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中小学教师工作绩效综合评价方案 本文关键词:中山市,绩效,中小学教师,综合评价,方案
中山市中小学教师工作绩效综合评价方案 本文简介:中山市民众中心小学教师工作绩效综合评价方案(试行)为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工作绩效,根据市镇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评价方案。本评价采用多元评价主体方式进行他评,学校、年级组、教研组(或备课组)、学生皆为评价主体。本评价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也可以每学期进行一次。职业道德进行定性评价,育
中山市中小学教师工作绩效综合评价方案 本文内容:
中山市民众中心小学教师工作绩效综合评价方案(试行)
为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工作绩效,根据市镇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评价方案。
本评价采用多元评价主体方式进行他评,学校、年级组、教研组(或备课组)、学生皆为评价主体。
本评价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也可以每学期进行一次。职业道德进行定性评价,育人能力、工作绩效进行定量评价。综合评价采用定性描述,一般分为优秀430元、合格370元、基本合格200元、不合格100元四个等级。
民众中心小学教师工作绩效综合评价细则
一、
教师工作综合评价指标框架
A1职业道德★
B1教育观念
B2面向全体
B3全面育人
B4治教态度
B5团结协作
B6遵纪守法
B7为人师表
A2育人能力35
B8学识与专业水平(10)
B9组织能力(5)
B10表达能力(5)
B11驾驭教材能力(6)
B12学法指导能力(4)
B13设备操作能力(5)
A3工作绩效65
B14工作负荷与出勤(6)
B15教学常规(20)
B16教育科研(5)
B17教育教学质量(34)
B18特别贡献(加1-5分)
A4教育教学艺术与风格(加1-5分)
二、教师工作综合评价量表
指标名称
自
评
他
评
定性评语
(包括教育教学艺术与风格评价)
分数或等级
分数或等级
A1职业道德
★
校长签章:*年*月*日
A2育人能力
35
A3工作绩效
65
A4艺术风格特色
5
综合评价
奖
惩
记
录
注:综合评价,A1达优等,得分90分以上为优;A1合格(或以上),得分70-89分为合格,得分60-69分为基本合格;A1不合格,或分数低于60分,为不合格。
A1职业道德评价量表
指标名称
评价基准
判断方法
评价等级
自评
他评
B1
教
育
观
念
牢固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
①
教育价值观:在教育的价值取向上以学生的发展为本,将教育的根本目的定位在促进学生的自身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牢固树立全面、全员、主动发展的基本理念;
②
全面质量观:全面关心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知识、技能、方法、情感、价值观各层面的发展;
③
多样性的人才观:了解现代社会人才的层次性与多样性和智力多元理论,摒弃传统的偏重文化学科成绩的人才观念,鼓励、引导学生的差异发展;
④
终身教育观:注重基础教育的基础性,重视培养终身学习必备的基础知识、技能、以及兴趣和习惯;
⑤
科学与艺术相统一的教育特征观:在掌握、遵循教育规律的基础上,注重教育工作的创造性,锐意改革,不断创新。
说明:上述5点均结合理论考查与教育行为评价,根据体现的充分程度,分为a、b、c三等次,各项评价要素为a,评为a级;差一项,评为b级;有两项不符,评为c级。
B2
面
向
全
体
牢固树立对全体学生的成长与发展尽责的思想,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设计从目标、策略到练习、作业体现出合理的层次性与差异性,兼顾培优与扶差,给所有学生(尤其是后进生)锻炼、表现及成功的机会。学生考试考查合格率高,操行考核优良率高。
说明:下列及类似情形,占有一项递减一等,直至c;情节严重,一项即为c。
①练习、作业无层次性;
②教学各个环节无(或极少)面向两头(特别是后进生)的措施体现;
③对长时间(班主任半学期,多课时教师一学期、少课时教师一学年)执教班级的学生仍相当数量不熟悉、甚至不认识;
④课堂提问、个别当众表现机会高度集中于少数优等生,后进生多为惩戒发难式考查;中间层次,无特色学生常常被遗忘;
⑤对后进生态度冷漠、粗暴、伤害后进生自尊心、自信力;对后进生辅导不及时不到位,所教学科后进面大;
⑥学生考试合格率低,达不到学校规定的基本要求。
B3
全
面
育
人
全面关心、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的进步,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学生开展、参与各种有益身心健康发展的活动,重视发展学生个性兴趣爱好,不以补课、拖堂、超量布置作业等方式挤占学生活动时间。
说明:下列及类似情形,占有一项递减一等,直至c;情节严重,一项即为c。
①妨碍学生或强迫学生放弃喜欢且有益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或强迫学生参加不喜欢的课外活动;
②挤占别的学科的学习与活动时间进行所教学科的教学;
③不抓学生的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教育;
④违反规定要求学生购买教学辅导资料;
⑤超时超量布置作业;
⑥只关心学生学习,无视学生生活、成长的困惑与烦恼,甚至对于学生已明显出现疾病也不能觉察,或明知不理;
⑦习惯性拖堂影响学生正常休息与健康。
B4
治
教
态
度
工作作风严谨,严格遵守教学常规,自觉规范教学过程及行为,教学无知识性错误;对学生听课、作业、考试考查等方面均能从严要求,培养优良学风;工作勤勉,不无故迟到早退。
说明:下列及类似情形,占有一项递减一等,直至c;情节严重,一项即为c。
①教学准备不充分,课堂教学随意性大;
②教学中有实质性知识错误;
③教学教研华而不实,针对性、实效性不强;
④对学生不按时完成作业、作业马虎潦草、考试纪律差等问题常常忽略,致使学习态度、习惯不严谨;
⑤非不可抗拒因素出勤率低,经常上班迟到、早退;
⑥工作态度差,学生意见大。
B5
团
结
协
作
有强烈的集体观念与团队精神,与科组、级组及全体教师均能关系融洽;积极参与科级组的集体活动,不自傲凌人、自我封闭,不斤斤计较、搬弄是非、影响团结。
说明:下列及类似情形,占有一项递减一等,直至c;情节严重,一项即为c。
①在同事中蜚短流长、搬弄是非;
②无故不积极参加学校或科、级组组织的集体活动;
