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休药期的有关规定 本文关键词:兽药,有关规定,休药期
兽药休药期的有关规定 本文简介:兽药休药期的有关规定休药期系指畜禽最后一次用药到该畜禽许可屠宰或其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执行兽药的休药期规定是为了避免供人食用的动物组织或产品中残留药物超量,保证人在食用了其组织或产品后不会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兽药的休药期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78号(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发
兽药休药期的有关规定 本文内容:
兽药休药期的有关规定
休药期系指畜禽最后一次用药到该畜禽许可屠宰或其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执行兽药的休药期规定是为了避免供人食用的动物组织或产品中残留药物超量,保证人在食用了其组织或产品后不会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兽药的休药期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78号(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发布)规定。为使广大养殖户熟悉兽药休药期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现将农业部第278号公告予以发布。
停药期规定
兽药名称
执行标准
停药期
1
乙酰甲喹片
兽药规范92版
牛、猪35日
2
二氢吡啶
部颁标准
牛、肉鸡7日,弃奶期7日
3
二硝托胺预混剂
兽药典2000版
鸡3日,产蛋期禁用
4
土霉素片
兽药典2000版
牛、羊、猪7日,禽5日,弃蛋期2日,弃奶期3日
5
土霉素注射液
部颁标准
牛、羊、猪28日,弃奶期7日
6
马杜霉素预混剂
部颁标准
鸡5日,产蛋期禁用
7
双甲脒溶液
兽药典2000版
牛、羊21日,猪8日,弃奶期48小时,禁用于产奶羊
8
巴胺磷溶液
部颁标准
羊14日
9
水杨酸钠注射液
兽药规范65版
牛0日,弃奶期48小时
10
四环素片
兽药典90版
牛12日、猪10日、鸡4日,产蛋期禁用,产奶期禁用
11
甲砜霉素片
部颁标准
28日,弃奶期7日
12
甲砜霉素散
部颁标准
28日,弃奶期7日,鱼500度日
13
甲基前列腺素F2a注射液
部颁标准
牛1日,猪1日,羊1日
14
甲硝唑片
兽药典2000版
牛28日
15
甲磺酸达氟沙星注射液
部颁标准
猪25日
16
甲磺酸达氟沙星粉
部颁标准
鸡5日,产蛋鸡禁用
17
甲磺酸达氟沙星溶液
部颁标准
鸡5日,产蛋鸡禁用
18
甲磺酸培氟沙星可溶性粉
部颁标准
28日,产蛋鸡禁用
19
甲磺酸培氟沙星注射液
部颁标准
28日,产蛋鸡禁用
20
甲磺酸培氟沙星颗粒
部颁标准
28日,产蛋鸡禁用
21
亚硒酸钠维生素E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牛、羊、猪28日
22
亚硒酸钠维生素E预混剂
兽药典2000版
牛、羊、猪28日
23
亚硫酸氢钠甲萘醌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0日
24
伊维菌素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牛、羊35日,猪28日,泌乳期禁用
25
吉他霉素片
兽药典2000版
猪、鸡7日,产蛋期禁用
26
吉他霉素预混剂
部颁标准
猪、鸡7日,产蛋期禁用
27
地西泮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28日
28
地克珠利预混剂
部颁标准
鸡5日,产蛋期禁用
29
地克珠利溶液
部颁标准
鸡5日,产蛋期禁用
30
地美硝唑预混剂
兽药典2000版
猪、鸡28日,产蛋期禁用
31
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牛、羊、猪21日,弃奶期3日
32
安乃近片
兽药典2000版
牛、羊、猪28日,弃奶期7日
33
安乃近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牛、羊、猪28日,弃奶期7日
34
安钠咖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牛、羊、猪28日,弃奶期7日
35
那西肽预混剂
部颁标准
鸡7日,产蛋期禁用
36
吡喹酮片
兽药典2000版
28日,弃奶期7日
37
芬苯哒唑片
兽药典2000版
牛、羊21日,猪3日,弃奶期7日
38
芬苯哒唑粉(苯硫苯咪唑粉剂)
兽药典2000版
牛、羊14日,猪3日,弃奶期5日
39
苄星邻氯青霉素注射液
部颁标准
牛28日,产犊后4天禁用,泌乳期禁用
40
阿司匹林片
兽药典2000版
0日
41
阿苯达唑片
兽药典2000版
牛14日,羊4日,猪7日,禽4日,弃奶期60小时
42
阿莫西林可溶性粉
部颁标准
鸡7日,产蛋鸡禁用
43
阿维菌素片
部颁标准
羊35日,猪28日,泌乳期禁用
44
阿维菌素注射液
部颁标准
羊35日,猪28日,泌乳期禁用
45
阿维菌素粉
部颁标准
羊35日,猪28日,泌乳期禁用
46
阿维菌素胶囊
部颁标准
羊35日,猪28日,泌乳期禁用
47
阿维菌素透皮溶液
部颁标准
牛、猪42日,泌乳期禁用
48
乳酸环丙沙星可溶性粉
部颁标准
禽8日,产蛋鸡禁用
49
乳酸环丙沙星注射液
部颁标准
牛14日,猪10日,禽28日,弃奶期84小时
50
乳酸诺氟沙星可溶性粉
部颁标准
禽8日,产蛋鸡禁用
51
注射用三氮脒
兽药典2000版
28日,弃奶期7日
52
注射用苄星青霉素(注射用苄星青霉素G)
兽药规范78版
牛、羊4日,猪5日,弃奶期3日
53
注射用乳糖酸红霉素
兽药典2000版
牛14日,羊3日,猪7日,弃奶期3日
54
注射用苯巴比妥钠
兽药典2000版
28日,弃奶期7日
55
注射用苯唑西林钠
兽药典2000版
牛、羊14日,猪5日,弃奶期3日
56
注射用青霉素钠
兽药典2000版
0日,弃奶期3日
57
注射用青霉素钾
兽药典2000版
0日,弃奶期3日
58
注射用氨苄青霉素钠
兽药典2000版
牛6日,猪15日,弃奶期48小时
59
注射用盐酸土霉素
兽药典2000版
牛、羊、猪8日,弃奶期48小时
60
注射用盐酸四环素
兽药典2000版
牛、羊、猪8日,弃奶期48小时
61
注射用酒石酸泰乐菌素
部颁标准
牛28日,猪21日,弃奶期96小时
62
注射用喹嘧胺
兽药典2000版
28日,弃奶期7日
63
注射用氯唑西林钠
兽药典2000版
牛10日,弃奶期2日
