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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机构审核认定的情况汇报

日期:2021-05-08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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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机构审核认定的情况汇报 本文简介: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机构审核认定的情况汇报为了推动吴忠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道路客货运输继续教育大纲》的通知,(宁运管字2011年135号)文件的精神要求,我局于2012年3月1日---3月底,协同自治区运管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机构审核认定的情况汇报 本文内容: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机构审核认定的情况汇报

为了推动吴忠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道路客货运输继续教育大纲》的通知,(宁运管字2011年135号)文件的精神要求,我局于2012年3月1日---3月底,协同自治区运管局对我市申请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18家企业的资质进行验收。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18家申报企业能够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落实。

二、各培训机构硬件设施能够按照自治区135号文件配备,并且设施齐全有效。

三、各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基本达标。

四、区局领导对我市的继续教育的工作给予高度评价,但也存在以下问题:

1、培训机构的环境不太整洁。

2、继续教育只给了教学大纲没有给具体教材,所以在教案编写方面还得进一步完善。

五、下一步打算

1、加强继续教育骨干力量的培训。2012年4月8日我局对各继续教育的骨干力量派送到重庆参加由交通部组织的培训。

2、积极和交通部培训中心进行联系,争取将继续教育的相关教材尽快发送到位。

3、进一步加强继续教育申办机构的硬件设施设备的完善。不要求做到最好,但是必须做到更好。

驾培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篇2: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会暨第三季度安全例会讲话稿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会暨第三季度安全例会讲话稿 本文关键词:例会,工作会,第三季度,安全生产,道路运输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会暨第三季度安全例会讲话稿 本文简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会暨2016年第三季度安全例会讲话稿同志们:8月9日,省政府、省厅专题召开了全省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推进暨出租车汽车行业改革动员会。紧接着11日,省局又集中约谈了各地州市运管机构和重点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今天把大家召集起来,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国家、省市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加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会暨第三季度安全例会讲话稿 本文内容: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会暨2016年第三季度安全例会讲话稿

同志们:8月9日,省政府、省厅专题召开了全省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推进暨出租车汽车行业改革动员会。紧接着11日,省局又集中约谈了各地州市运管机构和重点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今天把大家召集起来,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国家、省市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相关要求,专题研判全市道路运输安全形势,进一步统一思想、落实责任、强化举措、狠抓落实。下面,我先讲三点意见,等下,市局领导还将作重要讲话。

一、要居安思危,始终坚持安全为天思想理念

安全生产重如泰山,事关经济增长、执政形象和百姓福祉,不管从讲政治、讲大局,还是从抓发展、抓工作的层面上来讲,都要始终坚持“安全为天”的思想理念。其原因主要是基于3个方面的考虑。第一,抓好安全生产是新形势下落实党和国家战略部署的迫切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强调要坚持安全发展、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明确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省委、省政府和省厅、省局领导历来高度重视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近期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通知》,明确了8个方面的监管措施和要求,省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湘政办电[2016]102号文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若干规定》,强化了19项具体措施。8月11日,市委书记盛荣华就道路及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对各县市区委书记和重点监管部门、重点企业负责人进行集中约谈时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以对人民群众极端负责的精神,拧紧思想发条,强化责任担当,全力维护道路及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市局刘海波局长、刘局长、方局长等领导就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多次亲自部署、多次深入一线督查指导。

第二,抓好安全生产是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我们原来讲安全生产和发展的关系是1和0的关系,安全生产是1,我们的发展是若干个0,如果没有安全生产这个1,后面的若干个0都将不复存在。现代安全经济学中,也有一个“三角形理论”:经济是两条斜边,安全为一条底边,没有底边的支撑,那么这个三角形是不稳定的,也是不可持续的。对一个企业而言,一次重特大事故不仅能够导致生产中断、设备破坏,也可能使其长远发展受阻甚至一蹶不振,相关责任人必定有牢狱之灾。

第三,抓好安全生产是新时期下社会大众的共同期待。“十二五”末,我国人均GDP达到7800美元左右,进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从经济发展角度要防止陷入中等发展国家的陷阱。群众对安全生产的期待,体现在对安全生产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关注上,例如在天津港的“8·12”爆炸事故发生后,根据人民网舆情监测室数据,不到20个小时时间内,天津爆炸事故新闻量达到1.8万条,微信1.8万篇;深圳滑坡事故发生后,短短2天时间内,通过百度新闻搜索“深圳滑坡”,相关新闻量上万条,阅读量达到1.6亿次,讨论数量为10.1万。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牵涉到千家万户,所以作为直接监管者,我们要顺应民众期盼,切实将安全生产理念落贯穿到我们的各项工作之中去。

