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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日期:2021-05-16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合同,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合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为一方主体签订的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或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等。第三条国家电网公司的区域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国家电网公司其

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合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为一方主体签订的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或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等。

第三条国家电网公司的区域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国家电网公司其他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单位的法律部门是合同的归口管理机构,合同承办部门、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管理合同。

未设法律部门的,由各单位指定部门归口管理合同。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归档、授权委托、合同备案及其他与合同相关的事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逐步实行合同信息自动化管理。

第七条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和省电力公司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通过审查、备案等方式管理所辖单位的合同。

第八条合同管理实行部门承办制度、审查会签制度、授权委托制度、审计监察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合同备案制度。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合同专用章、合同承办人考核管理等其他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各单位有关部门按其分工分别履行合同管理职责。

第十条法律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制订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二)监督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

(三)依本办法规定审查合同;

(四)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

(五)负责合同编号、备案、汇总统计;

(六)制作、保管《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七)制作、保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八)协助合同争议的解决;

(九)负责制订(或协助有关部门制订)与发布合同示范本本。

第十一条合同承办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组织合同项目谈判;

(二)起草合同文本;

(三)负责合同文本审查会签的流转;

(四)办理授权委托申请

(五)监督、组织合同履行;

(六)负责本单位合同统计,保管合同档案;

(七)保管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八)指定合同承办人。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审查合同中的财务收支事项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二)审查合同的经济可行性;

(三)协助合同承办部门监督合同执行情况;

(四)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收支事项。

第十三条审计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实施审计;

(二)对合同订立、履行中出现的失控点和违法、违规、违纪情况,提出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

第十四条监督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实施监察;

(二)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处理,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第三章合同的审查与备案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管理、审查本单位合同。

对下列合同,区域电网有限公司须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查同意;省电力公司须经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审查后,报国家电网公司核准。

(一)涉外的购售电合同;

(二)重大涉外投资协议;

(三)须报经:国家电网公司审查同意或代表国家电网公司实施的投资项目、融资项目的投资合同、融资合同;

(四)各单位认为需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查同意的合同

各单位中属多个股东单位的,其上述合同按该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按第十五条规定报经国家电网公司审查的合同,应当后附与该合同相关的背景资料和本单位的审查意见,并由法律部门商相关业务部门后,正式行文报审。

报经国家电网公司审查的合同,按照公司本部有关审查会签程序流转。

第十七条下列合同文本应当报送国家电网公司备案:

(一)由各单位制订的合同示范本本;

(二)国家电网公司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合同;

第十八条区域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国家电网公司其他直属单位订立的如下合同,应每半年以报表形式报送国家电网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一)涉外合同;

(二)担保合同;

(三)国有资产转让合同;

(四)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转让合同;

(五)购售电合同、输电合同;

(六)投融资合同:

(七)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八)劳动合同。

国家电网公司对合同文本等备案另有规定的,应同时执行。

第十九条按第十七条规定须备案的合同文本应在合同订立后30日报送国家电网公司,并后附背景资料或情况说明。

第二十条按第十八条规定须备案的合同表格,上半年的应当于当年8月15日前、全年的应当于次年3月15日前报送国家电网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并同时报送一份电子版。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于每年底对本单位该年度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书面总结,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和国家电网公司法律事务部报告

总结报告应包括该年合同管理工作中的重点、经验及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二十二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合同项目指定合同承办人对合同订立、履行的程序和执行情况全过程负责。

单位临时借、聘人员不能作为承办人。

第二十三条在合同订立时,合同承办部门应负责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进行审查。

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合同承办部门应组织法律人员和经济技术专业人员参加。

第二十四条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送业务部门(或相关部门)、法律部门顺序审查会签。涉及支付事项的,财务部门为必经审查部门。

负责审查的部门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未按本条第一、第二款以及第三章规定进行审查的合同,各单位有权签约人或其代理人不得签署,财务部门不得支付合同款项。

第二十五条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签署授权委托书。

涉及下列合同时,须专项授权:

(一)资产抵押、转让、出售、收购、租赁等合同;

(二)有关企业兼并、破产、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重大合同;

(三)输电合同、购电合同;