64
注射用硫酸双氢链霉素
兽药典90版
牛、羊、猪18日,弃奶期72小时
65
注射用硫酸卡那霉素
兽药典2000版
28日,弃奶期7日
66
注射用硫酸链霉素
兽药典2000版
牛、羊、猪18日,弃奶期72小时
67
环丙氨嗪预混剂(1%)
部颁标准
鸡3日
68
苯丙酸诺龙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28日,弃奶期7日
69
苯甲酸雌二醇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28日,弃奶期7日
70
复方水杨酸钠注射液
兽药规范78版
28日,弃奶期7日
71
复方甲苯咪唑粉
部颁标准
鳗150度日
72
复方阿莫西林粉
部颁标准
鸡7日,产蛋期禁用
73
复方氨苄西林片
部颁标准
鸡7日,产蛋期禁用
74
复方氨苄西林粉
部颁标准
鸡7日,产蛋期禁用
75
复方氨基比林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28日,弃奶期7日
76
复方磺胺对甲氧嘧啶片
兽药典2000版
28日,弃奶期7日
77
复方磺胺对甲氧嘧啶钠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28日,弃奶期7日
78
复方磺胺甲噁唑片
兽药典2000版
28日,弃奶期7日
79
复方磺胺氯哒嗪钠粉
部颁标准
猪4日,鸡2日,产蛋期禁用
80
复方磺胺嘧啶钠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牛、羊12日,猪20日,弃奶期48小时
81
枸橼酸乙胺嗪片
兽药典2000版
28日,弃奶期7日
82
枸橼酸哌嗪片
兽药典2000版
牛、羊28日,猪21日,禽14日
83
氟苯尼考注射液
部颁标准
猪14日,鸡28日,鱼375度日
84
氟苯尼考粉
部颁标准
猪20日,鸡5日,鱼375度日
85
氟苯尼考溶液
部颁标准
鸡5日,产蛋期禁用
86
氟胺氰菊酯条
部颁标准
流蜜期禁用
87
氢化可的松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0日
88
氢溴酸东茛菪碱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28日,弃奶期7日
89
洛克沙胂预混剂
部颁标准
5日,产蛋期禁用
90
恩诺沙星片
兽药典2000版
鸡8日,产蛋鸡禁用
91
恩诺沙星可溶性粉
部颁标准
鸡8日,产蛋鸡禁用
92
恩诺沙星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牛、羊14日,猪10日,兔14日
93
恩诺沙星溶液
兽药典2000版
禽8日,产蛋鸡禁用
94
氧阿苯达唑片
部颁标准
羊4日
95
氧氟沙星片58
部颁标准
28日,产蛋鸡禁用
96
氧氟沙星可溶性粉
部颁标准
28日,产蛋鸡禁用
97
氧氟沙星注射液
部颁标准
28日,弃奶期7日,产蛋鸡禁用
98
氧氟沙星溶液(碱性)
部颁标准
28日,产蛋鸡禁用
99
氧氟沙星溶液(酸性)
部颁标准
28日,产蛋鸡禁用
100
氨苯胂酸预混剂
部颁标准
5日,产蛋鸡禁用
101
氨茶碱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28日,弃奶期7日
102
海南霉素钠预混剂
部颁标准
鸡7日,产蛋期禁用
103
烟酸诺氟沙星可溶性粉
部颁标准
28日,产蛋鸡禁用
104
烟酸诺氟沙星注射液
部颁标准
28日
105
烟酸诺氟沙星溶液
部颁标准
28日,产蛋鸡禁用
106
盐酸二氟沙星片
部颁标准
鸡1日
107
盐酸二氟沙星注射液
部颁标准
猪45日
108
盐酸二氟沙星粉
部颁标准
鸡1日
109
盐酸二氟沙星溶液
部颁标准
鸡1日
110
盐酸大观霉素可溶性粉
兽药典2000版
鸡5日,产蛋期禁用
111
盐酸左旋咪唑
兽药典2000版
牛2日,羊3日,猪3日,禽28日,泌乳期禁用
112
盐酸左旋咪唑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牛14日,羊28日,猪28日,泌乳期禁用
113
盐酸多西环素片
兽药典2000版
28日
114
盐酸异丙嗪片
兽药典2000版
28日
115
盐酸异丙嗪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28日,弃奶期7日
116
盐酸沙拉沙星可溶性粉
部颁标准
鸡0日,产蛋期禁用
117
盐酸沙拉沙星注射液
部颁标准
猪0日,鸡0日,产蛋期禁用
118
盐酸沙拉沙星溶液
部颁标准
鸡0日,产蛋期禁用
119
盐酸沙拉沙星片
部颁标准
鸡0日,产蛋期禁用
120
盐酸林可霉素片
兽药典2000版
猪6日
121
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猪2日
122
盐酸环丙沙星、盐酸小檗碱预混剂
部颁标准
500度日
123
盐酸环丙沙星可溶性粉
部颁标准
28日,产蛋鸡禁用
124
盐酸环丙沙星注射液
部颁标准
28日,产蛋鸡禁用
125
盐酸苯海拉明液射液
兽药典2000版
28日,弃奶期7日
126
盐酸洛美沙星片
部颁标准
28日,弃奶期7日,产蛋鸡禁用
127
盐酸洛美沙星可溶性粉
部颁标准
28日,产蛋鸡禁用
128
盐酸洛美沙星注射液
部颁标准
28日,弃奶期7日
129
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磺胺喹恶啉预混剂
兽药典2000版
鸡10日,产蛋鸡禁用
130
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
兽药典2000版
鸡3日,产蛋期禁用
131
盐酸氯丙嗪片
兽药典2000版
28日,弃奶期7日
132
盐酸氯丙嗪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28日,弃奶期7日
133
盐酸氯苯胍片
兽药典2000版
鸡5日,兔7日,产蛋期禁用
134
盐酸氯苯胍预混剂
兽药典2000版
鸡5日,兔7日,产蛋期禁用
135
盐酸氯胺酮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28日,弃奶期7日
136
盐酸赛拉唑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28日,弃奶期7日
137
盐酸赛拉嗪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牛、羊14日,鹿15日
138
盐霉素钠预混剂
兽药典2000版
鸡5日,产蛋期禁用
139
诺氟沙星、盐酸小檗碱预混剂
部颁标准
500度日
140
酒石酸吉他霉素可溶性粉
兽药典2000版
鸡7日,产蛋期禁用
141
酒石酸泰乐菌素可溶性粉
兽药典2000版
鸡1日,产蛋期禁用
142