③做事我行我素,不顾及集体形象、利益,不尊重他人感情;
④长期与同事处于对立状态,与他人工作上长期不能合作,搞资料封锁、经验加密。
B6
遵
纪
守
法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定的合法的规章制度,依法执教,无违法违纪违规现象发生。
说明:下列及类似情形,占有一项递减一等,直至c;情节严重,一项即为c。
①违反法律、法规、政策;
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
③不遵守学校合法制订的规章制度。
B7
为
人
师
表
注重个人品德修养,严格按照师德标准要求自己,言传身教;廉洁从教,不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
建立相互尊重、民主平等、和谐合作的新型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讽刺、挖苦、体罚(或变相体罚)及粗暴对待学生,坚持以理服人、以德育人。
说明:下列及类似情形,占有一项递减一等,直至c;情节严重,一项即为c。
①不顾教师职业要求,着妆不得体;
②教育教学用语不文明;
③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
④学生在校期间,在学校的公共场室吸烟或酒后进课堂;
⑤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
⑥师生关系紧张,甚至出现公开对立与冲突;
⑦忽略学生的正当合理需求;
⑧挖苦、讽刺、羞辱学生;
⑨说服教育缺乏热情或耐性。
综合评价
优:所有指标达b级以上,其中至少5个达a级。合格:所有指标达b级以上。不合格:任意一个指标为c级。
说明:量表A1为定性评价,评价时填写a、b、c三个等级;A2、A3为定量评价,直接填写对应分值。
A2育人能力评价量表
指标
名称
评价基准
判分方法
分值
评价
自评
他评
B8
学
识
与
专
业
水
平
(10)
①学历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并按要求参加了相应的继续教育;
②实际工作(课堂教学、课程建设、教材处理、选修课开设、兴趣爱好小组辅导等方面)中显示出所教学科深厚的专业功底;
③教育教学工作从行为的自觉性、方法的科学性、效果的优异性到工作总结的深刻性均体现出扎实的教育教学理论素养。
说明:
①③各3分,②4分。学历未达到国家规定扣2分;未按要求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含学历补偿教育)扣1分;专业知识考试或实际工作显示本学科专业以及教学理论功底不牢固扣1-2分;知识结构单一,不具备组织综合实践活动与课程开发能力,扣2分。
10
B9
组
织
能
力
(5)
能独立、高效地组织多种形式的教育教学活动,有胜任班主任工作的能力,教学组织能力强。
说明:
①课堂组织教学经常失控扣1-2分;
②缺乏当班主任的组织能力扣1-2分;
③不能有目的、有计划地单独组织教育活动扣1-2分。
5
B10表
达
能
力
(5)
①口头语
使用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口齿清晰、语音标准,语言(含词汇与语法)规范,符合准确、连贯、得体的要求,并具有教学语言的逻辑性、趣味性、可接受性和灵活性。
说明:
①普通话水平占2分,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二级乙等以上2分,三级甲等1分,三级乙等0.5分(年龄超过50岁可降低一级要求,语文教师提高一级要求);
②语言含混、条理不清、主次不分、辞不达意,难以清楚地说明问题,扣1分;
③语言罗嗦、习惯性重复、口头禅多扣0.5分;
④语言呆板,无感染力与吸引力扣0.5分;
⑤不用普通话教学或普通话不标准,影响了正确达意扣0.5分。
3
3
②书面语
所写教育教学论文以及教师职业所必需的应用文,中心明确、书写工整、用字规范,板书精美(语文教师能写下水作文)。
说明:
①体裁不符、结构不全扣0.5-1分;
②中心不明、重点不清、内容散乱、层次不分、语病错别字多扣0.5-1分;
③钢笔字、粉笔字不工整美观扣0.5-1分。
2
1
B11驾
驭
教
材
能
力
(6)
能准确把握课程目标和所用学科教材的知识、能力与发展的训练体系,准确确定教学重点和难点,恰当分配教学时间、灵活选择教学策略,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
说明:
①教学目标不准确,无重点、难点或确定有误扣1-2分;
②因为教学内容分配、困难预测不足,不能完成教学任务扣0.5-1分;
③不能从整体上掌握教材,导致讲练支离破碎,课堂中各知能点之间,课课之间割裂,缺少联系扣1-2分;
④不能根据课程标准或考试说明的要求,独立完成命题任务或
命题质量不高扣0.5-1分;
⑤在集体备课中,不能较好地完成“中心发言人”的主讲任务扣0.5-1分。
6
B12学
法
指
导
能
力
(4)
善于全面系统地总结所教学科的学习规律,并在教学中渗透学法指导,引导学生开展学习方法的总结、交流与探讨,学生自学能力得到有效的培养。
说明:
①课堂教学中或作业批改、个别辅导、试卷讲评诸环节中基本没有学习方法的随机或集中教授扣0.5-1分;
②不注意或不善于引导学生反思学习过程,总结学习方法扣0.5分;
③不注意或不善于组织学习方法的交流探讨,引导学生借鉴好的学法,改进、创新自己的学法扣0.5-1分;
④学科教学中学生自学能力差扣0.5-1分。
4
B13设
备
操
作
能
力(5)
能独立使用包括电脑多媒体在内的各种教学仪器、设备,初步具备课件制作能力。
说明:
①计算机应用技能占3分,取得计算机应用技能等级证书,中级以上3分,初级2分,未定级1-0.5分;
②不会使用基本的现代化教学设备扣1分;
③使用不正确、操作不规范影响效果正常发挥扣1分;
④设备的使用无助甚至影响教学效率的提高扣0.5分;
⑤不具备基础课件开发能力扣1分。
5
合计得分
A3工作绩效评价量表
指标名称
评价基准
判分方法
分值
评价
自评
他评
B14
工
作
负
荷
与
出
勤
(6)
按标准满负荷工作,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本职、兼职或学校临时指派的工作任务,全期基本无事假、病假。
说明:①根据实际工作负荷按比例折算;②根据学校考勤制度按比例折算,出现如下情形扣分:
完成工作质量水准一般或一学期迟到、早退合计5次,病假一个月或事假7天内扣1分;
早退、迟到合计6—10次或病假2个月、事假4—10天,旷课1-2节,旷工1天扣2分;
工作出现较大差错造成影响,或迟到、早退7-8次、旷工2天以上、旷课3-4节扣3分;
工作出现重大差错或迟到、早退10次以上,病假3个月、事假10天以上或旷工3天,旷课5节以上扣4分。
备注:这里的事假、病假计算只限于国家法定的工作日,对于国家法定的双休日、节假日学校自行决定的工作安排,教师因故不能参加不得记入缺勤。
6
B15
教
学
常
规
(20)
①
教
学
计
划
(2)
