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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监管实施制度

日期:2021-01-02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资金监管实施制度 本文关键词:监管,资金,实施,制度

资金监管实施制度 本文简介: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加强街道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制度第一章补助性资金的监管第一条补助性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只)数、购买行为等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资金。包括对农民的种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补贴、家电汽车下乡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五保户

资金监管实施制度 本文内容:

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加强街道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制度

第一章

补助性资金的监管

第一条

补助性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只)数、购买行为等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资金。包括对农民的种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补贴、家电汽车下乡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五保户供养资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农村优抚对象补贴、农村独生子女奖励资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扶助资金、农村义务教育寄宿贫困学生生活补助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村干部补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生产生活补助、小型农田水利民办公助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农村医疗救助等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资金及各种支持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事业运转等方面的财政资金。

第二条

财政补助性资金由县财政局各相关职能机构和街道财政所共同管理,以县财政局各相关职能机构为主,街道财政所协助配合。建立资金管理内部制约机制,建立健全财政性补助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高效运行。

第三条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直接补助到农民的补助性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运行机制,严格按照上级对各项补助资金的管理要求,按规定范围使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四条

由财政部门直接补助到农民的资金应按照各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与“一折(卡)通”相结合的发放制度,在履行相关手续后,由受托金融机构制折(卡)发放,农户凭存折(卡)和有效身份证到金融代办机构支取。镇(街)财经办负责发放“一折(卡)通”农户的存折(卡),并保证及时、安全、便捷地分发到农户。

第五条

切实把好补助信息核实关。街道财政所应对有关单位提供的涉及补助性资金相关基础数据进行认真审核,重点核实人口、耕地面积、粮食品种面积、粮食产量等补助资金信息,对容易发生变化的五保户人数、优抚对象人数、低保救助人数等,应派人到现场进行清点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县财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经街道财政所确认的街道办事处范围内基础信息数据,方可作为补助资金发放的依据。

第六条

认真执行补助性资金告知制度和公示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的公示制度和告知制度。街道财政所应及时公开各种补助政策,把有关《公开信》、《补贴通知书》等及时发放到农户,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按照相关政策可以公示的资金,街道财政所应将经初步核实的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项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联系电话等信息通过“村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经公示发现有不实的情况,应及时纠正,必要时向县财政局报告。

第二章

项目资金的监管

第七条

项目资金是指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财政补助资金,包括土地整治、产业化经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建设、农村人畜饮水建设等项目资金。

第八条

充分发挥街道财政对项目资金监管作用。街道财政所对纳入街道财政预算的项目资金,应参与项目的立项申报、跟踪实施、评估验收等工作;对在街道范围内未纳入街道预算的建设项目资金,应做好协作监管工作。

第九条

加强项目预算编制管理。街道财政所对纳入街道本级预算的项目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认真编报预算,严格审核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经实地察看、评估核审后,签署对项目申报的意见,对于申报不实的,可以拒绝签署意见。

第十条

加强项目预算执行管理。街道财政所应对项目开工建设和进展情况实施跟踪,按季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做好项目支出审核,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评审验收和绩效考核,向街道办事处报告评估验收和考评结果,提出项目运转和维护管理建议。

第十一条

加强对协作监管项目的管理。街道财政所对于上级财政与主管部门共同管理或上级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财政资金项目,应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及时掌握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到街道、村(居)等资金项目信息,及时实施监管,实地察看或抽查项目开工建设情况,评估项目运行效果;对于项目资金拨到街道所属村(居)、企业的,应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对于项目施工不实、资金使用不符、支出违规、效果不良等情况,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告。

第十二条

做好项目资金公示。街道财政所对于纳入街预算的项目,应在年末前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为项目的实施范围、责任人和受益人、资金使用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

第十三条

建立街道项目资金库。街道财政所应按照本街道办事处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搞好本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农林水利、乡村道路、集镇村庄、环境保护等项目库建设。街道办事处项目资金库包括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开工完工时间及根据基础数据建立涉农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台账、涉农建设监管项目管理台账等。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应根据上级财政和其他部门下达项目资金的文件和项目完工验收单等资料,及时登记项目台账;对于未纳入街道办事处预算的项目资金,应根据实地察看或抽查情况登记监管项目台账。