维生素B12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0日
143
维生素B1片
兽药典2000版
0日
144
维生素B1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0日
145
维生素B2片
兽药典2000版
0日
146
维生素B2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0日
147
维生素B6片
兽药典2000版
0日
148
维生素B6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0日
149
维生素C片
兽药典2000版
0日
150
维生素C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0日
151
维生素C磷酸酯镁、盐酸环丙沙星预混剂
部颁标准
500度日
152
维生素D3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28日,弃奶期7日
153
维生素E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牛、羊、猪28日
154
维生素K1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0日
155
喹乙醇预混剂
兽药典2000版
猪35日,禁用于禽、鱼、35kg以上的猪
156
奥芬达唑片(苯亚砜哒唑)
兽药典2000版
牛、羊、猪7日,产奶期禁用
157
普鲁卡因青霉素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牛10日,羊9日,猪7日,弃奶期48小时
158
氯羟吡啶预混剂
兽药典2000版
鸡5日,兔5日,产蛋期禁用
159
氯氰碘柳胺钠注射液
部颁标准
28日,弃奶期28日
160
氯硝柳胺片
兽药典2000版
牛、羊28日
161
氰戊菊酯溶液
部颁标准
28日
162
硝氯酚片
兽药典2000版
28日
163
硝碘酚腈注射液(克虫清)
部颁标准
羊30日,弃奶期5日
164
硫氰酸红霉素可溶性粉
兽药典2000版
鸡3日,产蛋期禁用
165
硫酸卡那霉素注射液(单硫酸盐)
兽药典2000版
28日
166
硫酸安普霉素可溶性粉
部颁标准
猪21日,鸡7日,产蛋期禁用
167
硫酸安普霉素预混剂
部颁标准
猪21日
168
硫酸庆大—小诺霉素注射液
部颁标准
猪、鸡40日
169
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猪40日
170
硫酸粘菌素可溶性粉
部颁标准
7日,产蛋期禁用
171
硫酸粘菌素预混剂
部颁标准
7日,产蛋期禁用
172
硫酸新霉素可溶性粉
兽药典2000版
鸡5日,火鸡14日,产蛋期禁用
173
越霉素A预混剂
部颁标准
猪15日,鸡3日,产蛋期禁用
174
碘硝酚注射液
部颁标准
羊90日,弃奶期90日
175
碘醚柳胺混悬液
兽药典2000版
牛、羊60日,泌乳期禁用
176
精制马拉硫磷溶液
部颁标准
28日
177
精制敌百虫片
兽药规范92版
28日
178
蝇毒磷溶液
部颁标准
28日
179
醋酸地塞米松片
兽药典2000版
马、牛0日
180
醋酸泼尼松片
兽药典2000版
0日
181
醋酸氟孕酮阴道海绵
部颁标准
羊30日,泌乳期禁用
182
醋酸氢化可的松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0日
183
磺胺二甲嘧啶片
兽药典2000版
牛10日,猪15日,禽10日
184
磺胺二甲嘧啶钠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28日
185
磺胺对甲氧嘧啶,二甲氧苄氨嘧啶片
兽药规范92版
28日
186
磺胺对甲氧嘧啶、二甲氧苄氨嘧啶预混剂
兽药典90版
28日,产蛋期禁用
187
磺胺对甲氧嘧啶片
兽药典2000版
28日
188
磺胺甲噁唑片
兽药典2000版
28日
189
磺胺间甲氧嘧啶片
兽药典2000版
28日
190
磺胺间甲氧嘧啶钠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28日
191
磺胺脒片
兽药典2000版
28日
192
磺胺喹噁啉、二甲氧苄氨嘧啶预混剂
兽药典2000版
鸡10日,产蛋期禁用
193
磺胺喹噁啉钠可溶性粉
兽药典2000版
鸡10日,产蛋期禁用
194
磺胺氯吡嗪钠可溶性粉
部颁标准
火鸡4日、肉鸡1日,产蛋期禁用
195
磺胺嘧啶片
兽药典2000版
牛28日
196
磺胺嘧啶钠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牛10日,羊18日,猪10日,弃奶期3日
197
磺胺噻唑片
兽药典2000版
28日
198
磺胺噻唑钠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28日
199
磷酸左旋咪唑片
兽药典90版
牛2日,羊3日,猪3日,禽28日,泌乳期禁用
200
磷酸左旋咪唑注射液
兽药典90版
牛14日,羊28日,猪28日,泌乳期禁用
201
磷酸哌嗪片(驱蛔灵片)
兽药典2000版
牛、羊28日、猪21日,禽14日
202
磷酸泰乐菌素预混剂
部颁标准
鸡、猪5日
不需要制订停药期的兽药品种
兽药名称
标准来源
1
乙酰胺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2
二甲硅油
兽药典2000版
3
二巯丙磺钠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4
三氯异氰脲酸粉
部颁标准
5
大黄碳酸氢钠片
兽药规范92版
6
山梨醇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7
马来酸麦角新碱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8
马来酸氯苯那敏片
兽药典2000版
9
马来酸氯苯那敏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10
双氢氯噻嗪片
兽药规范78版
11
月苄三甲氯铵溶液
部颁标准
12
止血敏注射液
兽药规范78版
13
水杨酸软膏
兽药规范65版
14
丙酸睾酮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15
右旋糖酐铁钴液射液(铁钴针注射液)
兽药规范78版
16
右旋糖酐40氯化钠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17
右旋糖酐40葡萄糖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18
