提升城市功能、推动全市两型社会建设、实现卫生事业科学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我市将制定高起点医疗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出台强有力政策措施,力争用5年时间,将我市建成服务质量优、技术水平高、就医环境好、辐射能力强的中部医疗服务中心。培育国内领先的龙头名院,通过改善医疗环境,提升设施、设备水平,形成我市综合性医院和特色专科医院相互促进的国内一流品牌医院群。加强临床重点专学科建设,造就我市一批国内一流、国际知名、在中部地区发挥辐射带头作用的临床重点专学科,形成武汉在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方面的医疗、科研综合优势。培养高技术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医疗卫生人才培养“311工程”,建立一支德医双馨的医疗服务队伍。积极鼓励海内外优质资源来汉投资兴办高水平医疗机构。
(三)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国务院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将于近期出台,并将在全国选择12个左右地市级城市100家左右公立医院开展试点工作。我市公立医院试点改革,将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选择条件适合的公立医院开展试点,2011年逐步推开。
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保障措施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保障措施有: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保障改革所需资金。三是鼓励探索创新。四是严肃工作纪律。五是加强宣传引导。
篇3: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合同
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合同 本文关键词:武汉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合同
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合同 本文简介: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合同甲方:武汉市国资源局乙方:为做好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合同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双方就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签订本合同,以明确职责,强化责任,供合同双方共同信守执行。一、承包事项甲方将武汉市市级
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合同 本文内容:
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合同
甲方:武汉市国资源局
乙方:
为做好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合同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双方就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签订本合同,以明确职责,强化责任,供合同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一、承包事项
甲方将武汉市市级、武汉市辖区内所有的13个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承包给乙方,乙方成立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以下简称“规划修编”)项目组,承担武汉市市、区两级规划修编的具体工作。本合同所列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
二、成果质量及项目技术要求
1、乙方应按照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规程、要求,《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和甲方的要求开展工作,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发挥自身优势,创新工作方法,丰富成果表达形式,使规划成果既要符合国家、省主管部门的相关技术规定,又要切合武汉市实际,体现本地特色,突出科学性和可行性,并保证通过省、市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验收。
2、专题研究、规划大纲、规划信息数据库建设及规划成果的技术要求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为准。
3、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市就本合同委托项目出台新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则合同项目技术要求按新的标准执行。
4、本合同项目的阶段成果及终期成果的合格标准:在甲方组织的中期检查和成果评审(论证)中综合评定达到合格以上,并通过省、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认定;需审批的成果以通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为准;规划信息数据库严格按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求建设,以通过验收交付使用为准。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规划修编的行政组织工作。落实领导小组和部门联络员,成立规划修编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规划修编专班配合乙方开展工作,进行工作部署,搞好上下协调,督办工作进展,提供规划修编所必需的办公场所。
2、负责协助规划修编所需资料的收集。向乙方提供现有条件下能够提供的基础数据和相关图件,对乙方因修编工作需要开展补充调查的做好行政协调。
3、对乙方参与项目的技术力量进行审查并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或调整技术力量;随时对项目的工作进度、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
4、负责解释项目技术要求,对规划的阶段性成果进行审查,向乙方提出修改意见。如国家对项目技术或成果要求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5、邀请政府领导、相关部门、规划专家和社会公众对规划专题研究成果、规划大纲、规划初步方案和规划成果进行论证、评议、评审,并出具相关修改意见,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为乙方人员在武汉工作期间食宿、交通提供便利条件,涉及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7、根据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项目工作经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甲方要求组织相应的人力资源和技术条件成立项目组,项目组成员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进驻武汉,明确专人与甲方联系,并应将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告知甲方。
2、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合同项目的各项工作与任务,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最终确保通过项目评审与验收。
