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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大顺第一小学创建足球特色学校申报材料

日期:2021-04-28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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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大顺第一小学创建足球特色学校申报材料 本文简介:创建全国校园足球特色学校主要工作做法寿县大顺第一小学始建于1953年,原位于大顺镇北街,现坐落于大顺镇街道过境路西段南侧,是大顺镇中心小学,于2000年迁移至此。现有12个教学班,在校学生615人,平均每班额51.3人。学校现有教职工34人,其中体育专职教师1人,兼职体育教师6人。寿县大顺第一小学男

寿县大顺第一小学创建足球特色学校申报材料 本文内容:

创建全国校园足球特色学校主要工作做法

寿县大顺第一小学始建于1953年,原位于大顺镇北街,现坐落于大顺镇街道过境路西段南侧,是大顺镇中心小学,于2000年迁移至此。现有12个教学班,在校学生615人,平均每班额51.3人。学校现有教职工34人,其中体育专职教师1人,兼职体育教师6人。

寿县大顺第一小学男子足球校队成立于2012年,校足球队队员的组成主要以特长生为主,人数一直保持在20-30人之间。球队教练由尹伟生担任。自成立以来,本着“三高”的原则(高要求、高标准、高目标)来培养球员。我校自2012年创办以来,在上级领导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开展阳光体育,提高师生的体育运动能力,增强全民体育运动素质的办学理念指导下,成立校足球队。

几年来,我校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提高全面素质的基础上,十分重视足球传统项目建设,我们深知创建足球特色学校需要精心设计和艰苦的实施,而复杂的实施过程,更需要全校上下同心协力,形成共识。于是创建足球特色学校当作“一把手工程”来抓,组织学校领导班子,共同研讨足球发展方向,在思想上统一认识,明确足球训练直接关系到学校的发展,一起商讨我校足球训练模式。同时积极取得全校班主任、任课教师以及广大学生和家长的理解和支持。

通过几年来,全体师生的努力,我们在创建足球体育特色方面作了一些工作,下面具体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制定明确的目标和长远发展规划,确保创建活动有效实施。

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一名副校长具体主抓此项工作,由分管副校长亲自担任教练组组长。组织教师认真学习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创建体育特色学校的有关精神,提高师生创建足球特色学校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推进学校课程改革,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塑造学校良好新形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创建足球特色学校的工作目标以及近期和长期发展规划

首先,把足球纳入大课间活动。大课间体育活动中将足球运动确定为特色内容,活动形式新颖、内容丰富,融健身性、普及性、艺术性于一体。大课间活动时间为25分钟,分“集中-分组-集中”3个阶段完成。

第一环节:首先,师生共同做教育部推行的第三套全国小学生广播体操(七彩阳光),之后师生集中完成自编的“球操”。

全校整齐划一,表现小学生锻炼身体,放飞远大理想,茁壮成长的精神风貌。

第二环节:以班级为单位,在各班体育委员的带领下,在“足球世界杯赛”的乐曲中情绪饱满的走向划定的班级活动区域,进行足球分组活动,老师协助组织,并参与学生活动。每个班级分成若干个活动小组,同时进行几个项目的练习,如:运球、各个部位颠球、各种方法射门、带球过人等。孩子或热情奔放地射门,或紧张激烈的以各种方法颠球,或欢快愉悦地小组游戏。活动项目各不相同,5分钟更换一次活动项目。经过15分钟,全班学生分3次,完成了3个不同项目的足球动作练习。对技能技巧较为突出的学生进行了拔高练习,如足球对抗赛等。小组活动注重了学生的趣味性、技术性、技巧性,让学生体会到了足球的魅力。这个环节多侧面地表现了天真的童趣,张扬了孩子们的个性,体现了强烈的竞争意识,团队合作精神和集体责任感、荣誉感,把大课间活动推向了又一个高潮。

第三环节放松整理:通过乐曲过渡,学生再次归队,让学生由兴奋紧张转入平静舒缓的状态,生理心理机制得到充分的调整,同时让学生感知音乐的节奏,有序地离开操场,以良好的状态投入课堂学习。