右旋糖酐70氯化钠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19
叶酸片
兽药典2000版
20
四环素醋酸可的松眼膏
兽药规范78版
21
对乙酰氨基酚片
兽药典2000版
22
对乙酰氨基酚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23
尼可刹米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24
甘露醇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25
甲基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
兽药规范65版
26
亚硝酸钠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28
安络血注射液
兽药规范92版
29
次硝酸铋(碱式硝酸铋)
兽药典2000版
30
次碳酸铋(碱式碳酸铋)
兽药典2000版
31
呋塞米片
兽药典2000版
32
呋塞米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33
辛氨乙甘酸溶液
部颁标准
34
乳酸钠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35
注射用异戊巴比妥钠
兽药典2000版
36
注射用血促性素
兽药规范92版
37
注射用抗血促性素血清
部颁标准
38
注射用垂体促黄体素
兽药规范78版
39
注射用促黄体素释放激素A2
部颁标准
40
注射用促黄体素释放激素A3
部颁标准
41
注射用绒促性素
兽药典2000版
42
注射用硫代硫酸钠
兽药规范65版
43
注射用解磷定
兽药规范65版
44
苯扎溴铵溶液
兽药典2000版
45
青蒿琥酯片
部颁标准
46
鱼石脂软膏
兽药规范78版
47
复方氯化钠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48
复方氯胺酮注射液
部颁标准
49
复方磺胺噻唑软膏
兽药规范78版
50
复合维生素B注射液
兽药规范78版
51
宫炎清溶液
部颁标准
52
枸橼酸钠注射液
兽药规范92版
53
毒毛花苷K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54
氢氯噻嗪片
兽药典2000版
55
洋地黄毒甙注射液
兽药规范78版
56
浓氯化钠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57
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58
烟酰胺片
兽药典2000版
59
烟酰胺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60
烟酸片
兽药典2000版
61
盐酸大观霉素、盐酸林可霉素可溶性粉
兽药典2000版
62
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63
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
兽药规范78版
64
盐酸甜菜碱预混剂
部颁标准
65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兽药规范78版
66
萘普生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67
酚磺乙胺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68
黄体酮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69
氯化胆碱溶液
部颁标准
70
氯化钙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71
氯化钙葡萄糖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72
氯化氨甲酰甲胆碱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73
氯化钾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74
氯化琥珀胆碱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75
氯甲酚溶液
部颁标准
76
硫代硫酸钠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77
硫酸新霉素软膏
兽药规范78版
78
硫酸镁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79
葡萄糖酸钙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80
溴化钙注射液
兽药规范78版
81
碘化钾片
兽药典2000版
82
碱式碳酸铋片
兽药典2000版
83
碳酸氢钠片
兽药典2000版
84
碳酸氢钠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85
醋酸泼尼松眼膏
兽药典2000版
86
醋酸氟轻松软膏
兽药典2000版
87
硼葡萄糖酸钙注射液
部颁标准
88
输血用枸橼酸钠注射液
兽药规范78版
89
硝酸士的宁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90
醋酸可的松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91
碘解磷定注射液
兽药典2000版
92
中药及中药成份制剂、维生素类、微量元素类、兽用消毒剂、生物制品类等五类产品(产品质量标准中有除外)
篇2: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兽药,管理办法,研制
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5号《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7月27日经农业部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部长杜青林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附件: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兽药的安全、有效和质量,规范兽药研制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病