二、要惶恐不安,始终把握安全生产复杂形势

自2010年我到运管以来,我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总体持续向好,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大大加强,事故率和死亡率低于省控指标,连续6年被评为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目标管理工作先进单位。但安全生产这项工作,任何时候都讲不起大话,要时刻保持忧患意识,时刻以问题为导向。2014年以来,我省道路运输行业连续三年发生了“7.19”、“9.25”和“6.26”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教训十分惨痛。特别是今年“3.19”事故,就在发生我市汨罗境内,目前事故原因仍正在联合调查中。

警钟在耳,这说明现在我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压力依然很大,与党和政府的要求依然有差距。当前,我认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三个没有根本改变”。第一,相对薄弱的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没有根本改变。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任务重,监管压力大,监管手段和方法相对落后,监管能力与监管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依然突出。第二,安全生产“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少数地方疏于管理,被动应付,存在着较重的安全生产“人努力天帮忙、靠运气”的侥幸心理,在案件调查、处理、执法过程中,不能够刚性严格的兑现,人情案、关系案仍有滋生土壤。。第三,相对较低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没有根本改变。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任务重、压力大、承担责任多,长期处在满负荷的工作状态,积极性下降,麻痹、松懈和厌烦情绪增多;企业负责人抓安全生产的主动性不高,一些企业算不清楚“安全账”,认为事故发生是低概率,

“不愿花钱买笑声,宁可赔钱听哭声”;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不高,因安全意识薄弱、安全知识匮乏而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仍时有发生。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存在不少漏洞、盲区和死角,在省市的明查暗访和我们的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然不少,有的类似问题通报整改之后还多次反复出现。

运输企业方面:一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长期以来企业负责人热衷于搞建设、批线路,对企业安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熟视无睹、放任自流,安全生产制度不符合企业自身安全管理实际,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落实不到位;二是经营管理漏洞百出,管理混乱。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推诿甚至放弃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以“承包”代“管理”,以“保险”代“管理”,对人和车的管理长期处于失控漏管状态;三是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安全教育培训纯粹属于形式主义,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职业道德缺失,超速、超载、超员以及疲劳驾驶等违章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四是动态监管和应急管理不落实。卫星定位动态监控管理不到位,值守人员职业技能和职业职责缺乏,没有发挥安全监控作用,成为了一种供人检查时的摆设。车辆安全应急设备不齐全,应急管理知识宣传不到位,应急处置能力不强;五是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对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不知晓、不重视、不治理,一些用血的教训换来的措施没有落实到实处,隐患专项整治一定程度上走了过场。

行业监管方面:一是对安全生产重要性认识不到位。部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监管人员缺乏红线意识和底线意识,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严峻形势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存在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发生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只要不涉及本辖区车辆和人员,就一副“事不关己”的姿态,不能从事故中汲取教训并深刻反思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不足;二是行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不到位。在企业准入、车辆准入、经营行为监管等方面,规范管理工作不精,对本地区本部门道路运输行业基础情况不明,对安全监管重点对象不清,有的甚至“一问三不知”;三是监管手段不多、监管措施不到位。没有结合本辖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细化措施、分解落实,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没有实质性突破;四是监管力度不够、执法不严。在安全监管执法中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对安全隐患排查不细、发现不了,对违法违规行为打击不力、查处不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治、处理不及时,整改不到位。

三、要长治久安,始终抓好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道路运输行业点多、线长、面广,目前我市道路运输安全重点领域包括客运企业共有22家(其中专业旅游运输企业3家),拥有各类道路客运车辆2819辆(其中旅游客车158辆),全市县际以上班线达552条;危货企业47家,车辆1172辆,从业人员2930人。我认为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工程,抓安全生产工作没有什么捷径,安全的关键在重视;重视的关键在领导;领导的关键在深入;深入的关键在现场;现场的关键在管理;管理的关键在制度;制度的关键在落实;落实的关键在检查;检查的关键在整改;整改的关键在预防。

