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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学习心得体会MicrosoftWord文档 本文简介:模拟法庭学习心得体会06秋法学专科邱XX我是福建电大宁化教学点06秋法学专科学员。光阴似箭,岁月如梭,转眼就面临毕业了。2008年7月26日,根据电大法学法律实践的要求,为使我们更深入地掌握法学专业知识,学校组织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模拟法庭演练,模拟的是一起民事离婚诉讼案件庭审(本人模拟书记员角色)。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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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学习心得体会
06秋法学专科
邱XX
我是福建电大宁化教学点06秋法学专科学员。光阴似箭,岁月如梭,转眼就面临毕业了。2008年7月26日,根据电大法学法律实践的要求,为使我们更深入地掌握法学专业知识,学校组织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模拟法庭演练,模拟的是一起民事离婚诉讼案件庭审(本人模拟书记员角色)。在指导老师的精心组织和各位同学的协同配合下,模拟法庭实践演练取得成功,本人有幸亲历了一回法庭庭审全过程。值得肯定的是,这种活动,无疑是电大教学改革的一项成功举措,不仅激发了同学们的学习热情,巩固了学习成果,同时让参与者享受了学用结合的乐趣,让人获益非浅。想必其他同学也是感同身受的。在此,就这次模拟法庭实践活动谈几点本人的体会。
一、直观感受了一回法庭庭审过程。模拟角色和庭审过程按事先设定程序进行。
1、开庭
由书记员(由本人模拟)先入庭,宣布:“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依次入庭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再由审判长宣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现在开庭!”,继续由审判长核实参加庭审人员是否到齐,书记员接着宣读《法庭纪律》。最后,由审判长告知各诉讼参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本案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二)……;(三)……
2、法庭调查
经审判长允许,先由原告或其诉讼代理人宣读起诉书;然后,由被告对发生的民事事实进行陈述。审判长要求各诉讼参与人必须按顺序提供证据以支持本方的事实陈述。
3、法庭辩论
先由原告或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诉讼意见,提出与被告的民事纠纷应如何认定和应适用的法律依据等意见;再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
4、当事人最后陈述
由原告和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其内容是对本次审理过程的意见,或对双方民事纠纷如何处理的意见等;审判长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
5、评议和宣判
由审判长宣布“休庭”,审判庭全体人员退庭,到另一室进行合议,审判庭应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对本案的最后判决结果,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由审判长宣布“复庭”,书记员“请全体起立!”由审判长宣布判决书。
这种情况,只在媒体直播法庭上才看到,当时觉得程序烦琐,气氛沉闷,故本人关心更多的是审判结果,并不特别留意审判过程。总自以为是,认为通过平时书本理论学习,已大致知道了法庭审理的基本程序,并无什么新意。这次自己置身其中,才知道自己知道的太少,要学的东西很多,对具体审判操作过程缺乏了解。我想,这与多年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庭审活动存在的走过场现象有关,与自己缺乏专业实践有关,与现有的高校教学模式有关。这次活动,不仅让我深切感受到实体法的重要,更感受到程序法的不可轻视,让我得以将理论与实践相联系,学到了课本上学不到的东西(尽管书记员角色稍显单调)。在此非常感谢学校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良好的学习展示平台。
二、端正态度、强化学习、提高素质。学好一门专业,做好一项工作,光靠热情是不够的,只有不断强化专业理论和政治的、经济的、社会实践诸方面的学习,优化知识结构,填补知识盲点,才能提升专业综合素养和操作应变能力。对于法律工作者,这点显得尤为重要。对此,一是要加强专业学习、夯实学科基础。做到学一行,专一行,学用结合。这也是胜任每项工作的前提。二是要加强政治学习,把握政策水平。重点把握政治路线和政治方向,端正学习态度,提高政治判断力和敏锐性,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培养全局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在具体工作中正确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有力地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步伐,更好地服务人民大众。三是要加强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学习,弘扬正气。社会公德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其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社会秩序、社会风气、社会凝聚力,其作用不容忽视。因此,社会公德在现代化的进程中,起着比以往任何一个历史时代都更为重要的作用。此外,我们每个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还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首先应是遵循社会主义法制方向,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保驾护航,为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服务。做到公平公正、依法办事、不以权谋私,自觉抵制各种社会丑恶现象。
三、加强普法教育、提高道德、推进民主法制进程。这次模拟法庭民事离婚诉讼案,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却给普法教育提出了紧迫的要求。以下就本案作大致介绍:本案中,原告赵某(丈夫)和被告许某(妻子)原本有个幸福的家,有三个孩子,有房(2栋,价值15万元)、有车(微卡1辆,价值10.2万元)、有工厂(机械厂)、有钱(现金8万元,债权10万元)及其他财产(家电折价1.65万元),小日子不可谓不美满。可赵某不知珍惜,在生意职场中,与有生意往来的女姓林某(被告未提供证人)关系密切,多次遭到被告许某咒骂,导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不久,赵某又与寡妇肖某(有被告提供证人,)勾搭成奸,并公开称肖某为其“爱人”(赵某为肖某购金银首饰2.2万元,有证据,后来的离婚庭审中被告要求肖某返还),被许某责骂后,赵某提出离婚,经法院调解达成和好协议,此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且分居。由于赵某继续与肖某保持关系,夫妻打骂不断,经当地乡村领导多次教育无效,赵某第二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赵肖同居期间,被告许某精神受到损害,工作出错被单位罚款2000元,随后的庭审中被告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除幼子未成年愿随母生活夫妻共同达成协议外(被告要求原告每月支付幼子扶养费450无),赵某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法院根据调查事实,兼顾无过错一方,作出了公正判决:1.准予赵某与许某离婚;2.幼子由被告许某扶养,原告赵某每月支付被告许某扶养费450元,直至幼子18周岁止;3.二层楼房一栋,价值5万元,微卡一辆10.2万元,债权5万元归原告所有,债务22.4万元由原告归还。三层楼房一栋10万元,现金8万元,家电1.65万元,债权5万元归被告所有,债务18万元由被告归还;4.原告赵某赔偿被告许某精神损失5000元、财产损失1.1万元。案件受理费3372元,由原告负担3372元。
案子判下来了,赵某落了个鸡飞蛋打,损失惨重。赵某作为一个有妇
之夫,经法院、当地领导、亲属感化仍不思悔改,拒不接受他人帮助,如此一而再,再而三地与他人非法同居,肆无忌惮,令人侧目。难道赵某就不怕王法吗?我看很值得全社会和法律工作者深思。究其原因,我想不是用一句“道德沦丧”就能说得清楚的,恐怕主要还是不知法、不学法、不懂法才落得如此下场。当然,我们并不排除赵某道德水准低下的一面。由此看来,凡事还要从源头抓起,除了继续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倡导良好的道德风尚,还要将普法教育继续推向深入。在公民学法、用法、提高法律素质的基础上,着力培养法治观念和法治自觉性,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的价值观和良好法治社会氛围,不断提高法治化水平,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只有这样,各种刑事、民事案件才能大大减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才能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梦想才不会变成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