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55号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7月27日经农业部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杜青林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兽药的安全、有效和质量,规范兽药研制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兽药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新兽药研制管理工作,对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含国内尚未发现的新病原微生物)、属于生物制品的新兽药临床试验进行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其他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新兽药研制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临床前研究管理
第四条
新兽药临床前研究包括药学、药理学和毒理学研究,具体研究项目如下:
生物制品(包括疫苗、血清制品、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等):菌毒种、细胞株、生物组织等起始材料的系统鉴定、保存条件、遗传稳定性、实验室安全和效力试验及免疫学研究等;
其它兽药(化学药品、抗生素、消毒剂、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杀虫剂):生产工艺、结构确证、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学、毒理学等;
中药制剂(中药材、中成药):除具备其它兽药的研究项目外,还应当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制等。
第五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新兽药的安全性评价系指在临床前研究阶段,通过毒理学研究等对一类新化学药品和抗生素对靶动物和人的健康影响进行风险评估的过程,包括急性毒性、亚慢性毒性、致突变、生殖毒性(含致畸)、慢性毒性(含致癌)试验以及用于食用动物时日允许摄入量(ADI)和最高残留限量(MRL)的确定。
承担新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有农业部认定的资格,执行《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并参照农业部发布的有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试验。采用指导原则以外的其他方法和技术进行试验的,应当提交能证明其科学性的资料。
第六条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实验室阶段前取得实验活动批准文件,并在取得《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的实验室进行试验。
申请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时,除提交《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要求的申请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研制单位基本情况、研究目的和方案、生物安全防范措施等书面资料。必要时,农业部指定参考试验室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进行风险评估和适用性评价。
第七条
临床前药理学与毒理学研究所用化学药品、抗生素,应当经过结构确证确认为所需要的化合物,并经质量检验符合拟定质量标准。
第三章
临床试验审批
第八条
申请人进行临床试验,应当在试验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表》一份;
(二)申请报告一份,内容包括研制单位基本情况;新兽药名称、来源和特性;
(三)临床试验方案原件一份;
(四)委托试验合同书正本一份;
(五)试验承担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一份;
(六)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资料一份;
(七)试制产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草案)、试制研究总结报告及检验报告;
(八)试制单位《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九)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提交农业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属于生物制品的新兽药临床试验,还应当提供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菌(毒、虫)种名称、来源和特性方面的资料。
属于其他新兽药临床试验,还应当提供农业部认定的兽药安全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原件一份,或者提供国内外相关药理学和毒理学文献资料。
第九条
属于生物制品的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其他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后,应当对临床前研究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临床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派至少2人对申请人临床前研究阶段的原始记录、试验条件、生产工艺以及试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形成书面核查报告。
第十条