为了有效地开展大课间活动我们重点抓了三大环节,这就是编排上把握“五个着手点”,即有特色、有活力、有艺术、有美感、有运动量;训练上落实“四个到位”,

一是师生对活动各个项目和具体动作的领悟理解到位;二是教学双方沟通交流到位;三是对动作所蕴含的情感价值和锻炼价值感悟到位,在训练中达成目标;四是对动作的整体把握到位。组织上狠抓“三个功夫”,一是领导参与重视;二是师生参与热情;三是形成制度习惯。

足球大课间活动的开展,激发了师生对足球的兴趣,

普及了足球基本知识,掌握了足球的基本技能。为创建足球特色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今后三年我校创建足球特色学校的目标是,让学生体验运动激情,分享足球快乐,感悟足球文化,发挥学生特长。传授足球知识和技能,让学生走走进足球文化领域,感受足球的丰富内涵,加强足球软环境建设,争取三年内组建的小足球队,参加县、市小学生足球赛并获得较好名次。

长远规划是,2016年:巩固足球特色项目,加大投入,完善设施,加强训练,打好基础。在球队之间开展比赛,达到一定水准。

2017年:加强足球文化氛围建设,班级球队普及率达到80%,争创市足球特色示范校。参加校际和县区比赛,获得较好名次。

2018年:提高学生足球技能,班级球队普及率达到100%,争创省级足球特色先进校。参加市级小学足球赛事,力争获得较好名次。另外建立学校建立一整套创建足球特色学校规章制度,例如《足球大课间活动制度》,《足球训练制度》,《足球比赛制度》,《足球特色学校奖励制度》等等。制度的完善和建立,确保了创建活动的有效实施。

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强足球体育课堂教学,不断开发足球校本课程,加大投入,积极开展各种竞赛活动,确保创建活动的有效落实。

1、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学校体育工作要能卓有成效地开展,必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体育教师队伍,而足球训练对体育教师的要求则更高,既要求教师具有吃苦耐劳、勤学苦练和扎实的专业基本功,更要求教师要有无私奉献、敬业爱岗的拼搏精神。学校认真做好体育教师的理论学习和技术培训工作,通过走出去、请进来,观看录像片,举办足球讲座等办法提高体育教师和班主任的素质。

2、加强教学研究,开发校本课程。

加强足球教学研究。把足球教学纳入平时体育课堂教学之中。学生的体育课以班级为基本单位,每节课前10分钟以足球专项能力培养为主要内容,提高学生踢球的兴趣,根据学生掌握技、战术的情况,分层进行技、战术的传授。体育教师根据学校的要求制定体育工作计划,按照要求认真备课,认真指导,严格要求教学。同时开展相关的文体活动。班主任和科主任按照要求组织指导学生的活动。

3、抓好训练和普及,加大投入,积极开展各种竞赛活动,确保创建活动的有效落实。

成立足球俱乐部,开展多种多样的足球活动,例如颠球比赛,足球游戏活动,射门比赛,小型足球对抗赛等。开展评选最佳教练员,颠球手,最佳小射手等活动。平时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开展足球活动,每天利用早上和放学后进行足球队训练。抓好足球运动的普及工作

,定人定时下班级进行指导,确保足球活动全面开展。

三、搞好校园足球文化建设,激发学生对足球运动的兴趣。

有效利用学校各种宣传阵地,例如利用宣传橱窗,学校广播,黑板报等普及足球知识,加强足球运动的宣传,让学生更多的了解足球运动的历史和我国足球运动的历史,激发学生爱国热情和民族情感。

设置有关足球宣传标牌,让每个学生时刻感受到足球的熏陶。

组织开展足球知识竞赛和“足球我心中的梦想”征文和演讲比赛活动。增进学生对足球运动的了解。

总之,我校通过创建足球特色学校活动,校园内焕发了勃勃生机。教师和学生全员参与,积极性空前高涨。通过足球知识的普及和足球运动的开展,学生体质明显增强,学生足球知识普及率和运动技能大大提高。通过参加各种比赛活动,球队积极水平明显提高。同时我校加强档案建设,不断总结创建足球特色校的经验,为今后巩固发展创建成果打下了一个坚实的基础。