学情分析准确、具体,教材分析紧扣课程标准,知识、能力、发展体系的层次要求及重点、难点把握准确,教学进度安排得当,教学策略清晰科学,措施具体、针对性强。
说明:下列及类似情形,一项扣0.5-1分,扣至0分止。
①计划体式混乱,要素残缺,思路不清;
②学情了解不够,把握不准,分析不确;大纲、教材未吃透,重点、难点把握不准;
③策略不明或者不当;措施不具体,无针对性;
④教学进度不明或不合理。
2
②
备
课(4)
认真备课,不上无准备、无教案的课,备课充分,教案规范适用。
说明:学校根据教学常规检查的实际情况酌情扣分。
①
基本不备课,无教案上课(教案检查缺少10%以上扣1分,缺少20%以上扣2分,缺少30%以上扣3,缺少40%以上扣4分);
②备课不充分或不内行,导致教学任务(学期与课时)不能完成扣1分;
③不能或不善于反馈信息,根据实际调整原计划,致使教学效果欠佳扣1分;
④操作能力不够或方法不当导致计划未能充分实现扣1分。
4
③
上
课(6)
熟悉教案,并密切关注学情变化,及时进行必要且有效的教学调整,体现课堂调控的灵活性;引导学生主动学习,讲练有机结合,体现主体与主导的统一;按时上下课,不迟到、拖堂。
说明:学校根据教学常规检查的实际情况每项酌情扣1-2分,扣至0分止。
①教案不熟悉,课堂流程不畅通;
②死守教案,无视学情,缺乏变通;
③以讲为主,注入式明显,学生学习被动;
④课堂秩序混乱、失控,学生各行其是,教师主导作用丧失;
⑤上课迟到或下课拖堂,不守课堂制度。
6
④
作
业
布
置
与
批
改(3)
作业注重设计,适时适量,讲求效率,批改及时、准确;批改态度认真,字迹、格式规范,体现教育性。
说明:下列及类似情形,一项扣0.5-1分,扣至0分止(音、体、美、劳等无作业批改学科,此项内容转为与学科相关的训练活动考核,标准学校酌情制订)。
①作业布置随意,时松时紧;
②不设计,不精选,训练价值低;
③作业超量,影响学生身心健康;
④批改次数、人数过少,影响教学效果;
⑤批改不及时,经常延期发回;
⑥批改不认真,未能发现作业错误,没有督促学生更正错误;
⑦字迹潦草或格式不规范。
3
⑤
教
学
效
果
评
价(3)
根据课程标准注重教学效果的反馈评价,及时进行课堂、单元教学及知能等分项检测,方法科学,检测信度效度高;有效培养了学生及时复习、归类巩固的良好学习习惯与态度,保证了本阶段教学目标的分步达成。
说明:根据学校要求及平时检查的实际情况每项酌情扣1-1.5分。
①基本不进行单元、单项的教学效果检测,也无课时有效的当堂检测措施,对教学质量心中无数;
②有检测,但方式欠科学,或信度、效度不够,或考试频繁,加重学生负担。
3
⑥
教
学
总
结(2)
适时进行教学反思,及时小结,按规定写好专题总结,总结主题明确,论述言之成理,有一定深度,文章结构完整。
说明:下列及类似情形,一项扣1分。
①基本没有教学后记;
②没有教学专题总结;
③总结能力不强,致使总结材料体式不当,不能写专题总结。
2
B16
教
育
科
研
(5)
有自觉进行教育科研的热情与意识,善于发现教育教学中产生的问题,并积极探索有效的解决办法、方法与策略,产出针对性、实效性、规律性较强的成果,在学校或以上级别的专题探讨课、研讨会、经验论文交流会交流获奖或教育报刊上发表。
说明:按下列及类似情形扣分,扣至0分止。
①无教育教学研究课题(专题)与方案扣2分;
②无故不参加教研活动扣0.5-1分;
③无经验论文在校级以上范围内交流或发表扣1分;
④学年内没有上校内研究课扣1分。
5
B17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34)
①学习成绩(25)
所教学科学生学习成绩达到学校要求。
说明:根据学校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按比例折算记分。
25
②兴趣水平(4)
注重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对所教学科兴趣普遍浓厚,指导学生在学科优势发展上有成绩。
说明:下列及类似情形,一项扣1-2分。
①无优势发展明显的学生产生;
②无培养学生学科兴趣特长的意识、能力或实际措施。
4
③悦
纳程
度(5)
绝大多数学生喜欢教师的学科教学,学习内驱力强,自觉性高,对教师评价高,感情深厚。
说明:根据学生悦纳程度按比例折算记分。
5
B18特别贡献(加1-5分)
承担镇以上有影响的、成功的公开课、教研课、竞赛课,或出色完成学校交给的其他有创造性要求、有工作难度的特别任务,可酌情加1-5分。
5
合计得分
篇2: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本文关键词: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本文简介:附件3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山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市
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本文内容:
附件3
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市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三项奖项:
(一)中山市科技重大贡献奖;
(二)中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中山市产学研合作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成员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的审定及评审结果异议的裁定;
(二)研究解决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就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凡在我市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技术引进、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须根据《广东省科技成果评价办法(试行)》的规定经过科技成果评价。
第七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一般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采取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八条
