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教育”国旗下的讲话 本文关键词:国旗,安全教育,讲话,食品
“食品安全教育”国旗下的讲话 本文简介:关注食品安全,保障身体健康----------国旗下的讲话冉景红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讲话的主题是《关注食品安全,保障身体健康》。健康非常重要。对于我们这些正在成长的学生而言,学习一些食品卫生的知识、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这是非常必要的。但我们经常看到有些同学在流动摊贩处购买并食用没有卫
“食品安全教育”国旗下的讲话 本文内容:
关注食品安全,保障身体健康
----------国旗下的讲话
冉景红
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讲话的主题是《关注食品安全,保障身体健康》。
健康非常重要。对于我们这些正在成长的学生而言,学习一些食品卫生的知识、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这是非常必要的。但我们经常看到有些同学在流动摊贩处购买并食用没有卫生保障的食品。其实这些经营者绝大多数是以“便宜进便宜出”为原则,购进一些“三无”产品,多数食品以色素、糖精为主要原料。还有一些油炸、烧烤、烟熏食品,不仅会使食物营养成分变性,还有可能因为原料的质量问题而造成毒害,严重危害青少年的生长发育和身体健康。
校园周边的食品卫生隐患不仅需要卫生、工商等执法部门加大检查管理力度,更需要同学们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不卫生食品的诱惑。所以,在此我建议同学们:
1、要树立食品安全观念,了解食品安全知识,增强自我防护能力。在购买食品时,应选择正规的大型商场和超市,同时注意食品包装上有无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
2、培养良好的饮食观念。不食用流动摊点的小吃、零食等,自觉抵制三无食品、低质食品的诱惑,尽可能在家里就餐。
3、养成健康的饮食习惯。不挑食,不偏食,每日三餐,定时定量,不暴饮暴食。自备水杯,多饮白开水,少喝含有防腐剂、色素的饮料。
4、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便在校园内吃零食,不乱扔纸屑,包装袋等垃圾,保持校园卫生环境整洁。
同学们,食品安全关系你我他,养成良好卫生习惯是关键。希望我们
每一位同学树立食品安全意识,让健康的生活永远伴随大家!
2014年10月20日
篇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本本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本本 本文关键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本本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本本 本文简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本本 本文内容: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三、采购时应向销售方索取该批产品有效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禁止采购腐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五、禁止采购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有明显致病寄生虫的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酸败油脂、变质乳及乳制品、包装严重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而造成污染的食品。
六、禁止采购掺假、掺杂、伪造、冒牌、超期或用非食原料加工的食品。
七、采购人员应记录采购食品的来源及保管好相关的资料,注意个人卫生并随时接受管理人员检查。
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管理制度
一、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二、采购各类食品应注意生产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到期或超期食品。
三、采购时应向销售方索取该批产品有效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禁止采购腐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五、禁止采购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有明显致病寄生虫的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酸败油脂、变质乳及乳制品、包装严重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而造成污染的食品。
六、禁止采购掺假、掺杂、伪造、冒牌、超期或用非食原料加工的食品。
七、采购人员应记录采购食品的来源及保管好相关的资料,注意个人卫生并随时接受管理人员检查。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参加工作。
三、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四、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一、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
三、勤洗衣服、被,勤换工作服,进入操作间须戴发帽,头发必须全部戴入帽內。
四、定期理发,不留长胡须。
五、平日不染红指甲,上班不戴戒指,手表,手鐲。
六、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大小便后坚持洗手消毒。
七、工作时严禁吸烟。
八、工作时不要随地吐痰。
九、不准用工作服擦汗,擦餐具或擦鼻涕。
十、不准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
十一、不准对着食品咳嗽或大喷嚏。
十二、自觉遵守卫生制度。
十三、抹布专用,经常搓洗,消毒。
食品仓库卫生岗位责任制
一、食品贮存方法:
1、低温贮存
1)冷藏贮存:0℃至-10℃条件下贮存
2)冷冻贮存:0℃至-29℃条件下贮存
2、常温贮存
贮存基本要求(1)清洁卫生(2)通风干燥(3)无鼠害
二、食品贮存库的卫生要求:
1、门窗、四壁完整,不漏雨,地面用不渗水无毒材料铺石。
2、库内保持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要安装纱门、纱窗,挡鼠板,保证无蝇、无鼠、无昆虫。
4、高温冷库温度控制在4℃-0℃。
低温冷库温度控制在-18℃以下。
三、食品贮存的卫生管理
1、建立入库、出库食品登记制度。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存放,先进先出。
2、各类食品要分开存放、按品种种类,进库整齐存放日期分类。
3、存放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离地20CM-30CM,离墙30CM,货架之间有间距,中间留有通道。
4、建立库存食品定期检查制度掌握食品的保质期,防止发生霉烂,软化发臭,鼠咬。
5、仓库要定期打扫。
6、食品贮存库内不得存放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
7、冷库内不得存放腐败变质和有异味的食品。
食堂管理员的任命
任命梁玉萍为沈阳贝格尔实业公司的食堂管理员
管理机构
总经理负责制,下设办公室主任随时检查和食堂管理员时时事事检察监督。
篇3: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文关键词:湖北省,食品安全,征求意见,管理办法,地方
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文简介: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单位】湖北省卫生厅【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1-12-14【生效日期】【效力】【备注】为适应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规范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
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文内容:
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
湖北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1-12-1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为适应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规范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我厅组织起草了《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截止至2011年12月20日。
联系部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
联系电话:
027—87827172
传真:
027—87823667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适应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规范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制(修)定、公布及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湖北省卫生厅负责地方标准得制(修)定、公布、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地方标准包括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条
