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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力吉口岸申报和规划建设情况

日期:2021-01-26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乌力吉口岸申报和规划建设情况 本文关键词:口岸,规划建设,申报,情况,乌力吉

乌力吉口岸申报和规划建设情况 本文简介:乌力吉口岸申报与规划建设工作进展情况我旗从2003年开始申报开放乌力吉口岸,在盟行署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大力帮助和支持下,经过阿左旗九年来坚持不懈的申报,乌力吉口岸申报开放取得重大成果,目前,海关总署已将乌力吉口岸开放工作列入口岸开放审理计划,国内审批程序已结束。一、乌力吉口岸历史沿革清朝

乌力吉口岸申报和规划建设情况 本文内容:

乌力吉口岸申报与规划建设工作进展情况

我旗从2003年开始申报开放乌力吉口岸,在盟行署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大力帮助和支持下,经过阿左旗九年来坚持不懈的申报,乌力吉口岸申报开放取得重大成果,目前,海关总署已将乌力吉口岸开放工作列入口岸开放审理计划,国内审批程序已结束。

一、乌力吉口岸历史沿革

清朝中期以后,以天津、河北、陕西、山西、包绥、宁夏、甘肃一带的汉、回族为主流的商人通过申报的乌力吉口岸处进入蒙古各部,久而久之,经阿拉善和硕特旗旗府定远营(今巴彦浩特)直达外蒙古库伦,史称“定库驼道”。20世纪初期,国际共产主义者也是从苏联、蒙古通过申报的乌力吉口岸处进入我国内地,往返频繁。

二、申报开放的乌力吉口岸的位置及口岸开放的重要意义

经阿拉善盟与蒙古国南戈壁省多次协商,初步确定申报开放乌力吉口岸地点设在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乌力吉苏木哈日敖日布格(中蒙边境线627-628号界标)处,位于阿左旗正北方向,地理坐标为东经103°58′24″、北纬41°48′1″。距盟旗府所在地巴彦浩特390公里;距策克口岸和甘其毛道口岸分别为380公里和375公里;距临策铁路65公里、拟建的临哈高速公路80公里;距S217省道达—银线63公里;距包—兰铁路乌海西站440公里。与乌力吉口岸相对应的是蒙古国南戈壁省查干德勒乌拉口岸。

申报开放的乌力吉口岸两侧均属国内外地质界公认的北山成矿带范围之内。在我方境内现发现了大量的铜、铁、金等有色金属矿床,被国土资源部列为“十一五”全国十六个重点金属找矿区带。对应的蒙古国沿边地带属未开发地区,蕴藏着更为丰富的矿产资源,成矿地质条件较为优越,形成了众多的矿产地。目前蒙古国境内已发现各类矿床417处,矿点及矿化点3663处,涉及53个矿种。

申报开放的乌力吉口岸是贯彻实施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向北开放”战略,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具体体现。乌力吉口岸开放后将与欧亚大陆桥连通,是我国北疆开放的重要大通道,对内辐射西北、华北、华中、华东等地区,增强陕、甘、宁、蒙经济带的聚集力和辐射功能,在开发利用焦煤、铁、金、铜等稀缺资源方面得到极大的缓解;对外辐射蒙古国巴音洪格尔、南戈壁、前杭盖、后杭盖和戈壁阿尔泰等5个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的省,形成国际能源运输线路,在促进中蒙双方开展对外贸易、旅游业以及科技、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中蒙双方互利共赢、共同发展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乌力吉口岸申报开放进展情况:

通过多年的不懈努力,乌力吉口岸申报主要取得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成果:

2006年7月初,国务院正式批准通过的《国家“十一五”口岸发展规划》,计划“十一五”期间新开口岸14个,其中陆路口岸8个,乌力吉公路口岸位列第四。

2006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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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和2007年7月20日,国家外交部两次通过蒙古国驻华大使馆就开放中蒙乌力吉口岸事宜向蒙古国发出照会,建议新开辟中蒙乌力吉—查干德勒乌拉口岸。

2007年10月20日至25日,《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协定》执行情况磋商会议在乌兰巴托举行。会议对中方建议新增开放乌力吉口岸,会议议定双方将结合协定规定口岸的开放情况和实际需要进一步研究,待条件成熟时予以协商。

2009年3月3日至6日,《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协定》执行情况第一轮司局级会晤在北京举行。我国外交部就开通乌力吉—查干德勒乌拉口岸向蒙方提出建议,蒙方同意就此口岸开通进行积极研究,并通过外交途径答复中方。之后,2009年3月25至28日,蒙古国南戈壁省省长巴.巴达拉到阿拉善盟及阿拉善左旗访问,双方就乌力吉口岸开放事宜进行了深入的磋商。蒙古国南戈壁省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向蒙古国政府及有关部门申报开放中蒙乌力吉——查干德勒乌拉口岸事宜。

