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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跨境贸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日期:2020-11-10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人民币跨境贸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实施细则,管理办法,跨境,人民币,贸易

人民币跨境贸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十七、跨境贸易出口使用人民币结算能否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如何办理相关退(免)税申报手续?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的

人民币跨境贸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十七、跨境贸易出口使用人民币结算能否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如何办理相关退(免)税申报手续?

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的,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

十八、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否需要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试点企业无需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手续。

十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人民币出口报关是否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

试点企业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申报时无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企业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也无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三十一、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对先进/出口后结算的情形,企业办理业务的流程是:(1)企业与外方签订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贸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和交货。(2)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以人民币向海关报关。(3)企业凭发票、增值税发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需要退税的需在海关打印)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的申报。(4)企业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在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或付款。银行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送RCPMIS。

对先结算后进/出口的情形,企业办理业务的流程是:(1)企业与外方签订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贸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和交货。(2)企业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在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或付款(进口预付或出口预收)。银行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送RCPMIS。(3)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企业以人民币向海关报关。(4)企业实际报关时间与预计报关时间不一致的,应通知银行,由银行向RCPMIS报送相关更新信息。(5)企业凭发票、增值税发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需要退税的需在海关打印)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的申报。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http://www.jsfw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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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4

13:32

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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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银发〔2009〕212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适用《办法》及本细则。

第三条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应当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代理结算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账户开立的条件、账户变更撤销的处理手续、信息报送授权等内容。

境内代理银行在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时,应当要求境外参加银行提供其在本国或本地区的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本国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作为开户证明文件,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填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备案表格式和内容由试点地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连同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复印件、境外参加银行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他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境外参加银行的同业往来账户只能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该类账户暂不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但境内代理银行应在本行管理系统中对该类账户做特殊标记。

第四条境外参加银行开户资料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境内代理银行,并按开户时签订的代理结算协议办理变更手续。境内代理银行接到变更通知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变更信息。

第五条因业务变化、机构撤并等原因,境外参加银行需撤销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应当向境内代理银行提出撤销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书面申请。境内代理银行应与境外参加银行终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并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同时于撤销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销户信息。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境内代理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实行年度人民币购售日终累计净额双向规模管理,境内代理银行可以按照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以内办理购售人民币业务,境内代理银行购售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境内代理银行应当单独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项下的人民币敞口头寸台账,准确记录为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的情况。

第七条境内代理银行对境外参加银行的账户融资总余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的1%,融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境内代理银行的账户融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境内代理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应以国际通行的方式确认账户融资交易。

第九条港澳人民币清算行申请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文件;

(三)证明人民币清算行资格的文件;

(四)章程;

(五)同业拆借内控制度

(六)负责同业拆借的人员情况;

(七)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八)近两年人民币业务开展情况;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审核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港澳人民币清算行经批准后即可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第十一条港澳人民币清算行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入和拆出资金的余额均不得超过该清算银行所吸收人民币存款上年末余额的8%,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做好港澳人民币清算行联网、询价交易等服务工作,并做好对其交易的监测、统计和查询等工作。

第十三条境内结算银行可以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融资金额以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试点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试点企业应当在首次办理业务时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税务登记号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信息。

试点企业申请人民币支付业务时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进出口报关时间或预计报关时间及有关进出口交易信息,如实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和进口付款说明(见附表),配合境内结算银行进行贸易单证真实性和一致性审核工作。

预收预付对应货物报关后,或未按照预计时间报关的,试点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境内结算银行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的预计报关时间。

第十五条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对办理的每一笔跨境人民币资金收付进行相应的贸易单证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并将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进出口日期或报关单号和人民币贸易融资等信息最迟于每日日终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境内结算银行在未按规定完成相应的贸易单证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前,不得为试点企业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

对试点企业的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境内结算银行在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笔信息时应当标明该笔资金的预收、预付性质及试点企业提供的预计报关时间。试点企业通知商业银行预收预付对应货物报关或未按预计时间报关信息后,境内结算银行应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更新信息。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实行比例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制定。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25%的,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贸易合同,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将该合同的基本要素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对境内结算银行开放,帮助境内结算银行进行一致性审核。