地方标准制(修)定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湖北食品特点及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五条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国家食品安全的,应当依照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第六条
湖北省卫生厅组织成立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具体职责由《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行业组织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第八条
根据本省食品安全工作需要,省卫生厅会同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药局等部门制定地方标准制(修)定计划,并在省卫生厅网页上予以公布,向社会征求建议。
第九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认为本地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修)定地方标准的,应当在每年年初向省卫生厅提出立项建议。
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应当包括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地方标准候选起草单位等,并将立项建议按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
第十一条
地方标准制(修)定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地方标准制(修)定项目。
第十二条
省卫生厅采用招标、委托、申报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地方标准的研制工作。
第十三条
承担地方标准研制工作的单位应当与省卫生厅签订地方标准制(修)定项目委托协议书。
地方标准研制的经费以承担单位自筹为主,省卫生厅据年度财政经费预算的情况,适当予以补助。鼓励企业出资开展地方标准研制工作。
第十四条
地方标准研制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保证标准研制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真实性。
地方标准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使用单位、科研院校等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提供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第十五条
地方标准研制单位应当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地方标准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并将地方标准(草案)及其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材料等送审材料及时报送秘书处。
第十六条
地方标准(草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号:
(一)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二)汉语拼音字母“DBS42/”加上“3位代号顺序号”-“4位年代号”,组成湖北省地方标准编号。
地方标准编号示例:DBS42/×××(代号顺序号)-××××(年代号)
第十七条
地方标准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一)秘书处初步审查;
(二)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三)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对地方标准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以及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
第十九条
经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在省卫生厅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第二十条
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地方标准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对地方标准(草案)进行完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必要时,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可根据具体情况邀请部分省食标委委员对地方标准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一条
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会议负责对地方标准科学性、实用性审查。审查地方标准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并推荐审查主持人。审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的,地方标准通过审查。
主持人应当组织编写审查会议纪要,记录讨论过程、重大分歧意见及处理情况,并将会议纪要等资料提交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审查的地方标准,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向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地方标准(草案)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
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地方标准,由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会同地方标准(草案)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
地方标准审查通过后,研制单位应当在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批需要的全部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后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报送省卫生厅。
第二十五条
地方标准报批稿报批前,应当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征集到的修改意见进行研究,进一步完善地方标准报送稿。
第二十六条
审核通过的地方标准,省卫生厅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七条
地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省卫生厅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地方标准发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或解释时,省卫生厅以公告形式发布地方标准修改单或说明,与地方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条
地方标准实施后,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复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对需要修订的地方标准,应当及时纳入地方标准修订立项计划。
第三十条
省卫生厅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跟踪评价结果等情况,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和相关单位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评价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地方标准起草单位、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等有关单位应健全地方标准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档案。
第三十二条
批准发布的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的,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依据。
第三十三条
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地方标准制(修)定工作由省农业厅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食品质量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地方标准实施前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