市科技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对科技和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或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一)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的前人尚未发明、尚未公开的重大专利技术,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市产学研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并且在中山市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开发机构等单位:
(一)在开展产学研合作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实现成果转化,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技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及其产业化工作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技术中介、科技服务、促进产学研合作与交流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一条
在同等条件下,市科学技术奖优先奖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的项目。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各奖项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十三条
中山市人民政府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须向市科技行政部门申报,并经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各镇区科技行政部门;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三)3位以上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推荐单位或个人,应对申报项目实事求是地填写推荐意见,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凡知识产权或科学技术成果完成人员有争议的项目不得推荐。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每年根据奖项申报情况,设立重大科技贡献奖评审组、科技进步奖学科(专业)评审组和产学研合作奖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各评审组的初评意见进行综合评审,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人选、拟奖项目及等级的综合评审结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结果,审定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经公示、异议、复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市科技重大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产学研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每年列支500万元。
第二十条
剽窃、侵占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或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市监察、人事等部门组成监察组,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科学技术奖。
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依照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操作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5
-
篇3:《中山市三乡镇“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三乡镇“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本文关键词:中山市,实施细则,试行,乡镇,改造
《中山市三乡镇“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本文简介:关于印发《中山市三乡镇“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三府办通〔2011〕5号2012年6月12日【收藏本文】各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中山市三乡镇“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镇国土分局反映。中山市三乡
《中山市三乡镇“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本文内容:
关于印发《中山市三乡镇“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三府办通〔2011〕5号
2012年6月12日
【收藏本文】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
《中山市三乡镇“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镇国土分局反映。
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中山市三乡镇“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和市政府《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中府办〔2010〕49号)的精神,为确保我镇“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工作规范有序推进,实现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落实责任,成立专门机构