第十六条试点企业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试点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境内结算银行补交下列资料及凭证:

(一)企业超比例情况说明;

(二)出口报关单(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试点企业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补交上述资料或凭证的试点企业,境内结算银行不得为其继续办理超过合同金额30%的人民币资金收付,情节严重的,暂停为该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并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境内代理银行在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人民币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大额支付系统办理,并随附相应的跨境信息。

第十八条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发布)等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第十九条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或其他有效方式,对试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受益人等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核查。对不能确认真实身份的境内企业,境内结算银行不得为其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二十条境内代理银行应于每日日终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同业往来账户的收支和余额、拆借及人民币购售业务等情况。

境内代理银行和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应于每日日终将当日拆借发生额、余额等情况如实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试点企业和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企业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试点企业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境内结算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规定完善其接口程序。

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按照《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申报以人民币形式发生的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

第二十二条境内代理银行按照《办法》第十一条为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而产生的人民币敞口,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平盘。

第二十三条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暂按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由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和试点企业登录现有系统办理登记,但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对境内结算银行人民币贸易资金收付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情况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的,可以向试点企业和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依法进行调查并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试点企业将出口项下的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的,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留存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用途和相应的出口报关等信息,由境内结算银行将上述信息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境内代理银行、境外参加银行在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中,违反《办法》、本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未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如实报送人民币贸易结算有关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禁止其继续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和试点企业在办理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办理人民币负债登记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试点企业违反《办法》及本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其试点,并将有关违法违规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

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

附表1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

年月日

企业名称: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本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金额合计:元

其中:一般贸易项下:元

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元

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元

其中实际收款比例:%

其他贸易项下:元

请提供报关单号码:

预收货款项下:元

其中预收货款占合同比例:%

无货物报关项下:元

退(赔)款:元

贸易从属费用:元

人民币报关时

已报关:元

出口日期:

未报关:元

预计天后报关

本企业申明:本表所填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视为违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管理规定,将承担相应后果。

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填报人:联系方式:

附表2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

年月日

企业名称: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本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金额合计:元

其中:一般贸易项下:元

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元

其他贸易项下:元

请提供报关单号码:

预付货款项下:元

其中预付货款占合同比例:%

退(赔)款:元

贸易从属费用:元

人民币报关时

已报关元

进口报关日期:

未报关元

预计天后报关

本企业申明:本表所填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视为违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管理规定,将承担相应后果。

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填报人:联系方式:

篇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总局公告10号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总局公告10号 本文关键词:结算,试点,总局,管理办法,跨境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总局公告10号 本文简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多部公告[2009]第10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总局公告10号 本文内容: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多部公告[2009]第10号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

--------------------------------------------------------------------------------

公告[2009]第10号

成文日期:2009-07-01

字体:【大】【中】【小】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银监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三条

国务院批准试点地区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在推荐试点企业时,要核实试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确保试点企业登记注册实名制,并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规定。试点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处罚,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总量调控。

第六条

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第七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并进行港澳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以作为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

第八条

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结算银行),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有关规定,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九条

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以下简称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将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条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对境外参加银行开立的账户设定铺底资金要求,并可以为境外参加银行提供铺底资金兑换服务。

第十一条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依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购售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第十二条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为在其开有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用于满足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融资额度与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第十三条

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兑换人民币和拆借资金,兑换人民币和拆借限额、期限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第十四条

境内结算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

第十五条

人民币跨境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十六条

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

第十七条

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依法向税务部门提供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数据、资料。

第十九条

试点企业应当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第二十条

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试点企业和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境内代理银行办理购售人民币业务,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购售人民币统计。

第二十一条

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暂按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逐笔收集并长期保存试点企业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的各类信息,按日总量匹配核对,对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第二十三条

至货物出口后210天时,试点企业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的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并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关资料。

试点企业拟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的,应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并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存放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

