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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交通大学20XX届本科生推荐免试研究生推荐工作方案

日期:2021-04-05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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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交通大学2011届本科生推荐免试研究生推荐工作方案 本文简介:兰州交通大学2011届本科生推荐免试研究生推荐工作方案为保证2010年学校推免研究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兰州交通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兰交研发[2006]24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安排如下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为鼓励优秀本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保证优秀人才能够

兰州交通大学2011届本科生推荐免试研究生推荐工作方案 本文内容:

兰州交通大学2011届本科生推荐免试研究生

推荐工作方案

为保证2010年学校推免研究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兰州交通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兰交研发[2006]24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安排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为鼓励优秀本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保证优秀人才能够得到进一步培养,结合我校工作实际,本着公平竞争、公开录取、优胜劣汰的原则,对2011届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进行免试研究生选拔。

二、组织机构

推免生遴选工作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办公室暂设教务处。各学院于9月17日前成立相应的推免生推荐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院工作小组”)。

三、推荐工作安排

1.学校下达各学院推荐生名额指标。9月15日学校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学院可接收推荐生的名额并下达各学院。

2.学院拟订工作计划。9月17日,各学院根据本计划的安排确定本单位的工作计划,附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学生报名。凡符合《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条件的2011届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在本人所在院(系)报名,报名日期为9月24日前。

4.各学院确定初步推荐名单。各学院按学校下达给本学院推荐生名额进行初步推荐。各学院根据《暂行办法》要求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核、排序后,确定本单位初选名单,并在学院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9月29日-10月9日。

5.复试时间为10月11-14日,地点安排在各学院进行,无法解决复试地点的学院可与教务处协调解决。复试内容包含人文素质、外语能力和专业素质等方面的知识。

四、推荐名单审定

1.10月15日,各学院根据《暂行办法》有关条款对完成复试的学生填写《兰州交通大学免试研究生推荐名单汇总表》,并根据学校下达的推免生名额优胜劣汰,最终确定推荐名单并上报学校领导小组,在校内公示,同时学院组织推免生填写《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

2.10月18日,学校领导小组审定名单。

3.10月19日,学校领导小组对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审定后向全校公布。

4.研究生处根据教育部研究生招生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五、其他

1.复试工作必须做好保密工作,并由学校纪委派员全程监督。

2.学校推荐推免生在取得资格后愿到其它学校就读者可自行联系,学生须持所在学院出具的成绩排名的推荐意见,到教务处办理相关证明。

3.推免生在本科学习期间,仍按本科生管理条款进行管理。

推免工作小组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兰州交通大学2011届本科生推荐免试研究生

复试工作方案

一、复试领导机构

学校成立推免研究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复试工作由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以校内各具备推免生录取资格的学院为单位组织复试,为保证复试工作的公正性,每个学院只组织一个复试小组。

二、测评专家组人员构成

1.专家构成。每个复试小组由5名专家构成,原则上应由教授担任专家。其中人文素质教育教师1名,主要负责对学生人文素质的测评;外语教师1名,主要负责对学生外语语言能力的测评;专业测试教师3名,主要负责考察学生的专业素质。

2.专家遴选办法。除专业素质测试专家外,本次复试的其它专家由学校遴选工作领导小组选定。

人文素质测评教师由马克思主义学院等相关单位推荐,外语教师由外国语学院推荐,经学校遴选小组审查通过后,由领导小组抽签决定专家参加测评单位并通知专家本人;专业素质测评专家由校内各具备研究生录取资格的学院自定。

人文素质和外语测评专家由各学院在复试前报请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派。

三、复试工作时间

2010年10月11-14日

四、复试内容及程序

(一)复试程序

1.学生自述(3分钟,应严格控制时间,不得超时);

2.专家测评(以问答为主要形式

15分钟,应严格控制时间,不得超时);

3.专家评议并为单个学生打分(2分钟);

4.专家组总评议(本单位复试结束后对复试学生进行总体评议),填写相关表格并排序。

(二)专家测评主要内容

1.人文素质测评

2.外语能力测评

3.专业素质测评

4.综合评定

(三)专家测评的命题办法

1.人文素质测评、外语能力测评、具体复试内容由学校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研究形成指导性命题,经过论证后供复试小组在复试中提问。