第三章

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和村级资金的监管

第十四条

镇(街)街道办事处管理要求,严格街道办事处财政支出、会计核算和资产、债务等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应按照预算法的要求,认真做好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编制的具体工作,真实反映本级财政收支情况;按法定程序将预算编制、调整、决算报同级人大审查和批准。

第十六条

实行街道办事处综合预算管理。街道办事处财政的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设立“小金库”。

第十七条

加强街道办事处财政账管理户。街道办事处工资性支出经街道办事处财政审核后由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按月拨入“工资专户”,并委托银行统一发放;街道办事处政府运行经费和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根据街道办事处财力情况或下达指标拨付街道办事处预算内账户;其他资金由区财政局拨付拨入相应的“支出专户”。

第十八条

加强村级组织财务管理。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及相关职能机构应加强对财政安排的村级组织专项资金管理与核算,认真执行村(居)财民理镇街道代管制度,将财政对村(居)组织的转移支付资金和村(居)级自行组织的集体收入统一纳入镇(街)政府相关职能机构专户管理,对社区干部工资及误工补助原则上由街道办事处财经办通过“一折(卡)通”发放,村组织的办公经费由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按支出计划拨给街道农业经济管理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加强街道、社区债务管理。街道财政所应严格控制街道社区债务发生,对于新发生的债务应及时向县财政局报告。县财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应对街道社区债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街道社区债务动态监控制度,及时掌握债务变化情况。街道财政所年末应对街道办事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理后按要求及时登记街道办事处债务台账;同时,对社区组织债务进行清理。县财政局应定期组织对社区债务情况进行检查,对债务变化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分析变化原因。

第二十条

严格街道社区资产管理。街道财政所应建立街道资产台账,每年组织对资产进行盘点,切实做到资产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统一;街道固定资产处置,应按县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办理,变动须及时登记固定资产账;同时,应积极参与村组织资产的管理,加强监督,协助建立资产购建、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街道办事处财务公开制度。街道办事处财政必须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390号)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示财政收支预算执行和决算以及债权债务情况、街道集体企业及其他街道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预决算和债权债务等事项必须在第一季度内公示,预算执行情况必须于季后10个工作日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

第五章

街道办事处财政资金监管的组织指导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应创造有利条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镇(街)财政能力建设和工作指导。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应当向街道办事处财政提供资金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资金指标、具体要求等方面信息,及时将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制发的涉农资金政策、管理办法、资金指标等相关文件提供给街道办事处财政管理机构,确保街道办事处财政全面掌握有关专项资金的政策、额度、项目要求等信息,确保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对于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反映的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问题,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派人核实问题,按权限进行认真处理或移交上级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有关街道办事处财政所。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应加强对街道办事处财政所的领导,切实做好对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履行财政资金监管职责的指导、协调工作,健全街道办事处财政职能,明确职责,提出监管具体要求,帮助和督促街道办事处财经办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干部培训工作,提升街道办事处财政工作水平,并保障街道办事处财政实施监管工作必要经费,改善工作条件。

第六章

监督检查机制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街道财政监管工作情况抽查,检查相关内设机构履行职能情况;检查街道财政所各项监管制度是否健全,监管措施是否到位,提供的基础数据是否真实可靠,数据库资料是否齐全,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监管是否有效。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对街道财政所实施监管工作考核制度,制定考核办法,对监管能力建设、提供监管信息、履行监管职责、实施有效监管等各个方面工作进行考核,并予以奖惩。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工作人员不按规章制度实施监管,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按照财政财务会计法规追究责任,视情节批评教育、调离岗位;帮助弄虚作假,数据不实、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理和处分。