试点企业应当选择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作为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报告银行。试点企业的主报告银行负责提示该试点企业履行上述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试点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试点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违法违规信息,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与海关、税务等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与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协商修改《关于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明确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的有关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与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签订合作备忘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业务进行监管。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外汇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必要的信息共享和管理机制,加大事后检查力度,以形成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有效监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形势介绍

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形势介绍 本文关键词:形势,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介绍

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形势介绍 本文简介: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形势介绍1、跨境电子商务的现状2013年5月28日至6月1日,第二届京交会在北京开幕,同期举行中国电子商务大会。会上,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司长李晋奇发布了《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报告(2012)》。他指出,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保持持续快速增长势头,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8万亿元,同比增长

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形势介绍 本文内容:

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形势介绍

1、跨境电子商务的现状

2013年5月28日至6月1日,第二届京交会在北京开幕,同期举行中国电子商务大会。会上,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司长李晋奇发布了《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报告(2012)》。他指出,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保持持续快速增长势头,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8万亿元,同比增长31.7%。其中,网络零售额超过1.3万亿元,同比增长67.5%。电子商务服务业正在成为新兴产业,全年行业规模超过2000亿元。

报告指出,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呈现几大特点,包括网络购物大面积普及,销售规模呈现爆发式增长,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到1.3万亿元,增速约为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4.7倍。

同时,传统企业应对市场冲击,加大电子商务转型力度,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传统商业影响显著,越来越多的传统商业企业涌入电子商务领域。

报告还称,跨境电子商务成为新的发展热点,模式创新成为新的增长点。

对此,国家发改委高技术司副司长顾大伟表示,近年来,中国的出口增速逐渐趋缓,过去五年中,出口年均增长不到10%,但同期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强劲。2011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6万亿元,同比增长33%;2012年跨境交易额2万亿元,增速远高于外贸增速。

在现阶段的跨境电子商务中,还是以B2B为主要的商业模式。

(1)市场规模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12

年中国B2B

电子商务市场规模达6.25

万亿,同比增长27%,相较2011

年下滑两个百分点。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张周平认为,

B2B

市场增长放缓主要原因受世界经济放缓、国内经济逐渐减速的宏观经济环境影响,导致企业库存压力加大、采购意愿下降,给我国中小企业B2B

电子商务发展带来极大挑战。

(2)企业规模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截止到2012

年12

月,我国B2B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达11350

家,同比增长8%,相较2011

年下降6

个百分点。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张周平认为,受经济不景气、人力成本急剧上升等因素的影响,B2B

服务企业也备受影响,裁员、转型、倒闭现象不时出现,老牌B2B网站“万国商业网”宣布倒闭;深圳商机网宣布转型电子商务解决方案商;环球资源裁员等。

(3)市场营收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2

年中国B2B

电子商务服务商的营收规模约为160

亿元,同比增长23%。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认为,2012

年B2B

电子商务服务商的营收规模与去年相比增速放缓,其原因除了受到宏观经济环境影响外,

B2B

电子商务在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后,原有平台业务模式遭遇瓶颈。

在营收上,目前几大上市公司中公布财报的主要有:环球资源、上海钢联、焦点科技、慧聪网、网盛生意宝,主要营收数据为:

环球资源:2012

年公司的净营业收入为2

亿3,170

万美元,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算的净收入为3,220

万美元,未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算的净收入为3,710

万美元。

上海钢联:2012

年实现营业总收入9.54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72.66%;营业利润为3,661.28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7.35%;利润总额为4,563.67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7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26.11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8.75%。

焦点科技:2012

年公司营业收入4.49

亿元同比增长5.3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5

亿元,同比减少23.01%。

慧聪网:2012

年,公司营业收入5.49

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5.14%;毛利润4.80

亿元,同比增长29.27%;净利润6672

万元,2011

同比增长62%。

网盛生意宝:2012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6

亿元,同比增长11.13%。实现净利润3617.98万元,同比增长11.87%。

(4)市场份额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2

年B2B

电子商务服务商营收(包括线下服务收入)份额中,阿里巴巴继续排名首位,市场份额为45%。(因统计的几大服务商中还有环球市场公司2012

年财报未发布,未发布的该份额排名按照各公司之前财报数据预测以及业绩预告作参考依据)