2009年10月9-11日,由蒙古国国会议员、财经委主任策?巴依尔塞罕率领的蒙古国代表团访问阿拉善盟。双方就推动乌力吉口岸开通和加强经贸、文化、旅游等领域合作与交流深入交换了意见和看法,达成了广泛共识,并签署了《中国内蒙古阿拉善盟与蒙古国代表会议纪要》。

2010年1月-3月,为落实阿拉善盟行署与蒙古国签署的协议约定,加快推进乌力吉口岸申报开放进程,在自治区、盟委和行署的大力支持下,阿左旗对蒙古国南戈壁省灾区援助饲草料2000吨,其中:经中蒙拟开放的乌力吉口岸处援助蒙古国南戈壁省救灾饲料1600吨,得到了蒙方的高度称赞和认可,乌力吉口岸实现临时过货。

2010年7月5日-8日,《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协定》执行情况第二轮司局级会晤在蒙古国举行。由中方代表团团长中国外交部边海司司长宁赋魁与蒙方代表团团长蒙古国对外关系与贸易部条法局局长巴特图木尔共同签署会晤纪要,在本次会晤纪要中载明:“鉴于两国总理已就增设乌力吉—查干德勒乌拉口岸达成共识,双方同意积极工作,各自履行国内法律程序后通过外交途径确定”。此次会晤,标志着申报开放乌力吉—查干德勒乌拉口岸取得重大进展。

2011年3月上旬,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呈报《关于恳请批准乌力吉口岸对外开放的请示》,国务院已将该《请示》转国家口岸办等相关部委征求意见。

2011年3月19-20日,阿拉善盟原盟长、现盟委书记云喜顺以及阿左旗人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额济纳旗达来库布镇会见了蒙古国南戈壁省省长巴·巴达拉一行。双方就乌力吉—查干德勒乌拉口岸开放以及加强经贸、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领域合作交流事宜深入交换了意见,并达成广泛共识,签署了会谈纪要。

2011年6月9日至10日,《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协定》执行情况第三轮司局级会晤在北京举行。会晤纪要中载明:“中方提出希于今年内完成乌力吉-查干德勒乌拉口岸开放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并启动基础设施建设。蒙方表示将继续研究,并在国家口岸政策出台后通过外交途径答复中方”

2011年6月中旬,海关总署在呈报国务院《关于2011年度口岸开放审理计划的报告》中将内蒙古乌力吉公路口岸作为2个新开口岸之一列入2011年度口岸开放审理计划,目前,已自动延伸至2012年度开放序列。

2012年2月6日-7日,盟委副书记、盟长冯玉臻,副盟长周岩,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魏巴依尔赴浙江省杭州市与来访的蒙古国国会议员、蒙古国财经委主任策?巴依尔塞罕一行就乌力吉口岸开放有关事宜进行洽谈。盟商务局、旗政府办有关负责人陪同。

据悉蒙古国各部委征求开放乌力吉口岸意见于2011年10月结束,蒙古国政府将乌力吉口岸开放事宜上报蒙古国国家安全委员会,蒙古国安全委员会原则上同意开放乌力吉口岸,并由蒙古国议会来出台《关闭和开放口岸条例》,由议会责令政府向议会上报《关闭和开放口岸条例细则》,现就此事正在征求蒙古国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

四、中方企业在蒙古国南戈壁省资源勘探利用情况

根据蒙古国南戈壁省矿产资源分布图等资料显示,在阿左旗和蒙古国边境线向北200公里半径范围、约5万平方公里的扇形区域(蒙古国南戈壁省中南部)内主要储藏有煤、铁、金、铅、锌、银、锡、钨、钼、硝、重晶石、油页岩、石灰岩、云母以及宝石类等矿产资源。

2009年,宁夏中冶投资公司通过转让在拟开放的乌力吉口岸蒙方边境处取得两处探矿权面积3871.54平方公里,属于煤炭、多金属富集区,距拟开放的乌力吉口岸约40公里,由该公司控股承担资源勘探开发。目前,该公司已勘探资源有:主焦煤、金、银、铜、铁、铅锌、油页岩、稀土等,特别是稀土资源储量巨大。