篇2:新巴塞尔协议与有效银行监管研究

新巴塞尔协议与有效银行监管研究 本文关键词:监管,巴塞尔,协议,银行,研究

新巴塞尔协议与有效银行监管研究 本文简介:新巴塞尔协议与有效银行监管研究摘要:巴塞尔委员会2004年6月通过了《新巴塞尔协议》,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银行业风险监管的要求,正确认识该协议的价值和意义,对于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具有重要作用。关键词:银行监管新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监管市场约束一、新巴塞尔协议的提出及其三大支柱20世纪90年代,欧洲

新巴塞尔协议与有效银行监管研究 本文内容:

新巴塞尔协议与有效银行监管研究

要:巴塞尔委员会2004年6月通过了《新巴塞尔协议》,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银行业风险监管的要求,正确认识该协议的价值和意义,对于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银行监管

新巴塞尔协议

资本充足监管

市场约束

一、新巴塞尔协议的提出及其三大支柱

20世纪90年代,欧洲货币危机、亚洲金融危机以及拉美金融危机的爆发引起了剧烈的金融动荡,各国政府和金融机构需求更为合理和高效的风险管理方法,以维护本国金融体系和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由于单一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无法真正实现银行的安全运营,2004年6月G10的中央银行首脑一致同意公布《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新巴塞尔协议》。

《新巴塞尔协议》提出以“三大支柱”为理念的监管框架,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管检查和市场约束,强调三者间的互补和协调配合,力图为银行建立更具风险敏感性的风险管理体系,真正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

1.第一大支柱:资本充足监管

《新巴塞尔协议》充分考虑了历史经验教训、现代金融的特点和未来发展方向,作为三大支柱之一的资本充足监管有以下特点:

1.1正式的银行监管支柱。资本充足率被纳入正式的金融监管框架,即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督检查。

1.2扩大的风险管理范围。银行风险从信用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三项风险,力求使银行资本更客观、更全面地反映银行面对的各项主要风险,保证银行资本充足率能对银行业务发展和资产负债结构变化引起的风险具有足够的敏感性。《新巴塞尔协议》标志银行监管的基本框架由单纯的信用风险管理走向全面的风险管理。

2.第二大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新巴塞尔协议》强调,各国监管当局应该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者并用。通过两项检查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既要监督银行的资本金与其风险数量相匹配,也要监督银行的资本金与其风险管理水平相匹配。在第二大支柱下,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从原来单一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水平转向银行内部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状况。

3.第三大支柱:市场约束

《新巴塞尔协议》摒弃了“银行信息不宜公开”的传统观点,第一次将市场约束机制引入监管框架。市场约束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性的潜在作用。

第三支柱还是第一支柱“资本充足监管”和第二支柱“监督检查”能否有效防范银行风险的重要保证。有效的信息披露措施可以让市场参与者了解到银行风险状况和资本化程度的关键信息,通过给银行施以外部监督,有利于促使银行更有效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新协议在特在适用范围、资本结构、风险披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做出了具体的定性、定量的信息披露规定。

二、《新巴塞尔协议》与银行有效监管

不论是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还是政府监管与市场约束,监管目标是一致的。它们都试图通过促进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以达到保持稳健经营、提高经营效率的目的。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间、政府监管与市场约束间都不应是替代关系,而是紧密相连、相互补充和互相增进。

1.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共同完善商业银行的监管体系

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是本,而外部监管为末,从外部对商业银行加强监管不能代替商业银行自己做的功课。银行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是确保银行监管体系得以稳健高效运转的微观金融基础,外部监管只是发挥市场防范风险的约束作用。

在《新巴塞尔协议》对第一大支柱资本充足监管的论述中,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重要性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银行风险衡量曾只采用外部评级,但《新巴塞尔协议》倡导商业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调整风险模型,给了银行更多防范风险的主动权。银行风险尽管受到社会经济中外生的不确定因素影响,但如果银行内部各项业务的实际经营人员能做好事先对风险的评估、过程中的控制、事后相机性的灵活调整,风险则能得到有效控制。

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银行监管活动中,无论是现场检查还是非现场检查,监管当局都非常强调和重视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监管。在允许银行以内部评级法来弥补资本充足率管理中风险估计不足的问题上,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必要前提。