而环球资源(深圳环球资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NASDAQ:GSOL))、我的钢铁网(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300226,SZ))、慧聪网(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HK.8292))、中国制造网(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315,SZ))、环球市场集团(股票代码:GMC)、网盛生意宝(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002095,SZ))分别位列二~七位,分别占比8.90%、5.90%、3.40%、2.80%、1.90%、1.00%。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张周平认为,为了突破自身发展瓶颈以及更好的满足用户的需求,B2B

服务商都迫切希望通过改革突显竞争优势。

上述主要表现有:阿里巴巴B2B

退市对平台服务模式进行升级;网盛生意宝开拓B2B支付、担保业务;慧聪网联手民生银行布局互联网金融等。

在以上几个主要的B2B电子商务平台中,其中慧聪网和我的钢铁网主要从事的是国内贸易,据估计,阿里巴巴的跨境电子商务营收占其整个B2B份额的80%左右。

2、跨境电子商务的新特点

(1)跨境电子商务产品丰富度大大增加,对外商的吸引程度提高

跨境电子商务网站的兴起,带动了进出口产品品种的多元化。除婚纱、美容、计算机和手机配件、电子产品、服装等传统强项外,玩具、母婴、安全监控、照相器材、家具花园和汽车配件等冷门领域持续翻倍增长。与此同时,有越来越多种类的中国制造产品通过外贸电子商务平台走向全球市场,这些变化趋势表明外贸电商有条件在更大范围内支持中国产品的海外销售。

新兴市场对中国商品的采购需求非常强烈,其中俄罗斯、巴西、印度、荷兰、阿根廷、智利、墨西哥、哥伦比亚等新兴市场通过网络渠道与我国企业开展外贸活动的意愿非常明显。

(2)外贸零售市场为新兴的增量市场,外贸B2C模式正在迅速兴起

随着国际贸易形式的变化,整个外贸流通领域的发展趋势将不断缩短。在这个趋势中,传统外贸渠道将不断衰减,外贸零售市场将快速崛起,并逐渐成为一个新兴的增量市场。

近几年来,外贸B2C作为一股新的外贸模式迅速兴起。外贸B2C将传统的外贸6方缩短为三方乃至两方,即工厂或商户直达国外零售商再到消费者,或者直接到达消费者。中国制造优势加上环节减少,国内的供应商赚取了更高利润,国外零售商和消费者享受到更廉价商品。

外贸B2C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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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订单、大市场(规模已达数百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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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高、门槛低(缩短贸易流程,直达销售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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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客多、购买频(小批量,多批次,周转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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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小、上手快(无需建站、平台帮助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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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支付易(国际快递和邮政小包物流支持,支付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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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广、机会多(面向全球,不同市场需求差异性强,抓机会)

(3)“海淘”一族迅速崛起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2

年中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达483

亿元,较去年同比增长82.3%。

2012

年海外代购市场规模增速放缓,一方面由于海关“新政”的实施,另一方面因为“海淘”的崛起。

2012年,海关总署发布的第15号文件正式实施,对海外代购环节的邮寄和私人携带的征税标准进行了严格规定,同时海关执行环节也加强了监管。此举同时也推高了海外代购的运营成本。海外代购成本的提高催生了“海淘”一族在中国的兴起。

海外代购是通过中间方的购买,需要支付一定的代理费用,而“海淘”则是国内消费者直接登录海外网站,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完成电子支付后,由海外购物网站通过国际快递发货,或由转运公司代收货物再转寄回国。相比于海外代购模式,“海淘”模式更具有价格优势。

目前,中国海淘消费者主要分布在一二线城市,占比达到67.9%。另据支付宝年度对账单显示,2012年四线城市的网上支付用户数增长64%,网上支付金额增长68%,均超过二线城市。海淘网购已经从发达地区开始向次发达地区逐渐普及。