近年来,在我旗的引导下,据不完全统计,先后有金宝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君浩伟业有限责任公司等20多家企业在蒙古国注册登记,合法取得一定区域的探矿权,并正在进行资源勘探工作,探明的焦煤资源在20亿吨以上。其中:蒙古国金宝矿业有限公司在距口岸130公里处进行了详勘,勘探区面积167平方公里,探明露天开采煤炭(主要为焦煤)储量3亿吨,现已取得一期开采证面积14.6平方公里;内蒙古中蒙煤炭有限公司在距乌力吉口岸正北方向80公里处取得240平方公里的探矿权,已探明煤炭、铁等矿产资源储量3亿吨,并取得采矿权面积14平方公里等。

五、关于乌力吉口岸规划和前期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

规划方面:我旗已完成了627号界标附近41平方公里的地形图测绘、《乌力吉口岸总体规划》的修编,委托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完成了《乌力吉口岸控制性详规

》的编制,并达到修建性详规的要求。考虑到随着口岸的发展,其边境过货量、人口规模、用地规模等必将逐步递增,口岸近期规划面积为5平方公里,设计过货量为500万吨/年;远期规划控制在48平方公里,增加口岸铁路功能,设计过货量达到2000万吨/年、进出境人员可达10万人次。口岸区产业布局主要围绕进出口贸易、过境观光旅游、仓储物流及为经济发展相配套的其它社会服务业布局。根据乌力吉口岸的现实条件,原则上在乌力吉口岸不再发展工业、农业、牧业等产业。

电力设施:乌力吉口岸110变电站建设已列入自治区电力公司“十二五”建设规划和2012年实施计划,投资规模达9700万元。

道路建设:苏宏图至乌力吉口岸62.19公里二级公路已列入国家公路规划网临哈高速连接线,待临哈高速公路开工建设及口岸批复后,即可按二级公路标准予以建设。

供水工程:我旗已安排阿左旗水务局编制乌力吉口岸供水初步设计方案,拟从乌力吉科泊尔嘎查的希柏扎德盖沟给乌力吉口岸供水,可满足12000人的生活用水,希柏扎德盖沟至乌力吉口岸124公里,工程初步概算5000万元。

六、存在的问题

2012年蒙古国春季议会将于2012年4月10日召开,届时开辟乌力吉口岸事宜能否按时通过是未知数,因为6月10日是该国每年一次的议会大选。能否在大选前督促蒙古国现政府尽快上报议会批准乌力吉口岸开辟事宜是当务之急的关键所在。

篇2: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重庆市,村镇,实施细则,规划建设,管理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市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加强和规范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活动,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业现代化、农村城市化、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加强和规范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活动,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业现代化、农村城市化、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5〕11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村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村镇是指建制镇、集镇、村庄。建制镇是指按国家行政设立的镇。集镇,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包括行政区划调整中已被撤并的原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生产的聚居点(包括市政府批准的农民新村)。

本细则所称建制镇、集镇、村庄规划区,是指建制镇、集镇、村庄建成区和因建制镇、集镇、村庄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和集镇、村庄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镇域规划和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村镇规划管理应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市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其它有关专业规划相协调,严格执行建设部《村镇规划标准》。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情况,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沿革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

(二)正确处理好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规划、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林地。

(四)合理安排住宅、工矿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布局,缩并零散的自然村落,逐步建成相对集中、设施配套的区域。

(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六条

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镇域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建制镇行政区域内村镇布点;村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交通布局及村镇基础设施以及其它各项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等。

建制镇和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建制镇、集镇的性质定位和发展方向,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居住、工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等。

村庄建设的规划编制,应当根据不同地域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的规划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基础设施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对重点建设项目或重点地段的建设,应编制详细规划。

第七条

镇域规划、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市建委的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重庆市规划局备案。村庄建设规划需经村民会议和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由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村镇规划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

涉及村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并备案。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九条

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实行“一书三证”管理制,即:“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

(一)审批流程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报建资料

1.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需提交资料:书面申请报告;计划立项批复或项目备案文件;土地权属证明(或预用地文件);国土管理部门的地质灾害评估意见;1:200或1:500现状地形图(六份);工业项目和需作环评的项目应提交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易燃易爆项目必须持消防部门的选址意见;涉及到文物保护、高压电力、防洪控制、地上交通、河道岸线保护等,应提交相应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

2.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需提交资料:《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总平面图及方案设计(平、立、剖面图);效果图;规划立案(通过评审的纪要或文件)

3.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需提交资料:市建委(规划局)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红线图;国土部门的用地手续;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施工图和施工图(含地勘)审查意见;消防、人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对施工图的专项审查意见;缴纳城镇建设配套费和规划综合费的凭证。