镇政府成立“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国土、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镇“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镇“三旧”改造工作,按照市的统一部署推进“三旧”改造工作,解决“三旧”改造中的重大问题,并按本细则及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二、“三旧”改造的范围
符合上级文件规定,符合“三旧”改造用地条件,已上报批准并标图建库,纳入“三旧”改造规划范围的用地。
三、“三旧”改造各项政策的适用期限
“三旧”改造涉及无用地批准文件、无土地使用证的历史用地完善手续的有关规定,在2012年12月30日前适用。2013年1月1日后的改造项目必须为已办理供地手续,取得用地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
经批准的“三旧”改造项目应在2015年底完成,涉及供地方式、补缴地价、出让金优惠、成本认定等事项的有关规定,在2015年12月30日前适用。
四、“三旧”改造项目时限要求
已获批准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动工的,由市“三旧”改造办发出催促动工通知书,责令限期动工建设;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动工的,经市“三旧”改造办审定,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取消该项目,由市“三旧”改造办发书面意见通知各相关部门注销原“三旧”用地认定批复文件。
五、用地手续的办理
第一,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历史用地是指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但已建成使用的建设用地。历史用地可按本细则规定取得已实际建成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历史用地,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
(二)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按5元/平方米落实处罚后按土地现状
(建设用地)报省政府办理征收手续,无需提交社会保障、留用地的证明材料,其中用地行为发生在2004年5月1日之前的,不需办理听证手续。
(三)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
日之后、2007年6月30
日之前,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土地用途以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途为准)。
(四)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处理
“三旧”改造中涉及单块面积小于3亩、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10%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简称“三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可依照有关规定一并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纳入改造范围的“三地”可按下列方式分类处理:
1、“三地”属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协议方式一并出让。
2、“三地”为集体农用地,需向省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手续。
3、“三地”属集体建设用地的,纳入需完善征收手续的“三旧”改造方案一并上报。
4、涉及土地征收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前提下,无需办理有关听证、社保、留用地手续。
第二,历史用地供地方式。
(一)用地单位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可申请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出让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商品住宅用地除外)。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国家行政部门等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
,可先完善征收集体土地手续,再申请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用地单位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现申请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先完善征收集体土地手续,再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四)用地单位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可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六、“三旧”改造的程序和方式
第一,因地制宜,多方式进行“三旧”改造。
根据改造范围区域的大小,“三旧”改造可分为成片拆迁改造和单宗项目改造。
1、成片拆迁改造分为政府主导改造、社会资金参与改造、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等四种类型。
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是指原土地使用权人自主进行的改造,分为有偿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自行改造、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自行改造、有偿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收购相邻多宗地块集中改造等方式。
2、单宗项目改造分为已批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单宗项目拆建改造两种类型。