3、制订分阶段规划修编业务工作计划,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后执行,对规划修编工作中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及时与甲方进行沟通,并提出具体要求,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4、负责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级)的专题研究和规划大纲的编制工作;负责制订市级、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并按甲方要求进行修改;负责规划成果的整理工作,按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要求向甲方提交成果的正式文本、图集及电子文件,并负责建立规划信息管理系统。
5、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数据和图件,项目完成后全部返还给甲方。
6、负责承担规划期间的一切费用,包括办公、食宿、交通、差旅、正式成果印刷、规划信息数据库建设(按单机版进行建设,并提供相应软件)。
7、负责对甲方规划信息数据库系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2-3人),达到可独立操作水平。
8、在按计划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作经费。
四、规划修编工作时间安排
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进驻武汉开展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工作,2011年11月1日前完成专题研究,2012年4月1日前完成武汉市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2012年5月前完成市、区两级规划方案的编制,2012年12月底前完成所有工作。
如果在工作过程中,因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和部署发生变化导致阶段性工作提前或延期的,乙方完成规划修编的工作期限相应提前或顺延。
五、规划编制成果要求
乙方按有关技术规程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武汉市规划修编的具体技术工作,应向甲方提供下列成果资料;
(一)市级规划成果:
1、相关专题研究报告、图件和有关资料。
2、完成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编制工作,并提交以下工作成果:
(1)规划大纲文本;
(2)规划大纲说明;
(3)规划大纲图件,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城镇体系规划图、)土地利用规划分区图、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布局规划图。
3、规划比选方案和确定方案、规划听证成果、规划公告、规划建库基础图件以及规划协调结论性意见等。
4、规划正式成果,包括:
(1)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
(2)武汉市土地利用现状图、总体规划图(挂图,比例以省、市主管部门要求为准),1:10000的城区规模控制图;
(3)电子文档和图件。
(二)区级规划成果:
1、武汉市13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
2、13个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总体规划图(含挂图和1:10000的现状、规划图件);
3、各区规划成果的电子文档和图件。
(四)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报告;
(五)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总结;
(六)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资料汇编。
(七)以上成果资料要按照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求建立相应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数据库,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六、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及保密要求
履行本合同所形成的全部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出版、发表、转让(借)、复制或利用。
乙方应妥善保管项目相关资料及成果文件,非经甲方许可,不得复制、转让(借)、公开或销毁。乙方应与项目组所有成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将保密协议报送甲方备案。
七、工作经费及付款方式
乙方承包武汉市市、区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含规划数据信息库建设),双方一次性商定承包工作经费总额为
元(大写
元整)。
工作经费按乙方工作进度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如下:
1、乙方工作人员进驻武汉市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款
万元;
2、完成规划大纲的编制,提交甲方评审通过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款
万元;
3、完成规划成果编制,并经审查合格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款
万元;
4、在规划成果通过验收,并移交至甲方备案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清余款;
八、合同变更及解除
合同履行期间因项目技术规范或要求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内容需要变更的,双方应按新的技术规范签订变更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可以解除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1、乙方不能保证按甲方要求安排项目研究人力资源和技术力量,经甲方建议调整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2、乙方将本合同项目转包第三方的。
3、项目阶段性成果或终期成果初次评审(论证)认定不合格,乙方组织修改后再次评审(论证)仍被认定为不合格的。
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在十日内书面告知对方。合同解除后,本合同即不再履行,对于已履行部分给签约方造成的损失,双方按如下约定承担:
1、因甲方违约造成合同解除,赔偿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项目组人员实际发生的工资、差旅费、食宿费和劳保费用。
2、因乙方违约造成合同解除,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项目价款,并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赔偿金5万元,同时将已形成成果资料无偿提交给甲方。
九、违约责任
因甲方未能按时提供资料、未按时完成相关协调工作、未按期支付工作经费等原因致使修编工作延误的,乙方完成工作任务期限顺延;甲方如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付款,每延期一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5‰的违约金;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无上述约定条件不得毁约,否则除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外,另按合同总金额的10%处以罚款。
十、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签订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
3、本合同一式陆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甲方:武汉市国土资源局(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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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传真: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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