2.政府监管与市场约束:共同实现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目标

市场约束提高了政府监管的反应速度

市场约束缩短了政府监管采取行动时滞,而且市场主体在某些方面会比监管者更有远见,在评价银行状况变化时比监管者更为及时有效。以对有问题银行的处理为例,

表面市场约束可以帮助政府监管提高监管的效率,市场约束机制实际上在发挥着对政府监管的补充功效。引入市场信息后,由于市场的反应比监管部门的检查更为迅速和准确,政府监管认识问题的时间明显缩短了。

政府监管通过市场检查可以获得比市场主体更多的内部信息,能为市场约束提供完整权威的信息。政府监管比市场力量更善于挖掘公司管理层刻意隐藏的信息,监管者较易发现“不好”的信息,但前提是频繁的现场检查。事实上,对银行风险的识别毕竟要以中央银行能够提供高效准确的信息为基础,信息只有在及时集合、处理和分析后所提供的结果才有指导意义。

总的来说,市场约束能够提供更为及时、准确的信息来补充政府监管传统现场检查的时滞;而政府监管更容易挖掘公司管理层刻意隐瞒以至市场约束不易发现的信息,监管者能更好地理解银行所处的复杂宏观形势。所以对于风险状况预测的最佳方式是市场约束与官方监管的有效结合。

实现金融创新与风险控制的有机结合、银行效率与银行安全的最优均衡是银行监管目标的重中之重。美国银行监管过分注重金融创新,而忽视风险控制,其结果往往导致银行风险的积聚并引发危机。而以中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却偏向严格的合规性监管,这虽能有效控制风险,但对金融创新不利,难以确保银行效率的提升。

面对目标倾向性偏颇的银行监管方式,如何构建一种能兼顾银行效率提升和风险控制的科学监管政策体系,就有着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通过市场约束机制下的利益相关人相互制衡来降低风险,维护银行良好运行,是实现银行效率与安全目标的有效途径。运用市场方法能有效实现稳定目标,因为市场约束能在存款保险等金融安全网下有效削弱银行或者存款机构的风险转嫁激励。

综上,在政府监管中通过引入市场约束,将促使银行监管在安全与效率中找到最佳的结合。

3.三大支柱间的关系总结

在资本充足率要求下,仅凭政府监督检查或市场约束来完成对银行的有效监管并不现实。政府监督检查能根据自己的信息能力与监管成本来决定监管的范围与程度,而市场约束则能在市场具有信息优势的领域完成对银行的监督。所以一个合理的监管设计应该是政府监督检查、资本充足监管与市场约束的有效配合,共同实现银行有效监管目标。

三、《新巴塞尔协议》对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我国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金融监管当局已经公开承诺将按照巴塞尔协议的原则对我国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并积极参与了新协议的讨论。近年来,随着我国银行业逐步与国际金融业相融合,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我国银行监管已经是大势所趋。面对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规定的新变化,尽快适应新协议的要求,以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已成为金融监管当局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1.加强资本充足监管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杠杆率监管;实施反周期监管;完善资本补充机制;优化资本结构;大力发展中间业务。

2.完善市场约束机制

2.1优化市场结构,加大银行业的竞争程度;

2.2加强公司治理,缓解软预算约束与代理问题;

2.3合理设计存款保险制度,调动存款人的积极性;

2.4规范信息披露制度;

3.加强银行信贷为实体经济服务的监管

银行信贷必须紧贴实体经济,脱离实体经济的银行信贷极易催生泡沫经济,进而引起金融动荡甚至经济危机,这是美国次贷危机给我们的教训之一。中国政府应该不断加强对商业银行信贷的监管,确保信贷流入实体经济。未来应大力贯彻落实贷款新规,确保银行信贷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根本性方向。

参考文献:

《银行监管有效性研究》

刘晓勇

2007.10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我国银行监管的有效性问题研究》

孟艳

2007.9

经济科学出版社.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文献及评述》

罗平

2004.12

中国金融出版社.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与风险控制:释解》付正辉

2005.5

经济日报出版社305456303.