4.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需提交资料:建设工程竣工图;实测竣工地形图;书面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镇政府签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村(居)民建房

(一)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村(居)民建房按本细则第九条办理。对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下的一般建房,根据实际提供的审批资料可适当简化。

(二)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外单位建房和公共建筑,按本细则第九条办理。村民建房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直接审批并发放“一书一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在公路两侧的建房,应按规定退出公路预留控制线。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施工手续,经镇村镇建设办公室专业人员现场放线、市建委村镇建设管理人员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许可证作废。

第十二条

村镇规划区内确因生产、生活需要建临时建筑,须经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建委审批。经批准的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作违章建筑处理;在使用期限内如国家或集体建设需要用地时,应按规定拆除。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第十三条

市建委和村镇建设办公室有权对村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做到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

建制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按规定缴纳配套费和规划综合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章

村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

设计管理

下列房屋建设项目,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选用重庆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并配备适当比例的地形图。

(一)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宿舍和其它混合结构的民用建筑,或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

(二)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在七点五米二层以上的轻型厂房和仓库。

(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

(四)道路、桥梁、给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

村镇设计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提倡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市建委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睡批准的图纸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图纸,确需更改的,须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对以上所列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所核定的范围承担设计任务,严禁无证、越级或超范围承担设计业务。

村民建房应推广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通用或标准设计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必须无偿为村民建房提供相应的通用或标准设计图纸。

第十六条

施工管理

施工管理及质量安全管理按《合川市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五章

村镇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村镇建设项目完工后,须到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的验收手续。

第十八条

市建委质监站、安全站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情况出具监督报告。

第十九条

市建委审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后,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及相关资料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权属登记。

第六章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二十一条

市建委是全市村镇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镇村镇建设办公室是各镇的村镇规划建设具体管理机构,负责本镇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日常管理。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工作人员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专业人员,负责本镇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事务,由市建委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三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人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镇村镇建设办公室人员未经市建委的同意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未按规定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和土地转让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法建设工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

(一)未取得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确定的内容或改变验线位置进行建设的。

(三)买卖、擅自转让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的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进行建设的。

(六)其它违反村镇规划进行建设的。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违法建设,占用市政道路、消防通道或占用公共绿地、公用设施、市政管网或影响城镇景观,造成环境破坏等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规划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村镇规划区外的单位建房,属于本细则第二十五条所列的违法建设,按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村镇规划区以外的村民建房,未经批准乱占土地的,由国土部门依法处理;已办理土地手续,但未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建设或擅自加层,扩大建筑面积的违章建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理》第六章之规定予以处罚;危及居住安全或占用公路红线、压占国家管网的,应予以限期拆除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于审批管理的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我市所发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篇3: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本文关键词:蚌埠,规划建设,住房,市区,管理暂行规定

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本文简介: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蚌政〔2009〕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科学利用土地,促进城

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本文内容:

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蚌政〔2009〕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科学利用土地,促进城乡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农民居住小区(农民新村)建设和农民个人自建住房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农民住房建设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城市规划局是农民住房规划的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局是农民住房用地的主管部门,市建设委员会是农民住房建设的主管部门,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农民住房产权登记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农民住房建设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控制零星建设,引导和鼓励农民通过购房途径解决住房。

第五条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民因征地拆迁或者符合新建住宅条件的,不再审批单户建设,须按规划统一建设农民居住小区;已建成且有合法手续的个人住房若属危房,可以原基维修,但不得扩建、翻建。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农民住房可按规划设计方案采取统一建设和个人自建相结合的方式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不在村庄规划区内的原有住宅,可以原基维修,但不得扩建、翻建。

第六条

按规划统一建设的农民居住小区原则上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农民住房个人自建用地全部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第七条

农民住房建设应当集约和合理使用土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一般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须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因农民住房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时,原土地使用人应当服从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二章

第八条

农民住房建设必须依据村庄规划或农民居住小区规划进行,对于没有规划的新建农民住房申请,一律不予批准。

第九条

统一建设的农民居住小区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规划编制和报批。个人自建的农民居住小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规划编制和报批。

第十条

农民居住小区规划报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农民居住小区规划选址,市规划部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二)建设单位持市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农民居住小区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批,规划部门同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持批准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农民居住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农民住房建设应当依法申请土地批准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方可建设。

申请人已有住宅又申请到新址新建住宅的以及在农民居住小区购买住房的,申请人应当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出原宅基地合同,自行拆除原住房,交出原宅基地。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民,户口属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无出租、出卖住宅和宅基地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婚姻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的;

(二)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规划、乡(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三)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宅基地的。