已批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是指因城镇规划调整和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将原批准使用的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
单宗项目拆建改造是指在不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情况下,因自身发展需要申请提高容积率的改造。
第二,“三旧”改造主体的确定。
(一)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改造项目主体的确定。
1、政府收回用于公益用地,统筹安排确定改造主体。
原址已规划控制为道路、绿地,或非盈利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用于公益用地,由政府依法收回给予补偿,并由政府指定改造和建设主体。改造后剩余的土地,纳入政府储备,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2、政府按统一规划收回储备土地,统一公开出让确定改造主体。
凡属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改造的范围内的用地,由政府统一收回储备,统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确定改造主体。收回储备的用地,原则按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鼓励原土地权属人将土地纳入政府储备,并享受相应的激励扶持政策。
(二)自主改造型项目改造主体的确定。
1、企业自行改造,协议出让确定改造主体。
(1)在政府统一规划成片改造范围外的单宗改造项目,可由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经批准同意、按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后,以协议方式出让,自行组织实施改造。
(2)在政府统一规划成片改造范围内的项目,应由政府统一改造。但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的原土地使用权人,经向市“三旧”办提出申请批准后,也可实施自行改造:
①申请自行改造的原土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亩;
②申请自行改造的原土地至少构成一个完整的单元规划;
③申请自行改造的项目必须符合成片规划和单元规划功能要求;
④改造主体必须承担政府在成片改造中对相关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和拆迁安置补偿的责任。
2、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协议出让确定改造主体。
在旧村庄改造中,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条件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以自筹集资金自行改造或成立项目公司引入社会资金合作改造。合作主体的选择、合作方式、出资比例、利益分配等内容必须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三)市场主体收购型项目改造主体的确定。
市场主体可以收购政府统一规划成片改造范围外多宗土地,进行分散归宗,按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后,以协议出让的方式确定由该市场主体改造。
第三,“三旧”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和安置。
(一)实行自行改造的“三旧”改造项目,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拆迁补偿和安置费用按经批准的“三旧”改造方案确定的预算,由财政部门在土地出让收益中支付给改造主体。拆迁补偿和安置费用预算大于应补地价或自行拆迁安置实际费用超出批准的预算的,超出部分由改造主体负担。
(二)镇政府主导改造的“三旧”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和安置后形成净地再出让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镇政府负责,所需费用由镇政府支付。镇政府为拆迁补偿和安置支付的费用,在地块出让后由市财政局作为拆迁补偿成本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给镇政府。
(三)引入社会资金参与改造的“三旧”改造项目,由拆迁单位前期投入的拆迁补偿和安置费用,在地块出让后由市财政局作为拆迁补偿成本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给镇政府,镇政府再支付给拆迁单位。
(四)“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拆迁前,由市“三旧”改造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该项目所需拆迁补偿和安置费用进行评估核算,经改造主体和市“三旧”改造办确认后作为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成本。
七、相关配套政策和优惠措施
第一,规划建设措施。
(一)“三旧”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三旧”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以该地块所属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三旧”改造控制单元规划为依据办理。
1、规划为工业、仓储用地的,项目用地可按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确定用地规划条件。
2、规划为商业、居住等用地的,项目用地参照规划确定的指标确定规划条件,其中用地容积率可按规划确定值增加20%,其他指标保持不变。为改善旧区内商业配套,对居住用地的配建商业建筑面积占地块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45%,超出15%的部分免收商业超容补地价。“三旧”改造项目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原则上用地面积不低于20亩。