篇3:资本充足率监管对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的影响

资本充足率监管对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的影响 本文关键词:信贷,国有商业银行,监管,充足率,资本

资本充足率监管对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的影响 本文简介:资本充足率监管对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的影响【摘要】随着《巴塞尔协议Ⅲ》的发布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我国逐步加大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力度。在此背景下,本文利用五大国有商业银行2008~2016年的年度数据,建立固定效应变截距模型,研究资本充足率监管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的影响。实证结

资本充足率监管对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的影响 本文内容:

资本充足率监管对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的影响

【摘要】随着《巴塞尔协议Ⅲ》的发布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我国逐步加大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力度。在此背景下,本文利用五大国有商业银行2008~2016年的年度数据,建立固定效应变截距模型,研究资本充足率监管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资本监管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规模有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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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本充足率监管

信贷规模

巴塞尔协议Ⅲ

一、引言

2008年金融危机给国际金融监管敲响了警钟,巴塞尔委员会在2010年紧急发布《巴塞尔协议Ⅲ》,提升了全球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我国银监会也及时跟进,在2012年公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13年开始实施,制订了更为严格的资本充足率核算方法,系统重要性银行与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各提高至11.5%与10.5%,资本充足率监管力度加大。在这样的要求下,银行所受监管压力陡增。国内外研究都表明,银行资本监管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能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银行业稳健运行从而保障经济的平稳增长。另一方面,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会从某种程度上限制银行信贷的扩张,对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当前,我国处于结构转型期,经济增速放缓,宏观经济面临日益增大的压力。2015年我国GDP增长率为6.9%,自1991年来首次跌至7%以下。在此背景下,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研究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信贷规模的影响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银行体系的主体,对我国金融、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本文拟研究资本充足率监管对我国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的影响。

二、文献综述

关于资本充足率要求对银行信贷的影响,一直是国内外学者专家们纷纷探讨的主题。国外学者Barrios和Blanco(2003)选取了西班牙76家商业银行,通过对这些银1985~1991年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结果显示这些银行没有因为资本监管约束而收缩信贷。Mark

Carlsona等(2013)研究了资本充足率对银行信贷行为的影响,通过MSA固定效应控制局部贷款需求和其他环境因素,基于2001至2011年的美国银行数据进行研究,结果发现资本充足率与贷款规模只在金融危机发生的短时间段内呈现显著相关,其他时间段都不显著。国内学者曾刚(2011)利用14家上市银行28个季度的面板数据,运用固定效应模型考察我国资本充足率水平与银行信贷之间的关系发现银行资本充足率对其贷款行为产生了显著的影响,但是这一影响存在一定的滞后期。卞志村(2013)根据九家上市银行2005~2011年度数据,运用面板数据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虽然商业银行的贷款与中长期贷款均与资本充足率水平显著负相关,但中长期贷款占总贷款比重与资本充足率水平正相关,间接可以得出监管压力与短期贷款总量负相关的结论。大多数文献都通过实证研究证明了资本充足率监管能有效影响银行信贷行为。但由于数据选取以及研究方法的差异,结论莫衷一是。在《巴塞尔协议Ⅲ》以及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出台后,我国对资本监管力度加大的背景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受到了怎么样的影响?本文拟通过实证分析,运用五家国有商业银行的相关数据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三、研究设计

(一)资本监管对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影响的研究假设

根据上文的信息不对称理论,银行面对资本监管时,通过增加自身资本的行为来提高资本充足率比较困难,所以银行会选择缩减信贷规模、改善资产风险结构来达到资本监管要求。根基货币政策效应理论,资本监管会削弱扩张性的货币政策,对信贷规模的扩张起到负面影响。因此,提出以下假设:研究假设1:资本充足率监管能够影响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资本充足率与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呈负相关关系。

(二)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1.被解释变量。本文的实证研究目标是资本充足率监管对国有银行信贷规模的影响,因此银行信贷是实证模型的被解释变量,本文以国有银行的贷款总额为被解释变量。

2.解释变量。国内诸多学者均直接采用实际资本充足率来表示资本监管,因此本文以国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作为解释变量。