“海淘”大热,国内消费者对外国产品的追逐,主要是基于其极具诱惑力的性价比。一方面国内频发的食品安全问题,使得部分消费者对国内商品,特别是婴幼儿食品的质量产生怀疑;另一方面,消费者“海淘”回来的国外商品,即使加上运费和关税,也低于国内。优质而价廉,促成了“海淘”大军爆炸式的增长。但“海淘”也暗藏不少风险,一是送货周期较长;二是退换货、投诉难度大;三是钓鱼网站陷阱密布。因此,“海淘”一族还应理性消费,并提高安全意识。

3、制约其发展的主要问题

(1)跨境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亟需建立

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法律方面的冲击主要是因为现今应用于国际贸易的法律不健全而造成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远远滞后于信息产业的发展。

尽管目前网络十分发达,但大部分还只能实现信息流通,而无法顺畅实现国与国之间货物与资金的流通。货物与资金的流通依然由固有的国家体系来控制。因而,跨境电子商务面临可跨国境的信息与被国境隔断的货物与资金的流通这一双重结构,这也造成跨境交易的不清晰、不顺畅。尤其是大多数国家仍未能实现个人小额进口税制的系统化管理,同一国家的通关处理也由于现场通关员的业务能力不同而存在不同尺度。

所以,目前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制定一些相应的电子商务法律,以解决电子商务上发生的各种纠纷。

对外经贸大学党委书记王玲女士说,电子商务跨境交易,是一种不可逆转潮流。从相关资料来看,尽管欧洲发展很快,但本质上和中国是处于同一起跑线上,中国市场也将成为电子商务跨境交易的最大市场,因而相关法律、监管和消费者保护等问题成为了最重要的研究课题。王玲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政府部门间进行国际合作,探索新的监管方式和方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在使用电子商务服务中的权益,促进各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据悉,中德两国政府2010年决定,进行电子商务监管的合作研究,并通过此研究来给今后的网络交易提供借鉴。

欧洲大学研究所欧洲法学院米克利茨教授指出,虽然中德双方甚至欧盟在网络商品交易中存在很多相同特点,但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方面存在很多不同。通过双方的比较研究,发现在网络商品交易中还存在很多挑战。由于跨境信用卡支付的增多,需要遵循多国、多地区的不同规则,跨境支付保护成为一大特点;另外,当在国际网络商品交易中出现矛盾时,如何进行调解,遵循何种解决方案,也亟需一个国际一体化的网络商品交易框架出台。

鉴于电子商务发展受到技术、信用水平的缺陷和法律滞后的阻碍,电子商务立法既要以确定性的安排弥补技术和信用的不足,又要给其发展创造宽松自由的环境。构建这样的法律体系需要制定新的法律,也要合理解释原有法律和创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配套法律规范。

(2)信用评价和标识需统一

电子商务具有虚拟的特点,它不仅具有传统商务活动的风险,而且还具有自己独特的开放性、全球性、低成本、高效率特点。交易双方的行为、市场中介的行为等都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不守信用的行为在电子商务领域中更加突出。

而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保障体系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如缺乏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企业内部电子商务信用管理制度不健全、信用中介服务落后、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奖惩机制等。跨境交易更加要求完善的、跨区域、跨文化、跨体制的信用体系来支持更加复杂的交易环境。

正如对外经贸大学电子商务研究所所长李安渝所说,电子商务是全球性的贸易,买卖双方往往远隔千里,不可能对交易对方作详细的了解;而且,电子商务的标识具有虚拟性,缺少可以被具体控制的实物,于是,就对当事人的商业信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信息的不对称性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被降低,而信息量的增加,使一些虚假信息充斥其中,虚假信息被当作真实可信的信息使用时必然会对使用信息的一方产生危害,甚至照成巨大的损失。这种情况会进一步降低买家通过跨境电子商务进行贸易的信心,抑制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李安渝就全球较重要的信用服务机构做了对比,希望可以从中找到一个平衡点。美国的BBBonline,实施隐私认证的计划,全国有100多个仲裁点,操作起来比较容易;欧洲实行欧盟标识,但是仅仅针对大客户。