3、“三旧”改造项目用地位于城市风貌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城市主要河流两侧100米范围内、临近自然山体100米半径范围的,必须按该地块所属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指标确定规划条件。
4、规划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市政基础设施用地、道路、城市绿地的,“三旧”改造项目用地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用地功能,其用地由市(镇、区)财政进行收购或置换。
(二)“三旧”改造项目规划报建按下列规定办理:
1、原房屋建筑主体结构不变,使用功能不变,进行建筑外立面改造、增加建筑消防设施、改善建筑物服务设施的,可直接办理规划报建,对增加部分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原房屋建筑主体结构不变,经改造后面积不变但在原房产内从事现代服务业的,不视为改变土地用途,可以直接经营,规划部门只办理建筑物转功能,并只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若申请转商业功能,则须按法定程序办理用地转功能手续。
3、原房屋建筑主体结构不变,经改造后(面积不变)作为经营性房地产、旅业使用的,则须先办理用地转功能手续,完善用地手续后,方可办理建筑物转功能,并按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4、属拆旧建新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报建时须提供原建筑物房产证,并由市“三旧”改造办确认拆迁前原有房产面积,在缴费通知单中明确原房产面积及新建建筑物建筑面积,新建面积在原房产面积3倍以下的部分,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城中村、旧村庄进行成片改建(面积不小于20亩),建设多(高)层住宅、商业建筑,用于解决村民居住、村集体物业和村集体公共设施的,可免收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公建配套费,容积率在2.5内的免收超容补地价。面积20亩以下项目的属镇分成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公建配套费可享受优惠,具体须报镇政府审批。
第二,激励扶持政策。
(一)用地手续方面。
1、经批准实施的成片改造“三旧”项目,涉及多个转让地块且使用年限不统一的,以原批准最长的土地使用期限作为成片改造项目用地的期限,不需补缴出让金。若按地块的用途对应法律规定的使用年限,申请从批准改造之日起重新计算使用期限,应按规定缴交延长土地使用期限的出让金。
2、经批准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地块涉及多种类型土地权属(如宅基地、划拨用地、出让用地及持有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权属证书等)及用途的,先由所在镇政府理清相关的产权问题后报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权属及用途统一的土地使用证,涉及土地征收、补出让或转功能等,需按规定补交相关费用。
3、符合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相关规定的用地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不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4、“三旧”改造范围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市政府优先安排。
(二)财政扶持方面。
1、“三旧”改造过程中,原属国有企业旧工业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市或镇政府依法收回或征收后出让的,土地受让者将地价款缴入国库后,由市财政局全额返还给镇(区)(只限“三旧”成片拆迁改造),镇政府可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不高于60%、不低于30%返还给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
2、对于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土地使用条件补缴地价的,按两种用途或两种使用条件的基准地价差征收出让金,镇政府从中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中不高于60%的部分可用于统筹使用。
3、对于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后协议出让的,由市“三旧”改造办认定土地取得成本后,镇政府从中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中不高于60%、不低于20%返还土地使用单位。
4、实行先收回后出让的用地,可以在该用地公开出让后,由镇政府在其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50%(划拨用地为30%)用于补偿原土地使用单位。
八、注意问题
1、在土地出让时,申请改造主体应与镇签订改造协议,明确旧建筑物拆除时间、动工建设时间、完成时间、义务和责任,并将该协议作为市国土局与改造主体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由市国土局和镇共同监督执行。
2、改造过程中,改造主体需利用土地进行抵押融资的,抵押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该项目的改造建设,并设立专门账户,做到专款专用,确保改造项目顺利推进。
3、因不可抗力、改造主体自身等原因导致改造项目确实无法按时动工或完成的,镇政府可按改造前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收回土地使用权。
九、其他规定
(一)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实施细则中未尽事宜,以《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为准。
(三)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镇“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