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管理制度,整理,土地,实施,项目
实施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制度为确保土地整理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土地整理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如下:一、土地整理项目法人责任制度1、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使用、工程建设全程负责。2、土地整理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履行法人责任,并对投资方负责
实施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制度
为确保土地整理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土地整理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如下:
一、土地整理项目法人责任制度
1、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使用、工程建设全程负责。
2、土地整理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履行法人责任,并对投资方负责。
3、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监理、审计等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管理。
4、项目法人负责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5、项目法人组织施工时,要严格按照已经审批的规划设计进行,不得随意更改规划设计的内容。如确需变更,须经原批准部门批准。
6、项目法人必须服从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项目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项目实施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
2、
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1、
土地整理项目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2、土地整理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支出。
3、预付款不得超过工程施工费的10%。后续资金根据项目进度拨付;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的项目资金不得超过预算的85%。
4、严格拨款手续,监理认真审核并填写工程量进度表,签署意见,国土资源部门项目管理人员认真审核工程量并签署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主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付款。
5、项目法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负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会计核算制度,完善会计资料。
6、项目法人要主动接受上级部门对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7、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接受决算审计。
8、因项目调整而节余的资金,由项目法人按原资金拨款渠道退回拨款单位,用于其它土地整理项目。
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9、在“四不变”(即:项目位置、建设规模、投资额、新增耕地面积不变化)情况下组织评审项目设计变更,预算调整工作。
10、项目必须竣工决算和审计。通过公开竞争性招标或集体会审的方式选定有相关资质,信用和职业道德水平较高的单位承担竣工决算和审计。确保决算和审计结论的公正准确。
三、土地整理项目招标制度
1、土地整理项目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实行招标制度。
2、项目法人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3、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标或议标的方式进行。
4、项目法人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由
项目法人、投资方以及工程、造价、设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5、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的开标由项目法人或授权代表主持,邀请投资方、投标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公证等部门参加。
6、项目法人拥有最终定标权,从中标候选单位中择优确定中标单位。中标合同不得转让,投标工程不得分包。
7、在招标过程中,凡发现标底泄露或有串标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招标活动或取消相关单位的投标资格。
8、项目法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和评标过程中,凡串通某一投标单位排斥其它投标单位的,一经查出,其招标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土地整理项目监理制度
1、土地整理项目的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理。
2、项目法人要通过招标的形式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3、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任务组建工程监理机构,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并按照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4、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公平的维护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5、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干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依法监理。监理单位无权批准更改已经批准的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文件。
6、现场监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
7、工程建设完毕,监理单位应当向项目法人出具监理报告。监理单位有权参与竣工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五、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合同制度
1、土地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实行合同制度。
2、项目法人在选择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时,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3、合同的签订要双方依法自愿订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须经双方同意后变更。
4、凡国家有统一规定的制式合同的,应当签订制式合同;凡国家无统一规定的,应根据双方的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编制合同内容。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首先按合同的约定内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6、项目法人建立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专门管理。
六、土地整理项目公告制度
1、建立土地整理项目公告制度,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发展。
2、土地整理项目的立项、实施、招标、验收等重大事项,均应采取公告的形式予以告知。
3、公告内容应真实、全面、准确。
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项目法人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公告的拟订、发布工作。
5、公告的发布必须采取公开的形式进行,可以在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发布,也可以在项目区设立牌匾进行公告。
七、土地整理项目资金使用审计制度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原则,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密切配合对资金的管理使用,全程进行跟踪监督,加强审计。
八、土地整理廉政责任制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土资源局协调财政、审计和检察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实施过程中不正当的行为进行予以纠正,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着相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建设造成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九、土地整理项目验收竣工制度
土地整理工程完工后,进行验收。验收分中间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和合同段验收及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经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验收(重点项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验收,小项目盟国土资源局验收)合格后,办理工程移交手续,交所在受益方管理。
1、
验收内容
土地整理项目规划执行情况,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配套与使用情况、土地使用管理与工程管护措施,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2、旗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图件等,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3、验收程序
自查→中间验收→初验→竣工验收。
6
篇2:文昌高中校园卫生管理制度
文昌高中校园卫生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文昌,管理制度,高中,卫生,校园
文昌高中校园卫生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文昌高中校园卫生管理制度1.全体师生应养成以“以讲卫生为荣,以不讲卫生为耻”的良好卫生习惯,自学保持校园环境的整洁;严禁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不随地吐痰;不得在桌椅、墙壁上涂写、刻画、污毁。全校教工不得在教学区和会议室吸烟,严禁吸游烟和乱扔烟蒂。2.教室做到一日三扫,办公室一日一扫,要做好保洁,每周大
文昌高中校园卫生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文昌高中校园卫生管理制度
1.
全体师生应养成以“以讲卫生为荣,以不讲卫生为耻”的良好卫生习惯,自学保持校园环境的整洁;严禁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不随地吐痰;不得在桌椅、墙壁上涂写、刻画、污毁。全校教工不得在教学区和会议室吸烟,严禁吸游烟和乱扔烟蒂。
2.