中国实行信星计划,是目前国内唯一最权威、规模最大的面向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的第三方信用管理平台,它利用互联网广泛发布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并以指数方式表示信息的质与量,其目的是培养中国中小企业的信用意识,提高中国企业的信用透明度。对于申请成为信星会员的企业,信星计划将提供挂标、积分管理、信星计划网上载企业信息、工商信息核查服务。

但由于各国存在法律和当地文化差异,且缺乏统一的信用标识,目前的各国信用管理体系还不能很好地应用在电子商务跨境领域。

李安渝认为,对于电子商务应用在国际贸易中的安全性问题,各国政府应该紧随电子商务技术的进步,继续完善法律及各种规范性的措施,而各行业及相关机构应通过制定各种行业规范和完善认证体系来促进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安全性问题的解决。

(3)在线支付须安全

电子支付是国际电子商务进行的必要条件,也是交易得以实现的重要环节。如果没有第三方支付,就没有电子商务产业的今天。跨境电子商务也离不开第三方支付。因此,第三方支付的国际化已然成为占领未来消费者市场的重要条件。

法兰克福应用科学大学经济学教授克吕格指出,目前全球的大部分的支付方式还仅限于本国内,实现真正全球化的支付方式只有少数几个,这制约了电子商务跨境交易的发展,也会流失较多的潜在客户。

电子支付涉及的当事人有:买方、卖方、各方银行、认证机构等。所涉及的当事人很多,且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国际贸易中,某一环节出现问题时,而数据又具有不可跟踪性,责任主体的认证将难以解决。

2010年,中国进出口总额近3万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4.7%,但99%以上还是通过传统方式完成。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肖锋认为,这主要有两大原因:首先是国外因素,因为跨境交易必须遵守各国的法律法规,而各国法律法规又千差万别;其次,国内人民币非自由兑换因素,即中国的税收体制导致进出口规则更为复杂,所以商业机构必须遵守相关游戏规则。

此外,还有一些客观原因,如语言文化差异、速递规模非外贸主流,灰色出口难以保证知识产权等一些小额外贸纠结。那么,电子商务跨境交易,如何能涵盖主流的国家贸易群体?特别是中国与海外贸易运行中怎样实现在线交易?都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4)物流短板

物流难题是制约外贸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很大的短板。从中国发货到全球,一般至少需要7-15

天,有的甚至要1个月。目前来看,从中国发货到全球的物流模式,还是粗放式的。中国的外贸电子商务,还是主要以低廉的价格来赢得客户。

由于物流短板,这样会导致客户体验非常糟糕。一旦当地国家的电子商务企业发展迅猛,加上本土的物流优势,那么中国产品的价格优势会逐步丧失,对中国外贸电子商务而言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只有改善物流,才能掌握竞争的主动权,现在,物流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一大障碍。未来本地化的仓储物流会是大势所趋,这样在成本控制和客户体验上,都必然都会有很大的提升,也只有这样,在这个行业中才能出现真正与国际一流电商相抗衡的中国企业。

(5)品牌化瓶颈

从目前来看,中国外贸电子商务所出售的产品,大多是配件类的商品,所卖的多数是边缘化、非主流的东西,靠这样的产品来赢得客户。通过价格优势获得市场,但是随着行业不断发展,高质量的产品和更好的服务才是竞争的核心。从长远来看,中国商品的竞争会进入主流产品市场,而现在,主流产品市场中国没有多大优势,大多被那些成熟的大品牌企业所占据,所以,品牌化的创建才是中国制造商的未来之路。

今后,中国必须发展更多在意服务、在意品牌的中国企业,中国制造商必须拥有自己的设计和内涵,代表着中国的形象,这是品牌化的道路。

(6)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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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跨境B2C交易金额有一定限制,超过规定额度需缴纳关税;而海外买家使用Visa和MasterCard信用卡完成的交易无法进行核销退税。收款到结算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供应商可能面临汇率的波动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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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货。B2C平台因产品数量多,产品审核压力大,尽管各平台会加大仿货、知识产权的控制与审核,但一旦存在仿货交易,可能面临被投诉以及海关查验没收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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