(四)投资合同;

(五)‘担保合同;

(六)重大建设项目合同;

(七)涉及境外资金或当事人的合同;

(八)其他需要专项授权的合同。

第二十六条承办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履行,监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并督促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实际履行合同。

第二十七条承办人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包括提示有关部门、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期间履行合同义务或主张权利。

第二十八条承办人负责汇报、请示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争议。

第二十九条合同变更或解除文件的订立、履行适用本办法中合同订立、审查、履行的相应规定。

第三十条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办人负责整理、保管合同档案,并按文档管理要求的时间及方式归档。

第三十一条承办人须在合同正式签订后将合同送本单位法律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门、监察部门依其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进行审计、监察。

第三十三条合同承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保守合同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第五章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订立程序订立书面协议。

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第三十五条合同发生争议时,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有关机构和人员,并报本单位法律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公司系统各单位之间发生合同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当首先报双方共同的上级单位协调解决;仍不能解决的,报国家电网公司调解解决。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国家电网公司法律事务部对各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与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单位合同的订立、履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国家电网公司对各单位、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经检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出具法律意见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报监察、审计或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桉本办法规定程序订立、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二)订立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虚假合同、可撤销合同的;

(三)丢失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的;

(四)提供虚假资料的;

(五)不按合同履行的;

(六)发生争议后,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机构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七)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权利并对公司造成危害的;

(八)在合同订立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或使用其他非法手段的;

(九)泄漏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其他相关秘密的;

(十)利用合同进行涉嫌犯罪活动的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公司章程、招标投标文件等审查程序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国家电网公司对涉外招标投标文的审查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公司代管单位的合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电网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涉及数字、期限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本文关键词:服务管理,江苏,电网,实施办法,机组

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本文简介: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江苏电网辅助服务管理,根据国家电监会《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本文内容:

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江苏电网辅助服务管理,根据国家电监会《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AVC)、旋转备用、热备用、黑启动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并入江苏电网商业运行的统调公用发电机组。

以直流输电方式接入江苏电网的区外来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本办法的制定、组织及实施,并监管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等情况。

电力调度机构依照本办法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情况的统计结算等工作。

第二章

定义与分类

第五条

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六条

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

(一)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二)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江苏电网调度管辖的发电机组基本调峰范围为50%额定容量,即机组的出力调整范围为额定容量的50-100%。

(三)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迟相功率因数大于发电机额定功率因数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大于0.98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

第七条

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有偿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AVC)、旋转备用、热备用、黑启动。

(一)自动发电控制(AGC)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跟踪电力调度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实时调整发电出力,以满足电力系统频率和联络线功率控制要求的服务。

(二)有偿调峰是指发电机组超过基本调峰范围进行深度调峰,以及发电机组按电力调度指令要求在24小时(常规燃煤发电机组为72

小时)内完成启停机(炉)进行调峰所提供的服务。

(三)有偿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按电力调度指令在迟相功率因数小于发电机额定功率因数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小于0.98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以及发电机组在调相工况运行时向电力系统发出或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四)自动电压控制(AVC)是指在自动装置的作用下,发电厂的无功出力、变电站和用户的无功补偿设备以及变压器的分接头根据电力调度指令进行自动闭环调整,使全网达到最优的无功和电压控制的过程。

本办法规定的自动电压控制(AVC)服务仅指发电机在规定的无功调整范围内,自动跟踪电力调度指令,实时调整无功出力,满足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控制要求所提供的服务。

(五)旋转备用是指为了保证可靠供电,根据电力调度指令指定的并网机组所提供的必须在10分钟内调用的预留发电容量服务。

(六)热备用是指为了保证可靠供电,根据电力调度指令指定的未并网机组所提供的必须在1小时内能够调用的热备用容量服务。

(七)黑启动是指电力系统大面积停电后,在无外界电源支持的情况下,由具备自启动能力的发电机组所提供的恢复系统供电的服务。

第三章

提供与调用

第八条

并网发电厂有义务提供辅助服务,且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基础技术参数以确定各类辅助服务的能力,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辅助服务能力测试报告;

(二)负责厂内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具备提供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辅助服务的能力;