创建全国校园足球特色学校

寿县大顺第一小学

2016年3月27日

篇2:寿县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寿县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寿县,渣土,管理规定,处置,垃圾

寿县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寿县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寿县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寿县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寿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县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县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工作。县城管执法部门下设环境卫生和渣土管理执法大队,派驻寿春镇,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二)依法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渣土;

(三)办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核准事项;

(四)统一管理和调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场所;

(五)监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县住建、国土、公安、交通运输、水务、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进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五条

申请从事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二)运输车辆应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三)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带有行车记录仪的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五)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对有关证明材料、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条件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建设与施工单位(含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单位,下同),应当在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的运输企业或单位中选择具体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

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场所(以下简称消纳场所)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县住建、环保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进行统一规划、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渣土。消纳场所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电子信息装置;

(二)有符合消纳需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消防等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围墙和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第八条

消纳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消纳场所,不得受纳其它物料;

(二)保持消纳场所相关设备、设施完好;

(三)保持消纳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

(四)对所受纳的、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结算凭证;

(五)对进入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告县城管执法部门。

第九条

建设工程或者低洼地、废沟渠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应当向县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城管执法部门予以核准后启用。

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至前款规定的场所,对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情况进行监管,受纳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符合要求的,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结算凭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直接发包时,应当在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第十二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施工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前,向县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县城管执法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二)县住建、房产等主管部门准予施工的批准文件;

(三)需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交由运输单位运输的,应提供与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四)建设工程渣土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事项进行审核。符合处置规定的,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并按照运输车辆数量配发相应份数的处置证副本。不符合处置规定的,不予核发处置证,并向申请单位书面告知原因。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应当载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及地点、排放期限、消纳场所、运输车辆车牌号、运输线路、运输时间等事项。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

第十三条

县住建、房产等部门在办理工程施工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同时审查该工程施工是否符合本规定关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方面的要求,建设或施工单位必须出示县城管执法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

第十四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要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施工现场要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围墙(围挡)、硬质路面、车辆冲洗平台和冲洗设备、污水处理排放系统、除尘设备等临时环卫设施,并配备专人进行清扫和管理,监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规范装运,确保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驶离。

第十五条

运输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作业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做好运输车辆密闭启运和清洗工作,保证运输车辆安装的电子信息装置等设备正常、规范使用。

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要统一标识,统一安装使用记录路线、时间和消纳场所的电子信息装置,随车携带处置证,实行加盖、密闭运输,并按照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行驶。运输途中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得泄漏、撒落或者飞扬。

第十六条

运输单位启运前,建设单位(或委托施工单位)要将具体启运时间告知县城管执法部门,并填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联单,分别提交运输单位、消纳场、县城管执法部门。

运输单位按照要求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至规定的消纳场所后,消纳场所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消纳结算凭证。

运输单位可凭结算凭证向建设或施工单位申请结算运输费。运输消纳结算凭证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确需占用道路堆放的,应当取得县城管执法部门许可并采取规范堆放、有效覆盖等防污染措施。占道期满后,应当立即清除垃圾、渣土,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单位、居民小型房屋装修、装饰产生的建筑垃圾,本区域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建筑垃圾中转点临时堆放,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处置;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在施工前与县环卫所签订建筑垃圾处置合同,按照环卫所(社区)指定的建筑垃圾中转点临时堆放,可委托县环卫所统一、有偿清运。单位、居民装修、装饰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时应有效遮盖。

第十九条

县城管执法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信息系统,将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员、消纳场所有关信息以及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申请、核准信息纳入该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对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好书面记录。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影响相关单位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县城管执法部门投诉和举报。县城管执法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规定,除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外,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设立处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或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超出核准范围的,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书或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运输准运证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县城管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侮辱、殴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5月31日寿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寿县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试行)》(寿政〔201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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