教室做到一日三扫,办公室一日一扫,要做好保洁,每周大扫除一次。
(1)地面干净,垃圾随扫随倒,不积存,一周一大扫,做到教室地面干净,无积水、无果皮纸屑。
(2)课桌椅整齐、干净无尘、抽屉里无杂物。
(3)黑板干净,上档、底槽无积灰,讲台内外干净。
(4)门窗档无积尘,玻璃明亮。
(5)教室八角(左右上下角),五面(左右前后、顶面)干净、无蜘蛛网、球印、脚印、无污迹。
(6)卫生工具一律放在教室后面靠右角。
3.校园卫生区一日三扫,切实做好保洁,责任落实到人。
(1)走廊干净无纸屑、果壳、无痰迹,墙上无积尘、无蜘蛛网、球印、脚印、无污迹。
(2)楼梯扶手干净,转弯角上无积尘,楼梯台阶角无积尘,地面拖干净。
(3)清洁区绿化带做到无杂草、无纸屑、无垃圾、无竹棒、无乱石及杂物。
(4)厕所每天冲扫,做到大、小便槽干净,地面无积泥,室内无蜘蛛网,无浮灰,门窗干净。
(5)保洁做到“四无”(地面无纸屑、果皮、无痰迹、墙上无球印、脚印、污点、无蜘蛛网)
4.各年级办公室轮流值日,做到一日一小扫,每周一大扫,教具、书、簿及用具要放置整齐,办公桌、柜椅要干净,地面无纸屑、烟蒂及杂物,保持室内卫生。
5.对违反本守则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校纪处分,对破坏校园卫生的学生除对其作书面检讨外,还扣班级集体分。
6、凡是主动捡拾垃圾保护校园卫生且有显著成效者,凡是敢于同破坏环境卫生的不良行为作斗争,积极提出可行性合理化建议者,学校将给予表扬并记光荣分。
文昌高中政教处
2014年2月16日
篇3:项目部农民工用工管理制度
项目部农民工用工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用工,农民工,管理制度,项目
项目部农民工用工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项目经理部农民工劳务用工管理制度项目经理部2017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经理部农民工劳务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本项目施工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
项目部农民工用工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项目经理部
农民工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项目经理部
2017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经理部农民工劳务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本项目施工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及施工合同文件,结合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项目的用工单位农民工劳务用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须严格依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用工单位,是指在本项目从事土建工程、路面工程等分项工程的施工劳务单位。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农民工,是指在本项目各施工单位从事劳务作业的务工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本项目各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第二章
劳务用工
第六条
用工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以书面形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它工资事项。
第七条
用工单位应详细了解、排查用工来源,杜绝通缉、在逃犯罪分子混入劳务用工队伍的现象发生。
第八条
用工单位须对农民工加强教育和管理,杜绝用工人员有吸毒、贩毒、私藏枪械等违法行为的出现。
第九条
用工单位须负责组织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加强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安全培训应作好书面记录和图片记录,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
第十条
用工单位须对农民工进行工程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工程质量,技术交底应作好书面记录和图片记录,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
第十一条
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等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必须对劳务用工进行造册登记,造册登记采用实名登记。
第三章
农民工工资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农民工资。
第十四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发。
用工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受委托银行应当按时将农民工工资资拨到其个人账户,农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资。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
在工资发放后,将发放表复印一份于每月月底之前交至项目部。
由银行代为发放的用工单位,在发放工资后将银行代发的凭据及汇总表复印一份交至项目部。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农民工工资由项目经理部专人发放或监督发放,工资发放表须由各工区负责人签认。
第十八条
工资发放登记表或是银行代发的凭据应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与民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周内一次性付清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工资计发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农民工工会组织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并按协商一致的时间支付民工工资。如不按照协商意见如实支付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非农民工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停工、窝工期间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用工单位工资监督员制度。用工单位应当由工会指派或者农民工民主推选1—3名工资监督员,工资监督员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和向项目经理部反馈工资发放情况。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若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业主有权从其工程款中扣出,监督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农民工。
第二十五条
用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完毕后,应及时结清农民工工资,如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业主有权动用承包人工程款或是动用施工单位银行履约保函直接支付给农民工。
保留金内不允许有民工工资款项。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结合项目建设实际,成立相应的农民工工会组织。
第四章
用工单位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七条
用工单位应无偿为农民工提供质量合格的安全防护物品。
第二十八条
用工单位应无偿为农民工提供防暑、急救物品,并配备相关的急救医疗设备。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书面告知操作规程、危险操作的危害。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违约处理
第三十条
用工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根据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从业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评分。
第三十一条
用工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由项目部和各工区负责。
第三十二条
用工单位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由工程所在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公安部门查处,除按照信用评价体系进行处理外,同时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该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项目部和公司举报:
(一)、用工单位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用工单位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用工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四)、用工单位未按期与农民工结算并足额支付剩余工资的;
(五)、其它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形的。
举报经核查确认属实的,按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第二十四、二十五、三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理。若发生以上五项中的情况,视情况轻重,将予以用人单位5000~25000元的罚款;若驻监办未予及时上报的,视情况轻重予以2000~1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检查中若发现用工单位有不履行本制度第四章用工单位其它义务的,将视情况轻重予以3000~10000元的罚款。
三十五条
工会组织应对用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要求其改正;用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其
它
第三十六条
各用人单位要尽量的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创造条件丰富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和精神生活。
第三十七条
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各工区应加强对民工劳务用工管理工作的总结和创新,及时将好的意见反馈至项目部,以便逐步完善此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项目经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