(三)根据电力调度指令提供辅助服务;

(四)执行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

(五)配合完成参数校核。

第九条

为保证电力系统平衡和安全,辅助服务的调用遵循“按需调用”的原则,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发电机组特性和电网情况,合理安排发电机组承担辅助服务,保证调度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调用并网发电厂提供辅助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电网情况、安全导则、调度规程,根据“按需调度”的原则组织、安排调度管辖范围内并网发电厂的辅助服务。

(二)电力调度机构应确定预留的最低备用容量。

(三)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对辅助服务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和计量、对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情况进行统计等工作。

(四)定期公布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情况。

(五)及时答复发电企业的问询。

(六)定期将辅助服务的计量、考核、补偿统计情况报送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四章

考核与补偿

第十一条

对并网发电厂提供的基本辅助服务不予补偿,当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不能提供基本辅助服务时需接受考核。对并网发电厂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进行补偿,当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有偿辅助服务不能被调用或者达不到预定调用标准时需接受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见《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运行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有偿辅助服务的补偿原则

(一)AGC按投资成本、运行维护成本及提供AGC服务而增加的成本,确定其补偿标准。

(二)有偿调峰按照提供辅助服务而增加的成本,确定其补偿标准。

(三)备用依据高峰时段发电厂提供的旋转备用损失的机会成本确定其补偿标准。

(四)有偿无功按照低于新建无功补偿装置和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依据提供有偿无功服务而增加的成本确定其补偿标准。

(五)AVC按投资成本、运行维护成本及提供AVC服务而增加的成本确定其补偿标准。

(六)黑启动依据改造新增的投资成本、运行维护成本、每年用于黑启动测试和人员培训的费用确定其补偿标准。

第十三条

有偿调峰服务补偿

(一)深度调峰根据机组实际发电出力及调度机构调用记录确定。由于发电机组自身原因造成出力低于基本调峰下限的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深度调峰服务计量以发电机组为单位。

(三)对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出力低于基本调峰下限且低于额定出力50%的情况进行补偿。根据提供深度调峰比基本调峰少发的电量,按照150元/兆瓦时补偿。

(四)常规燃煤发电机组按电力调度指令要求在72小时内完成启停机(炉)进行调峰的,按每兆瓦1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五)

燃气火电机组根据电力调度指令要求在24小时内完成启停调峰一次,非因天然气供应不足,按每兆瓦1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

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补偿

(一)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按机组计量。

(二)基本补偿按以下公式进行:

式中,为补偿费用;

为补偿标准,取720元/兆瓦;

为机组AGC当月实测调节速率;

为机组AGC目标调节速率,燃煤(含综合利用)、供热燃气机组为1.5%额定容量/每分钟(循环流化床锅炉机组0.75%),非供热燃气和抽水蓄能机组为3%额定容量/每分钟;为机组AGC可调容量,单位兆瓦;为机组AGC的月度总投率,等于机组当月AGC功能累计投入时间/(本月总天数*24小时)。

(三)调用补偿:发电机组参与所在控制区频率或者联络线偏差控制调节,按发电机组AGC调节容量被调用时增发或少发的电量进行补偿。补偿电量根据AGC调整后的发电曲线与原计划发电曲线之间的积分电量差来计算。按照年度发电计划调度的地区,增发或少发的电量按照50元/兆瓦时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有偿无功服务补偿

(一)有偿无功服务按机组计量。

(二)根据电力调度指令,发电机组通过提供必要的有偿无功服务保证电厂母线电压满足要求,或者已经按照最大能力发出或吸收无功也无法保证母线电压满足要求时,根据发电机组迟相功率因数低于额定迟相功率因数时多发出的无功电量或进相功率因数低于0.98时多吸收的无功电量,按照15元/兆乏时进行补偿。

(三)火电、燃气、核电及水电机组执行调度机构指令,在调相工况运行所提供的有偿无功服务的,按如下办法补偿:

1、调相运行启停补偿按机组启停调相一次,补偿14元/兆瓦的标准进行补偿。

2、调相运行成本补偿按以下公式进行:

F=Y调相PNt调相

式中,F为补偿费用;PN为机组容量,单位为兆瓦;t调相为机组调相运行时间,单位为小时;Y调相为调相运行补偿标准,取7.5元/兆瓦时。

(四)光伏、风电执行调度机构指令,在调相工况运行所提供的有偿无功服务的,按如下办法补偿:

F=Y调相Q调相

式中,F为补偿费用;Q调相为机组调相运行时发出或吸收的无功电量,单位为兆乏·时;Y调相为调相运行补偿标准,取15元/兆瓦时。

第十六条

自动电压控制(AVC)服务补偿

(一)自动电压控制(AVC)服务按机组计量。

(二)电厂AVC调节性能和参数设定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AVC按以下公式计算远方调节补偿费用:

式中,F为补偿费用;为机组容量(兆瓦);为AVC补偿标准,取0.1元/兆瓦时;为机组AVC投用时间,单位为小时。

第十七条

旋转备用、热备用服务补偿

(一)对火电机组提供旋转备用、热备用进行补偿,按日发电计划预留的高峰时段旋转备用、热备用容量、时间计算。

(二)根据提供旋转备用、热备用容量和时间给予补偿。

F=P备用t备用Y备用

式中,F为补偿费用;P备用为备用容量,单位为兆瓦;t备用为备用时间,单位为小时;Y备用为备用补偿标准,按10元/兆瓦时计算。

第十八条

对事故预案确定的提供黑启动服务的机组按水电厂6

万元/月,其它电厂按8

万元/月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五章

计量与结算

第十九条

省电力公司负责辅助服务的计量。计量的依据为:电力调度指令,能量管理系统(EMS)、发电机组调节系统运行工况在线上传系统、广域测量系统(WAMS)等调度自动化系统采集的实时数据,电能量采集计费系统的电量数据等。

第二十条

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费用实行专项管理,按照专门记帐、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并网发电厂有偿辅助服务的补偿和结算。

第二十一条

省内各发电厂辅助服务月度补偿所需费用先扣除当月跨区直流来电分摊费用,不足部分由省内发电厂按当月平均运行容量的比例分摊。跨区直流来电参与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自动电压控制(AVC)、旋转备用、热备用、黑启动等六个项目实际补偿费用的合理分摊,暂不参与有偿无功调节补偿费用的分摊。

第i个电厂需要承担的分摊费用计算公式为:

式中,为第i个电厂在补偿项目k需要承担的分摊费用;为省内各发电厂辅助服务项目k月度补偿费用扣除当月跨区直流来电补偿费用后,不足部分;

N为当月上网发电电厂的总数;为第i个电厂月度平均运行容量,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Pij为第i个电厂的第j日运行容量,m为当月天数。

其中跨区直流来电当月辅助服务分摊费用计算公式为:

式中,

为跨区直流来电需要承担的月度分项辅助服务k分摊费用;为月度分项辅助服务k总补偿费用;

为所有落点在江苏电网的跨区直流来电由江苏消纳的月度电量之和;为当月全省统调发电量。各直流之间按由江苏消纳的月度电量进行分摊。

第二十二条

省内各发电厂有偿辅助服务结算费用等于当月该电厂有偿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减去当月该电厂有偿辅助服务分摊费用。

并网发电厂月度结算费用为:

式中,为并网发电厂i月度结算费用;为并网发电厂i月度补偿费用;为并网发电厂i月度分摊费用。

跨区直流来电有偿辅助服务当月结算费用等于前述六个有偿辅助服务分项分摊费用之和。

第二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补偿结算采用月度核对,半年结算。每月根据本规则进行一次辅助服务补偿核对工作,每半年根据本办法进行一次辅助服务补偿结算工作。在一个结算期内收取和支付费用总额平衡。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辅助服务调用和补偿统计结果以各级调度机构提供的实时统计资料和电网调度机构的调度记录为依据,省电力公司在次月1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上月的统计结果通知各发电企业进行核对,各有关发电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含传真)将核对结果反馈省电力公司确认。如发电企业有疑义,省电力公司应在接到问询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给予答复。如双方对统计结果仍有异议,报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协调或裁定。