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确定试验区域和试验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出批准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农业部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临床试验批准后应当在2年内实施完毕。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延期一年,但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临床试验批准后变更申请人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
承担兽药临床试验的单位应当具有农业部认定的相应试验资格。
兽药临床试验应当执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参照农业部发布的兽药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进行。采用指导原则以外的其他方法和技术进行试验的,应当提交能证明其科学性的资料。
第十四条
临床试验用兽药应当在取得《兽药GMP证书》的企业制备,制备过程应当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根据需要,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制备现场进行考察。
第十五条
申请人对临床试验用兽药和对照用兽药的质量负责。临床试验用兽药和对照用兽药应当经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或者农业部认定的其他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用于试验。
临床试验用兽药标签应当注明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号,兽药名称、含量、规格、试制日期、有效期、试制批号、试制企业名称等,并注明“供临床试验用”字样。
第十六条
临床试验用兽药仅供临床试验使用,不得销售,不得在未批准区域使用,不得超过批准期限使用。
第十七条
临床试验需要使用放射元素标记药物的,试验单位应当有严密的防辐射措施,使用放射元素标记药物的动物处理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不得作为动物性食品供人消费,应当作无害化处理;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供人消费的,应当提供农业部认定的兽药安全性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的证明。
第十八条
临床试验应当根据批准的临床试验方案进行。如需变更批准内容的,申请人应向原批准机关报告变更后的试验方案,并说明依据和理由。
第十九条
临床试验的受试动物数量应当根据临床试验的目的,符合农业部规定的最低临床试验病例数要求或相关统计学的要求。
第二十条
因新兽药质量或其它原因导致临床试验过程中试验动物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试验单位和申请人应当立即停止试验,并按照国家有关动物疫情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承担临床试验的单位和试验者应当密切注意临床试验用兽药不良反应事件的发生,并及时记录在案。
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反应事件的,试验者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并报农业部。
第二十二条
临床试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批准机关可以责令申请人修改试验方案、暂停或终止试验: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严重不良反应事件的;
(二)已有证据证明试验用兽药无效的;
(三)试验用兽药出现质量问题的;
(四)试验中出现大范围、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或严重不良反应事件的;
(五)试验中弄虚作假的;
(六)违反《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对批准机关做出责令修改试验方案、暂停或终止试验的决定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原批准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最后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临床试验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交批准的临床试验方案、试验结果及统计分析报告,并附原始记录复印件。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临床试验用兽药和对照用兽药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用于试验的,试验结果不予认可。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时,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批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对申报的新兽药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并对申请人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撤销该新兽药临床试验批准文件,终止试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