2.专业素质测评由院(系)统一组织命题。

3.综合评定不命题,由各组测评专家组5名成员根据学生自述和专家测评的总体情况现场打分。

五、计分及监督办法

(一)复试中4项测评内容均由5名专家同时打分,取每项测评平均分,4项测评的平均分总和作为复试成绩(有关表格附后)。

(二)每个测评小组由组织测评的学院指定2名工作人员负责计分和计时工作;

(三)所有专家的计分原始记录须经专家本人签名后保留备查;

(四)学校纪委为每个复试小组指定1名监督员,负责全程监督复试过程。

六、相关表格

2011届本科生推荐免试研究生专家评分表

学生姓名

学号

序号

测评项目

分值

得分

1

人文素质

20

2

外语能力

20

3

专业素质

50

4

综合评价

10

100

专家签名:

2010年10月

2011届本科生推荐免试研究生复试评分表

序号

测评项目

得分1

得分2

得分3

得分4

得分5

平均分

1

人文素质

2

外语能力

3

专业素质

4

综合评价

5名复试专家签名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2010年10月

推免工作小组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篇2:兰州大学资源环境学院介绍

兰州大学资源环境学院介绍 本文关键词:兰州大学,环境,学院,介绍,资源

兰州大学资源环境学院介绍 本文简介:院训:海纳百川独树一帜发展目标:国内一流、国际上具有影响的综合性、研究型学院。师资力量:学院现有在编教职工90人,其中专职教师66人(教授18人、副教授22人)。教师队伍中有院士1人(李吉均),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2人(张廷军、马建民),国家教学名师1人(王乃昂),高校优秀青年教师科研教学奖励计

兰州大学资源环境学院介绍 本文内容:

训:海纳百川

独树一帜

发展目标:国内一流、国际上具有影响的综合性、研究型学院。

师资力量:

学院现有在编教职工90人,其中专职教师66人(教授18人、副教授22人)。教师队伍中有院士1人(李吉均),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2人(张廷军、马建民),国家教学名师1人(王乃昂),高校优秀青年教师科研教学奖励计划1人(王乃昂)

,新世纪人才计划3人(管清玉、杨**、王博)。

本院专业有6个(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科学、环境科学、环境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有国家级地理学人才培养基地。学院拥有国家重点学科、一级学科博士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是我国西部地学与环境科学基础研究、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中心之一。

对外交流:

学院注重与国内外开展广泛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在国内,长期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西北大学、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青藏高原研究所、地球环境研究所、青**湖研究所等建立了良好的科研合作关系。与美国、英国、德国、日本、新西兰、蒙古等国教育机构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学院先后派出100多人次出国访问学习。2006年以来,学院承办的暑期香港-大陆高校地理学联合实习已成功举办5届,已经成为国家基金委重点支持和建设的项目。

专业介绍:

1.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

本专业培养具备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接受严格科学思维的训练和良好的专业技能训练,立足于地球表层过程、特征及其变化、自然资源管理、环境保护,能在科研教学单位、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从事环境变化研究和资源管理、环境保护或应用的高素质复合型专门人才。

毕业后能从事国土资源整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规划管理、环境保护与治理、生态环境规划以及城市规划与管理等方面的科研及管理工作,也可以报考土地资源管理,环境工程,自然地理等研究生继续深造。

2.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是以人口、资源、环境与区域可持续发展的研究、应用、管理为内容的基础性与应用性相结合的专业,由原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拆分而来。它涉及地理科学、人文科学、城乡建设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管理等多个领域的内容。其目的是为了适应近来城市建设、房地产业、旅游业等方面飞速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专门人才。

各级政府规划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部门,从事规划设计、国土资源评价及资源信息化管理、环境评价及管理等方面的公司及研究机构。也可进一步深造,报考地理学、城乡规划和区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等学科点硕士学位授予权。

3.地理信息科学

本专业旨在培养掌握地理信息科学、测量学、遥感与地图学等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备空间信息管理、分析和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应用研发能力;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具有进一步自主学习能力的高级应用型技术人员以及继续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人才。

毕业后可以从事数据处理、售前支持、项目管理、软件测试、软件开发、测绘制图等工作。地理信息系统专业的毕业生可以在城市建设、国土规划、市政建设、土地勘测、测绘、农林水等单位,以及各类高新技术公司找到适合自己发挥专业技能的岗位,也可报考地理信息系统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或出国留学。