统计结果经过最终确认后,相关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提出疑义,不再修改及追溯调整结果。

第二十五条

每月20日前,电力调度机构将上月辅助服务补偿情况明细清单、补偿费用分摊情况、结算方案以文件形式报送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并经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定后生效。

每月25日前,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电力公司在各自门户网站上发布上月机组有偿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结算方案。

第二十六条

省电力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全面真实准确记录相关数据和考核结果,并接受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监管。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原《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苏监能市场[2015]98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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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示范本本)

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示范本本) 本文关键词:企业,江苏,电网,三方,发电

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示范本本) 本文简介:附件:合同编号: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示范本本)甲方:乙方:丙方: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监制年月目录第一章定义和解释第二章三方陈述第三章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交易电量、电价第五章电能计量第六章结算和支付第七章合同变更第八章合同违约和补偿第九章合同解除第十章不可

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示范本本) 本文内容:

附件:

合同编号:

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

(示范本本)

甲方:

乙方:

丙方: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监制

第一章

定义和解释

第二章

三方陈述

第三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交易电量、电价

第五章

电能计量

第六章

结算和支付

第七章

合同变更

第八章

合同违约和补偿

第九章

合同解除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二章

适用法律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第十四章

其他

附件一:直接交易电量分户号明细

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

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三方签署:

(1)购电人(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甲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

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甲方开户银行及账号: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2)售电人(发电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力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江苏能源监管办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乙方开户银行及账号: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3)

公司(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丙方),系一家具有

,企业所在地为

,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江苏能源监管办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丙方: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鉴于:

(1)甲方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用电电压等级为

千伏(kV),总用电容量为

兆瓦(MW)的用电企业。

(2)乙方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座总发电容量为

兆瓦(MW)的电厂,装机为

台,分别在

年投产,并且已转入商业运营。

(3)丙方在江苏省拥有并经营管理电网。

甲、乙两方拟通过丙方完成购售电直接交易,三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电监市场〔2009〕50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示范本本)(试行)〉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本本)(试行)〉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9号)、《江苏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暂行办法》(苏监能市场〔2014〕95号),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1.1.1直接交易电量:甲、乙两方经自由协商所签订的电量或在电力交易平台直接交易集中撮合成交的电量,已满足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安全校核要求,经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确认后,三方合同约定的交易电量。

1.1.2计量点:指经合同三方确认的本合同中计量直接交易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关口表安装位置。

1.1.3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江苏能源监管办和江苏省经信委的确认。

1.1.4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1.5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雨、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此处列举了一些典型的不可抗力,双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1.2解释

1.2.1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章

三方陈述

2.1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其它两方陈述如下:

2.1.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1.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1.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2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对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3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三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第三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包括:

3.1.1根据已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丙方提供的有关用电服务。

3.1.2根据本合同获得丙方的输配电服务,与丙方协商制定用电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1.3获得乙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2甲方的义务包括:

3.2.1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用电设施,合理控制用电系统电能质量。

3.2.2事先向丙方和市场运营机构提供直接交易容量、电量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

3.2.3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2.4按相关规定缴纳直接交易电量相关费用。

3.2.5向乙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2.6直接交易电量不得转供或变相转供。

3.3乙方的权利包括:

3.3.1根据已与丙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丙方提供的并网调度服务。

3.3.2根据本合同获得丙方提供的输配电服务。

3.3.3按相关规定收取直接交易电量电费。

3.3.4与丙方协商制订设备检修计划。

3.3.5获得甲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4乙方的义务包括:

3.4.1向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3.4.2遵守已与丙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发电设施。

3.4.3事先向丙方和市场运营机构提供直接交易容量、电量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

3.4.4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4.5向甲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5丙方的权利包括:

3.5.1收取输配电费用。

3.5.2与甲方、乙方协商制订设备检修计划。

3.5.3获得甲方、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6丙方的义务包括:

3.6.1遵守已与甲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已与乙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

3.6.2向甲方和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6.3抄录甲方和乙方计量点电量,代理结算直接交易电量电费。