3.控制变量。资本充足率监管对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的影响是本文的研究核心。但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规模不仅受到外部监管制约,也会受到银行个性化因素的影响。为了控制这些影响、体现资本监管与信贷规模的真正关系,需要在模型中加入代表银行个性化影响因素的控制变量。不同资产规模的银行其可利用的资金肯定有很大差异,资产规模从供给层面来影响信贷规模。资产规模庞大的银行有充足的实力扩张信贷。因而需要引入资产规模这一控制变量,本文用国有银行的资产总额来表示。不良贷款率是?u价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不良贷款率高,可能无法收回的贷款占总贷款的比例越大;不良贷款率低,说明金融机构不能收回贷款占总贷款的比例越小。一旦不良贷款率偏高,银行就会意识到可能面临的风险,从而可能会采取慎贷、惜贷的行为,影响到银行的信贷规模。因此本文引入不良贷款率作为控制变量之一。净息差是净利息收入的收益率,即净利息收入与平均生息资产规模的比值。净息差越高反映银行运用生息资产的效率越高、获取收益能力也越高。因而净息差较高的银行往往会扩大信贷规模从而获取更大的收益。因此本文引入净息差这一控制变量。2008年金融危机后,各国均采取行动进行金融监管改革,加强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力度。我国也进一步加强了资本监管力度。于是本文以2008年这一关键时点作为起点,以2008~2016年5家国有商业银行的数据作为样本数据。

四、实证分析

(一)豪斯曼检验

本文主要考察的是资本充足率监管对国有银行信贷规模的影响,不需要进行不同银行之间的比较,故建立变截距模型,但变截距模型又分为固定效应模型和随机效应模型,用豪斯曼检验来判断应该建立何种模型,豪斯曼统计值是11.774021,相伴概率是0.0191,在5%的显著水平下拒绝原假设,适合建立固定效应模型,结合前文,本文应该建立固定效应变截距模型。

(二)模型估计与分析

使用Eviews7.2软件对模型进行OLS估计,从回归结果来看,=0.995080,表明模型有很高的拟合优度,说明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的变化可以用资本充足率、资产总额、不良贷款率、净息差的变化来解释。F-statistic=910.0753,整个模型的P值为0.000000,小于5%,说明资本充足率、资产总额、不良贷款率、净息差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的共同影响是显著的。

资本充足率的系数为负,信贷规模与资本充足率负相关,这与前面的假设1相符也符合理论预期,表明国有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率监管压力之下,为了提高资本充足率,会缩减信贷规模来达到监管要求。但是,资本充足率的系数是-0.000246,且p值是0.9802,不能在10%水平下通过检验,说明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对信贷规模的影响不够显著,即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率监管之下,对信贷规模的调整较少。这可能与当前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已达标并且远超资本监管要求有关。在控制变量中,资产总额的系数为正,且在1%的显著水平下通过检验。说明资产总额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即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规模越大,其信贷规模越大。这可能是因为资产规模越大的银行具有更充足的实力拓展信贷市场。不良贷款率的系数为负,且在5%的显著水平下通过检验。说明不良贷款率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影响具有负向影响,并且较为显著。净息差的P值为0.8457,不能在10%的水平下通过检验,表明净息差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影响不够显著。

五、结论与建议

资本监管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规模有负面影响,但是这个影响在统计上不显著。说明,资本监管对目前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的影响不大。这可能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逐步改善资本充足率,已全部达标并且大幅度超过监管要求有关。从国有商业银行层面来看,虽然资本监管对信贷规模的影响不够显著,国有商业银行仍然要注意资本监管对信贷规模的不良影响,重视对资本的主动管理,不断探索新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不能?^分依赖信贷业务。

参考文献

刘晓锋,贾志丽,朱大鹏.资本监管对中国商业银行信贷行为的影响分析[J].金融经济学研究,2016.

卞志村,沙丽.资本监管对商业银行贷款行为的影响[J].金融评论,2013.

余克波.资本充足率监管对我国商业银行信贷扩张的影响研究[D].新疆财经大学,2012.

作者简介:谭姊烨(1993-),女,汉族,江苏无锡人,就读于苏州大学,研究方向:货币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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