4.环境科学

培养从事环境规划、环境监测、环境评价、环境管理、环境监理监察、环境技术开发与咨询、以及环保产业开发等方面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毕业后主要从事环境保护方面的研究工作。研究人员:从事环境科学研究、环境监测、评价、管理和规划等工作;环境工程师:从事环保产品的开发,或进行环境工程和给水排水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理;教师:担任大中专学校相应专业的教师;公务员:在中央和地方、各工业部委的环境科学研究部门工作。

5.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学专业是运用环境科学、工程学和其他有关学科的理论和方法,研究合理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控制和防治环境污染,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人类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工程技术学科,它对环境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本专业毕业生就业方向主要为规划设计院所、市政工程、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以及政府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从事规划设计、科研教学、检验分析和工程管理等工作;也可以报考环境工程、市政工程、给水排水、环境科学等相关专业研究生。

6.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专业培养具有较扎实自然科学知识,较好人文科学知识,较强的计算机、外语、管理等方面应用能力与水文水资源及水环境方面专业及专业基础知识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毕业后能在水利、能源、交通、城市建设、农林、环境保护等部门从事水文、水资源及环境保护方面勘测、规划设计、预测预报、管理、技术经济分析以及教学和基础理论研究等工作。

篇3:兰州市促进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办法

兰州市促进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办法 本文关键词:兰州市,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办法

兰州市促进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办法 本文简介:【发布单位】82604【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0-03-31【生效日期】2000-03-3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兰州市促进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办法(2000年3月7日兰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31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

兰州市促进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办法 本文内容:

【发布单位】826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03-31

【生效日期】2000-03-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兰州市促进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办法

(2000年3月7日兰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31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制经济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及港、澳、台商和外商独资或控股的企业。

第三条

第三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广泛宣传《

宪法》确立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按照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对作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及时查处损害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落实规定的优惠政策,提供法律保障和便利条件,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工商联和个体、私营、外资企业协会依据各自章程和有关规定,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权益保障等工作。

新闻传播媒介应当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宣传,对损害非公有制和企业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条

第四条

市、县(区)非公有制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做好全市和本辖区促进、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五条

第五条

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依法纳税,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第六条

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必须与受聘、受雇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应当享有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七条

第七条

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和管理水平。

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所聘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的资金或财产,不得擅自用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的资产为自己或他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

第八条

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商业秘密,依法购买、租赁、承包的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字号、名称,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第九条

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或吊销。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进行年检或验证验照,不得附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外的任何条件。

第十条

第十条

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经营场地及设施。

因国家建设需要变更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的土地使用权,拆除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时,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安置和补偿。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生产经营提供所需生产资料、贷款和其他社会服务,应当与公有制企业同等对待。

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附加值高、辐射带动作用大的技术密集型、外向型骨干企业,应当列入扶优扶强重点企业序列,给予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非公制企业和经营者中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或评审,按行业归口办法申请办理,由劳动、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批和报审,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申请科技立项,科技成果鉴定,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审批和组织鉴定。

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开发的列入国家和省级计划的新技术、新产品,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非公有制经济外地从业人员的子女入托和义务教育纳入规划,统筹安排。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吸收非公有制经济外地从业人员的子女入学、入学,同当地居民一样对待,就近入学、入托,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外地来兰直接投资、兴办非公有制企业达到一定投资规模,或者领办、创办非公有制企业,长期在本市经营,纳税数额较大,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出突出成绩的,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准于落户或办理“农转非”户口,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对符合条件申请办理落户或“农转非”户口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县(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审批。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建立公示监督制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单位应持《收费许可证》、《收费通知书》和收费员证,在规定幅度内从低收费,并开具由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或发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评优、达标等名义向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收取费用,不得要求集资、赞助,不得摊派购买有价证券、书籍、报刊和各种商品。

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不符合前两款要求的各种收费、集资、赞助和摊派。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违法设立收费项目向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收取费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乱摊派、乱集资、乱拉赞助、乱罚款的,市、县(区)非公有制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止,责令其如数退还,并视情节建议有关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所聘员工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侵占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资金、财产的,应当责令其退还;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职责,不落实有关政策,办事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的;

(二)年检或验证验照附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外条件的;

(三)越权扣缴、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非法占用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资金、财产和经营场地的;

(五)其他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及其员工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投诉中心检举、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受理和查处。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非公制企业和经营者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兰州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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