第四章

交易电量、电价

4.1本合同各方同意,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丙方作为输电方,甲方愿意向乙方

号机组购电

万千瓦时(甲方侧计量)。甲方电量按户号分月计划见附件一。

以下4.2~4.4条款适用价差联动模式

4.2

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机组现行目录上网电价的基础上:按照价差C联动,价差C为

元/千瓦时(含税),此价差与甲方现行的目录销售电价、乙方机组现行的上网电量目录电价联动。(注:价差为正时,表示发电企业获得高于现行目录电价的结算价格,即电力用户高于目录电价结算);价差为负时,表示发电企业低于现行目录电价的结算价格,即电力用户低于目录电价结算。)

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发电侧或者销售侧目录电价,则按调整后的相应目录价格执行;但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总量不变的基础上,可自行协商调整合同约定的价差,并按照第七章约定办理合同变更。

4.3甲方直接交易结算电量,仍按照《供用电合同》的约定,保持峰平谷电量结算规则不变、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结算方式不变。直接交易部分的电量电度结算价格,按照P1=Pa+C

执行

(公式1)

其中,Pa为该电力用户适用的目录电价的电量电价;C为4.2中的价差。

4.4

乙方直接交易电量价格P2:

乙方直接交易结算电量,按照P2=Pb+C

(公式2)

其中,Pb为经政府部门批复的机组上网电价;C为4.2中的价差。

以下4.5~4.7条款适用于输配电价模式

4.5

直接交易成交电价P,为_______元/千瓦时

4.6

甲方的结算电价P1,在直接交易成交电价P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支付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线损。

P1=P+输电电价+政府基金附加+线损

(公式1)

甲方结算电价P1如下表所示:

类别

电价(单位:元/千瓦时)

直接交易成交价格P

输配电价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线损

结算电价

P1

4.7

乙方的结算电价为直接交易成交电价,即P2=P

(公式2)

4.8

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输配电价,则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但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总量不变的基础上,自行协商调整合同电价,并按照第七章约定办理合同变更。

第五章

电能计量

5.1

电力用户直接交易涉及的电量计量点分别在甲方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以及乙方与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约定。

5.2直接交易结算电量以甲方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的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仅限大工业电量或一般工商业电量)为结算依据。

第六章

分月计划安排、结算和支付

6.1在合同执行周期内,按月结算,执行周期的末月进行违约清算。

6.2

对于合同执行周期跨月的合同,甲乙双方均可以结合自身的情况和前序月份实际结算情况,于每月15号至20号(遇节假日顺延)在电力交易平台提交关于下一个月分月计划滚动修订安排的申请。甲、乙双方在电力交易平台确认后提交电力交易中心汇总。经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电力交易中心汇总上报省经信委和江苏能源监管办,将当月的修改变动情况备案并修改下月分月计划。若本合同签订方对修改申请达不成一致意见,仍按照原分月计划约定执行。原则上,交易中心不再受理当月偏差电量调整申请。

6.3

月度结算原则上按照分月计划电量执行。当甲方实际用电量或乙方上网电量达不到月度计划安排时,按照实际电量发生值执行。

6.4

对于甲乙方存在多笔合同关联共存的情况,且当月甲乙双方发生少用或少发电情况,以致多笔合同不能全部兑现的情况下,优先按照下列次序依次结算。

1)月度平台集中撮合成交合同

2)即将到期的合同

3)合同签订日最早的合同

6.5当合同期满,累计直接交易结算电量低于合同约定电量的97%下限时,应区分合同违约责任,将实际结算电量与合同约定值的97%下限之间差值,纳入违约电量处理。

6.6

直接交易费用结算。

6.6.1甲方向丙方支付结算费用:

(一)直接交易结算费用=直接交易结算电量×P1

其中,P1由4.3或4.6中公式1计算确定。

(二)原执行峰谷电价政策的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费用按峰、平、谷用电量及相应电价计算。

(三)甲方适用两部制电价的,须同时按现行目录电价对应容量电价标准向丙方支付容量电费。

6.6.2丙方代理支付乙方的结算费用:

(一)价差联动模式

直接交易结算费用=直接交易结算电量×P2

直接交易支付费用=直接交易结算费用

其中,P2由4.4中公式2计算确定。

(二)输配电价模式

直接交易结算费用=直接交易结算电量×P2

其中,P2由4.7中公式2计算确定。

6.7丙方按“月结、合同执行周期结束清算”原则与甲方、乙方结算直接交易电费。电费结算方式和日期按《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6.8

合同执行周期结束时的电量清算

6.8.1合同执行周期结束时,累计直接交易电量为各月度结算电量之和。

6.8.2

甲方与丙方在合同执行周期结束时的电量清算

若甲方全电量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当累计直接交易电量大于直接交易合同约定电量103%时,高于合同约定电量103%部分视为违约超用电量,由丙方按目录电价的110%销售给甲方,即甲方需向丙方按以下计算公式支付违约超用电费:

违约超用电费=违约超用电量*甲方目录电价*110%

6.8.3

乙方与丙方在合同执行周期结束时的电量清算

当累计直接交易电量低于直接交易合同约定电量97%时,低于合同约定电量97%部分视为违约超发电量,由乙方按政府核定的上网电价的90%销售给丙方,即丙方需向乙方按以下计算公式支付违约超发电费:

违约超发电费=违约超发电量*乙方核定的上网电价*90%

第七章

合同变更

7.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方为有效。

7.2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导致三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时,三方应相应变更本合同。

第八章

合同违约和补偿

8.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其他任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8.2违约的处理原则

8.2.1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8.2.2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外两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2.3一方违约后,另外两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因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8.3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合同执行周期结束时,累计直接交易结算电量低于合同电量97%时,甲方应按照6.5条约定的违约电量认定标准,根据当期江苏省火电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的10%电价向乙方予以赔偿。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合同执行周期结束时,累计直接交易结算电量低于合同电量97%时,乙方应按照6.5条约定的违约电量认定标准,根据当期江苏省火电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的10%电价向甲方予以赔偿。

由于丙方原因,造成甲、乙方合同执行周期结束时,累计直接交易结算电量低于合同电量97%时,丙方应按照6.5条约定的违约电量认定标准,根据当期江苏省火电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的10%电价分别予以赔偿。执行有序用电的除外。

8.4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甲乙丙三方约定:

甲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8.5除另有约定外,一旦发生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的情况,非违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有关违约的书面通知,如果在通知发出后

5个工作日内,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章

合同解除

9.1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另外两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

(1)除另有约定外,合同任一方未及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且未能在收到相关方书面通知后15日内得到纠正;

(2)甲方持续

15

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用电;乙方持续

15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发电;丙方持续

15

日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供电;

(3)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4)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9.2甲、乙、丙三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章

不可抗力

10.1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合同任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10.2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

5

日内向其余两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0.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给合同其他方带来的损失。三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扩大的损失。

10.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三方首先应尽量调整当年发电和生产计划,尽可能使当年的结算电量接近当年的年合同电量。

10.5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其义务持续超过30

日,三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60日内,三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解除本合同,并报省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备案。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11.1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

)

种方式处理:

(1)三方同意提请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二章

适用法律

12.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

13.1本合同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四章

其他

14.1保密

甲、乙、丙三方均应保证其从另外两方取得的所有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包括财务、技术等内容)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外两方不得向任何第四方透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做出披露的情况除外。

14.2合同附件

附件:年度直接交易电量分户号明细

14.3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三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内容,取代所有三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标的所签订的协议和合同。

电力交易平台的电子合同,是在合同范本基础上的电子化表述。在各方不对合同范本做补充约定的基础上,电力交易平台的电子合同及其中标通知书具有本合同的同等效力。

14.4通知和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按照约定的联络信息发给对方,直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联络信息为止。

14.5不放弃权利

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14.6乙方与丙方已经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甲方与丙方已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继续有效,互为补充;当《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应按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合同签订方协商确定后执行,协商不成的按程序报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协调。

14.7本合同中有关解除、仲裁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

14.8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报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备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9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丙方执一份;副本若干,分送有关部门。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签字日期:*年*月*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签字日期:*年*月*日

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签字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21

附件:

直接交易电量分户号明细

单位:万千瓦时

电压

等级

分月交易计划(20

年)

合计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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