重点是在三个方面着力:一是坚持政治方向真重视。把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作为头等大事来抓,纳入领导重要议事日程,从上至下、从行业到企业,层层抓落实,改变表面重视、却心存侥幸,表面严格、却见惯不惯,表面行动、却实则难动的局面,把安全生产提高到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作为政治任务来推进。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真管用。坚决扭住遏制重特大以上事故的“牛鼻子”,加大排查治理道路运输行业安全隐患的力度,不断加固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防线。加强行业监管责任,采取10条断然措施:①在市局组织下,根据十三五规划,系统研究新形势下出租、长途车等不同运营方式的发展规划、发展思路、审批权限事项、调整建议及监管力量的整合;②加大《新安法》及交通相关法规的执法力度,重点研究重大隐患、异地经营、超范围经营等几大突出问题的限期改正、禁止运营、取缔执照的具体办法与标准;③推动并积极参与市局建立GPS数据收集及监管平台,采取交叉监管及大量抽查的办法,建立行业动态监管与企业考核相挂钩的办法;④清理挂靠车辆,探索全面实行公车公营的办法;⑤强化区县打非治违的属地责任;⑥统一制定并督促“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的安全碟片、公示牌及举报电话的宣传到位;⑦制定道路运输行业安全标准化体系手册;⑧监管督促长途车特别是旅游包车安全日检制度,强制要求旅游车自建安检台安检、到汽车客运站安检或者到二级维修企业进行安全例检;⑨研究企业的安全监管与交通项目资金拨付挂钩的办法;⑩加强湘交、安监[2016]127号文件精神的落实督查,实行一月一督查。

加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全面落实6条断然措施:①研究企业发展规划,清理挂靠车辆,推动公车公营;②加大安全投入,在规定时间内全部安装GPS、自动破窗系统、安全锤等;③制定新时期驾驶员管理办法,加强对驾驶员及班队长的培训、考核;④加快建立企业GPS车辆动态监管系统,实现从“安装→运输公司平台管理→动态监管→失联联系→失联追责办法及报案、公告”的闭环管理;⑤落实长途车特别是旅游包车安全日检制度,强制要求旅游车到二级维修企业进行安全例检;⑥开展《新安法》的宣贯活动,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16大职责。

加强危货运输环节的管理:①落实安全例检、客车证件、驾驶员资格证及安全播放碟片到位,实行动态管理;②推进危货运输全过程信息化监管;③积极参与并推动市局协调安委办、商区县(市)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全程监管行动工作方案,以及安全生产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三是坚持价值取向真兑现。首先是在执法上兑现。把“打非治违”、“监管执法”列入常态机制,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专项行动,定期开展跨地区联合执法,狠抓“两客一危”车辆的安全管理。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不达标一律不准运营;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责任事故的,坚决严肃处理。其次是在考核上兑现。把安全生产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全市道路运输系统领导干部中开展安全生产述职述安评议,全面推行年底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述职制度,建立健全道路运输系统内安全工作逐级考核机制。再次是在挂钩上兑现。在市局支持下,研究制定区县、部门、企业、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与交通项目安排、资金拨付挂钩的办法,凡是发生较大安全事故,视情况不批交通项目,不拨付项目资金;对安全监管工作成效较好的,给予相应的补助和奖励。

宜凤高速“6.26”特大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迅速作出了系列决策部署,并向中央、国务院立下了全省年内“不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不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不发生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客运、危化品运输和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军令状。我们的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工作的重中之重,就是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102号明电和省厅127号文件要求,坚定铁的决心,落实铁的措施,建立铁的制度,彻底扭转安全生产形势被动局面。

这里,我着重强调五个方面:第一,坚决紧盯每一位营运驾驶员。认真分析近5年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原因,85.7%的事故是因驾驶员超速行驶、违章超车、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造成的,要像抓酒驾一样抓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违法行为。一是要突出抓好道路运输驾驶员、押运员、动态监管平台值守人员等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安全规矩执行落实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训,既抓好岗前培训,又抓好继续教育。二是要督促客车驾驶员在发车前向乘客做出“五不两确保”安全承诺,现场进行遇险逃生演示,落实安全告知制度,推动提升整个行业预防事故、紧急避险、应急救援的意识和能力。三是要狠狠打击营运驾驶员违法违章行为,凡是进入“黑名单”的营运驾驶员,一律撤销从业资格、运输企业禁止聘用,凡是有饮酒、醉酒、吸毒驾驶以及超速、超载(超员)、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坚决紧盯每一台“两客一危”车辆。从2014年“7.19”以来我省发生的3起重、特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情况来看,车辆非法改装、应急门窗设置不合理、防火救生设备配备不齐,也是导致事故发生和事故发生后人员伤亡数量增加的重要因素。省厅19条断然措施中有7条涉及营运车辆安全管理,明确提出了逐台清查、限时装配相关设备、公示监督电话、逐步淘汰“单开门”大型客车、整治异地经营、查处挂靠行为等具体措施。各道路运输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讲任何价钱,不得找任何借口。各级运管机构必须加强抽查检查、暗访暗察力度,对在集中整饬期间仍屡教不改、顶风违法的,一律从严从重查处,不徇私情、不留情面,坚决防止监管“真空”。