第十三条

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按下列程序申报办理:

(一)农民向所属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提出申请;

(二)村民小组或村委会讨论;

(三)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初审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四)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区国土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申请宅基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所在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同意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登记表》;

(二)拟占地位置、面积及地籍测绘界址图;

(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户籍登记资料;

(五)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合同、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土地登记代理资格证;

(六)按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的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应当提交耕地占补平衡的证明材料和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凭证等。

经批准同意使用宅基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应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申请人年龄未满18周岁;

(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三)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租、出卖或者赠予他人的;

(四)擅自将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

(五)已婚嫁的子女户口未迁出,配偶方已有宅基地的;

(六)其他不符合的情形。

第十六条

农民居住小区建设用地报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持发改部门的项目批复和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材料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农民居住小区用地进行审查,使用原集体建设用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需办理征收或农用地转用手续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四章

第十七条

统一建设的农民居住小区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在取得市国土部门核发的农民居住小区土地使用权证后,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城市生活小区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建设管理。

农民居住小区统一建成后,住宅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成本价报市政府批准后,出售给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具有本市户口的农民,无出租、出卖住宅和宅基地现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区统一建成的农民居住小区内申请购买住房。

(一)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原住房被拆迁或者宅基地被征用的无房户;

(二)原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不能或不批准原地扩建的。

第十九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居民购买农民居住小区内的住房按每人建筑面积45平方米标准,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超过以上面积标准,其价格由市物价部门参照《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核定。

第二十条

农民居住小区住房申购程序:

(一)申购人向辖区政府提出申请,持相关申请材料经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审查同意后,向所属乡镇或街道申报。

(二)乡镇或街道审查同意后,报区建设部门审核。

(三)区建设部门审查同意后,在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公示一周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区政府审批。

(四)申购人持区政府批准文件,到区政府指定机构缴清相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民,具有本市户口,无出租、出卖住宅和宅基地现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区规划的农民居住小区内申请个人自建住宅:

(一)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原住房被拆迁或者宅基地被征用的无房户;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且无住宅的;

(三)因婚嫁分户、人口增加等原因以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

(四)原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不能或不批准原地扩建的。

第二十二条

个人自建住宅由区规划分局或建设部门负责规划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放线、验线、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并在项目批准后30日内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个人自建住宅建设报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区规划分局或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持相关申请材料向所属街道或乡镇申报。

(二)街道或乡镇审查同意后,报区规划分局或建设部门审批。

(三)区规划分局或建设部门经审核并在该村委会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由市规划部门统一印制,只作为建设工程施工放线、竣工验收的依据,不作为办理房屋产权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个人自建住宅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之日起一年内竣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竣工的,经区规划分局或建设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竣工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尚未竣工的,由区规划分局或建设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自建住宅应当在竣工后一个月内,向区规划分局或建设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划要求的,由区规划分局或建设部门换发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换发,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申报个人自建住宅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住宅所在区域的地形图;

(三)户籍证明材料(户口簿、户主身份证);

(四)土地权属证明;

(五)原房屋产权证明(属扩建、改建的);

(六)二层及二层以上楼房需提供有效施工图纸(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或通用图);

(七)四邻意见(居委会或村委会见证盖章);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区规划分局或建设、国土部门在受理个人建房及用地申请时,应负责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现有住房、宅基地分布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作为审批个人自建住宅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农民住房统一建设所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经济适用房有关优惠政策执行;个人自建所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物价部门另行公布。

第五章

第三十条

农民住房统一建设和个人自建都必须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统一建设住房办证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办理,个人自建住房办证由建房人持相关要件直接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

第三十一条

统一建设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办证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法人代码、营业执照;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房屋竣工验收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二条

个人自建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办证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房屋竣工验收证;

(六)房屋墙界表、测绘报告或者平面图;

(七)申请人属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证明;

(八)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章

监督及处罚

第三十三条

不符合规定购(建)房条件的农民个人因申报内容不实,取得购(建)房资格的,应及时取消相应资格;对已购住房责令退回,对已建住房按违法建设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未按照合同约定,在新住宅建成后6个月内,拆除原住房,交出原宅基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注销宅基地使用权证,限期拆除新建住宅;在农民居住小区购置住房的,责令其交出住房,退回原住房居住。

第三十五条

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行政执法、物价等部门,要定期对农民住房建设及销售情况进行跟踪督查,若发现存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及时依法查处。对负有建(购)房资格审查责任把关不严的有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各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民住房规划、用地、建设及房产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各区”含市高新区、经济开发区,但两区原规划建设管理体制不变。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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