农业部对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申请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照《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农业部对提供虚假试验结果和对试验结果弄虚作假的试验单位和责任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并撤销相应试验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依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其他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境外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新兽药研制所需的临床试验和其他动物试验。
根据进口兽药注册审评的要求,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由农业部指定的单位承担,并将临床试验方案和与受委托单位签订的试验合同报农业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篇3: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法律规定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法律规定 本文关键词:兽药,法律规定,生产销售,化肥,农药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法律规定 本文简介: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请进入http://www.9ask.cn/souask/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中顾法律网携万名律师帮您解答法律问题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法律规定一、释义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是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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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法律规定
一、释义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是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以不合格的上述农资产品替代合格产品,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1、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三、相关法律
《种子法》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井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于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四、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2001.4.5
法释〔2001〕10
号)
第七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第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构成本罪同时又构成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
五、说明
1、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依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而设立的一个新罪名。《刑法》修订予以确立。有的学者将之称为“生产、销售假的或失效的农
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现经最高法院解释确定为本罪。其定义为: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是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以不合格的上述农资产品替代合格产品,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2、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不论是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生产者、销售者还是不具经营资格的非法生产者、销售者,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实施了本罪的行为,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均可构成本罪主体。主观上是故意的,明知的行为,过失的不构成本罪。本罪以客观后果为最重要的成立要件,即视对生产是否构成重大损失。量刑亦以此为据。其侵害的客体,一是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管理制度,二是直接危害农业生产。
3、关于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的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0号司法解释第七条确定。
4、本罪量刑除了第三点的生产损失标准外,还有一个量刑参照系是违法销售额。其一,以此作为罚金的基数;其二,只要违法销售达到五万元以上,不论生产上的损失有无造成,均要依一百四十条处刑。
5、本罪系选择性罪名。
6、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只在于犯罪对象即产品的不同。本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不同有以下几点:(一)犯罪自的不同。本罪一般获利,后者则为泄愤报复;(二)客观表现不同,本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后者则如破坏机器残害耕牛等;(三)成罪标准不同,本罪要有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后果,即结果犯,后者为行为犯,尚未发生后果也可构成犯罪。