第三,坚决紧盯每一处安全隐患治理。近段时间,各地被暗访组检查暴露出来的各类安全隐患可谓比比皆是、触目惊心。隐患一日不除,安全一日不保。各级各部门必须切实抓好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现隐患排查“全覆盖”,对照暴露出来的问题,要列出整改跟踪清单,一项项抓好落实,一件件限期销号,真正做到隐患排查不留死角、隐患治理不留后患。要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回头看”,对前段各地自行排查出来的、省专项督查组和领导带队赴市州检查抽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逐项回查,逐一落实治理措施。

第四,坚决落实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可见,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是企业要真正落实主体责任。广大运输企业要切实加强对营运驾驶员的源头责任管理和日常教育管理,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机构、车辆安全例检、安全提醒、安全隐患治理档案、动态监控平台值守等制度,密切关注驾驶员的心理状况和身体状况,从细节上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对责任不落实、不注重教育、违法营运、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要坚决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的要取消营运资格。要坚决整顿纠正运输企业各种形式的非法挂靠经营行为,坚决杜绝一包了之、只收费不管理或长期异地经营等现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清退出市场。

第五,坚决落实运管机构安全监管责任。一是坚决推行运管机构安全监管分级分片联系责任制,建立横线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管理制度。市处包干县市(区)和直属道路运输企业,县市(区)运管机构包干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对进入省级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属地运管机构每个月必须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二是切实加强对“两客一危”车辆联网联控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对县、县对公司必须每日逐级检查监管平台登录情况,同时必须抽查企业监控平台值守和在线车辆运行情况,对有关违法行为一律从严查处。三是加大运管机构暗访和上路巡查的频次和强度,把“四不两直”作为常态化工作方式,掌握被检查单位最原始、最直接、最真实的安全生产状态,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并纳入年度考核。四是坚决加大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使“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对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和依法依规处罚的,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失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据责任划分,向当地相关部门下达监察建议书,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建议。各级运管机构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负责同志,一定要守土有责、敢于担当,甘当铁匠“硬碰硬”,不学瓦匠“和稀泥”,以严肃严厉的追责问责倒逼工作责任落实。

同志们,生命大于一切,安全重于泰山。做好安全生产,是道路运输的头等大事,是我们立命之本和行业发展之基。我们要全面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以对人民群众极端负责的精神,主动担当作为,像奥运季军傅园慧所言,用尽洪荒之力来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畅通出行。

篇3: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二级维护20XX年新规定样本电子版

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二级维护2016年新规定样本电子版 本文关键词:样本,电子版,新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二级维护2016年新规定样本电子版 本文简介: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二级维护2016年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

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二级维护2016年新规定样本电子版 本文内容:

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二级维护

2016年新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车辆基本技术条件

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

(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在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应当查验挂车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

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章

技术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置相应的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并根据车辆数量和经营类别配备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对车辆实施有效的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维护、使用、安全和节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标准,结合车辆技术状况和运行条件,正确使用车辆。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据相关标准要求,制定车辆使用技术管理规范,科学设置车辆经济、技术定额指标并定期考核,提升车辆技术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当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

车辆所有权转移、转籍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

车辆维护与修理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

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汽车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确定。

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循视情修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车辆进行及时修理。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前款规定专用车辆的牵引车和其他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以到具备一般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五章

车辆检测管理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第二十一条

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择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三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测和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对检测和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车辆检测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含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记录。

车辆检测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状况纳入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内容,查验以下相应证明材料:

(一)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制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变更等记录。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管理体系。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采信其检测报告,并抄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处理。

(一)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的;

(二)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

(三)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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